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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蘇東:東京國立博物館藏唐人《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正名及考論
東京國立博物館藏
唐人《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正名及考論
程蘇東
程苏东(1986-),男,江苏省东台人,文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汉唐经学史、先秦两汉文学。
摘要:東京國立博物館藏平安時代書《神歌抄》紙背《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是現存唯一的唐人經文、傳箋、疏文與《釋文》合鈔本,對於認識《毛詩正義》在唐代的傳習方式,以及注疏、《釋文》合併的歷史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本文考證了此卷的鈔成時代、文本性質,認為此卷是唐人以《毛詩詁訓傳》為基礎,系統性節錄《毛詩正義》、《經典釋文》,使之合為一卷的自用鈔卷,據其文本性質與形態,宜改題為〈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文章深入分析了鈔卷對《毛詩正義》的九項節錄原則,指出通過系統性的刪略與改筆,《毛詩正義》的三大功能:解經釋注、論證傳箋之合理性以及校勘經注,被單一化為「解經釋注」,而「解經」成為鈔卷所錄疏文的核心功能。文章還分析了鈔卷對於《經典釋文》的節錄方式,指出其在《釋文》傳播史上的意義。最後,文章對鈔卷中所見傳箋、《正義》與《釋文》的校勘學價值進行了分析,並利用鈔卷校訂了宋刻本《毛詩詁訓傳》、南宋刊單疏本《正義》的部分訛誤。
關鍵詞:《毛詩正義》;《神歌抄》;鈔卷;注疏合刻;域外漢籍
一、前言
關於群經注疏合刻、「十三經」注疏匯印的時間、地點等問題,段玉裁、錢大昕、王國維、內藤湖南、屈萬里、長澤規矩也、汪紹楹、昌彼得、阿部隆一、长濑誠、李致忠、張麗娟、顧永新等前輩、時賢都已經有非常充分的研究[①],筆者也曾有兩篇小文討論《十三經注疏》的結集及其首次匯印的地點問題[②]。目前,雖然在若干細節問題上仍存在爭議,但群經注疏匯印、合刻的基本過程已基本梳理清楚,注疏合刻始于南宋紹興年間兩浙茶鹽司所刻八行本群經注疏,這已成為國際學術界的共識,橋本秀美、李霖已嘗試從經學接受史的角度對這一現象作出解釋[③],「注疏合刻」是否意味著義疏學的衰微正成為近年來學界關注的論題。
然而,與對刻本時代群經版本的深入研究不同,學術界對於中古寫鈔本時代群經注、疏鈔本的研究仍相對遲緩,除了敦煌本頗受關注以外[④],域外所藏古寫、鈔本的研究尚顯薄弱,各類經學史、經學文獻學研究論著中,對於唐代注疏的寫、鈔情況大多一筆帶過。這一方面與學界對於唐代寫、鈔本各自的文本性質、特別是對「鈔本」的「創造性」認識不足有一定關係;另一方面,似乎也與域外文獻研究的系統性尚存不足有一定關聯。筆者在研讀東京國立博物館藏〈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的過程中,發現這是目前僅存的唯一一部經文、毛傳、鄭箋、《正義》、《經典釋文》合鈔本,其基本體例雖然與後來的注疏合刻本有較大區別,但顯然已經包含了注疏合刻本的全部要素,而它的鈔撰時代,至晚不得晚于晚唐時期,遠早於注疏合刻的南宋紹興年間。此外,這一鈔卷對於《正義》、《釋文》都進行了精心、系統的刪略與改筆,可以看到「鈔者」是如何嘗試改造《正義》,並使《釋文》融入這一新的文本系統[⑤]。因此,通過對於此卷的研究,不僅可以校正、輯補南宋刻經注本《毛詩詁訓傳》、單疏本《毛詩正義》,而且可循此了解唐人曾如何閱讀、鈔撮《經典釋文》、《毛詩正義》等解經文獻。最為重要的是,此卷清楚地顯示:群經經文、注文、疏文與《釋文》的「合鈔」始于唐代,南宋時期出現的「附釋音注疏合刻」現象似乎存在更為古老的傳統。這將極大地改變目前學術界對於群經注疏關係歷史演進的敘述方式,對於重新認識《五經正義》的傳播史具有重要的意義。
這份珍貴的鈔卷,就是現存東京國立博物館,編號為B-2535《神歌抄》紙背的《毛詩》經、傳、箋、《正義》、《釋文》合鈔本,目前題名為《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筆者認為應改題為「〈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關於此卷的鈔寫時代、性質、經學史意義、校勘學價值等,下文將分節討論。
二、東京國立博物館藏《神歌抄》紙背文本的斷代
在討論這部《毛詩》注疏合鈔本的殘卷之前,有必要對其正面的《神歌抄》寫卷略作介紹。所謂「神歌」,即日人歌頌神德之歌,一般以「今樣」式曲調詠唱,有四句神歌(今樣體)和二句神歌(短歌體)兩種基本樣式。東京國立博物館所藏的這卷《神歌抄》長241.5釐米,寬29.3釐米,一般認為是宮廷雅樂世家「安倍家」傳來,今卷首有落款為「雅樂助季良」者所書引首:
此神樂哥,雅樂頭信義朝臣(博雅卿二男)自筆也,為希代之古物。之間加修理畢,可為當家重寶者,揋不可他見者也。于時天保八年(1837)丁酉林鐘(六月)廿七日。
這段題文書于卷前襯紙之上,而在寫卷本身的引首部分,亦有「神樂哥  信義自筆」的字樣,雖然其筆跡與寫卷本身似乎並不一致,特別是「樂」字的寫法,此引首寫作「楽」,正文則寫作「樂」,但可知「信義自筆」一說由來已久。源信義是平安時代中期著名的宮廷雅樂家源博雅之子,後者是醍醐天皇之孫,兵部卿、克明親王長子。此寫卷既為其所書,則其時代可斷為10世紀初,是日本現存最古老的神樂歌寫本,對於研究日本古歌謠具有重要的價值,故其於昭和8年(1923)1月23日被日本「文化財審議委員會」認定為「重要文化財」[⑥]。
至於這部《神歌抄》寫卷的背面,就是本文要討論的《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從寫卷的形態來看,此卷由五張紙粘合而成,就《神歌抄》一面言,自右至左,前四紙長度均為55釐米,最後一紙長16.5釐米,整個寫卷的內容首尾完足,是一篇獨立、完整的文本。就《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一面言,則自右至左首紙長16.5釐米,後四紙長55釐米,寫卷內容起於〈韓奕〉篇末章箋文「田畝,牧斂是賦,使如古常也」,止於〈江漢〉篇末章疏文「宜為應答,故以對為答」,首尾皆闕,顯然是一篇被截取的文本。因此,無論是從寫卷用紙的方法,還是從其內容來判斷,都可以斷定此卷是日人割取《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利用其紙背書寫而成。《毛詩並毛詩大義》的書寫無疑早於《神歌抄》。
此外,在《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卷尾,書有「神歌少」三字,其筆跡與《神歌抄》引首、正文均不同,且「歌」字在《神歌抄》的引首、正文中均寫作「哥」,唯此寫作「歌」,知當出自他手。此三字所處位置相對於《神歌抄》而言係卷首之紙背,可知其為後世收藏者補題之卷名,而此卷在長期流傳過程中,顯然主要是以《神歌抄》的身份受到珍視的。又,在《毛詩》卷末「江漢六章章八句」的右側空白部分,有「第第八」、「江漢六章八句」兩行文字(圖1),筆跡與《毛詩》筆跡顯然不同,但與「神歌少」基本一致,當係此卷收藏者摹寫之筆。從這一細節也可以看出,此卷收藏者的主要興趣在于《神歌抄》,其對紙背的《毛詩》文本並不珍視,故敢於徑書其上,破壞原寫卷的自身形態[⑦]。
既然《毛詩》部分的書寫在《神歌抄》之前,則《神歌抄》的書寫年代應當就是《毛詩》書寫年代的下限。而上文已言,根據日本學者的研究,《神歌抄》書寫於10世紀初,則其紙背《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的書寫時代也就不得晚於10世紀初,即日本平安時代中期或中國的晚唐五代時期。
那麼這一寫卷究竟是中國人所書還是日人所書呢?今通讀全卷,發現僅有一處「民」字,係《詩經·大雅》之篇題「〈生民〉」,其餘在宋刻本中作「民」者,寫卷皆作「人」、「國」,知此本似有意避「民」字,而這僅有的一處臨文不諱的「〈生民〉」,「民」字亦作缺筆處理(圖2),這顯然是出於對唐太宗的避諱,因此,此卷之書者可斷為中土之人,且其時代亦可排除五代,定於唐代[⑧]。又,寫卷不避「虎」、「治」等其他唐代諱字(圖3、4),考慮到《五經正義》是高宗永徽四年(653)始頒行天下,此卷之書寫不得早於此年,因此,其不避「治」字,應非出自官方,而是民間所書較具個人化、私密性的卷子。嚴紹璗根據寫卷中書法「起收筆皆為正楷」的特點,認為其「接近唐代中期風格」[⑨],可備參考。
總之,這部《毛詩並毛詩正義》當係唐人所書,其傳入日本的時間,不應晚於10世紀初。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傳習後,此寫卷的讀者逐漸減少,以至被出自雅樂世家的源信義割取,以其紙背書《神歌抄》。自此之後,有賴于日人對源氏《神歌抄》的珍視,這部《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才得以憑「紙背」之形態見存,而此卷其它部分乃逐漸佚失。1931年,日本著名和歌學家佐佐木信綱將《神歌抄》寫卷影印出版,此《毛詩》殘卷亦得附驥,長澤規矩也先生專為題寫跋文,定其「出於李唐鈔本」,且對其校勘學價值進行了簡略說明,此後,部分書誌學、目錄學文獻著錄了這一寫卷[⑩],王曉平先生曾有〈東京國立博物館藏唐鈔本《毛詩正義》卷十八研究〉一文,將其與南昌府學本《毛詩注疏》進行校勘,指出其異文的校勘價值[11]。但頗為可惜的是,近年來中國大陸出版的北大版、《儒藏》版與上海古籍版《毛詩注疏》整理本均未參校此卷,以至此卷所見長達198字的《正義》佚文至今仍鮮為學者所知。1981年,中田勇次郎監修、大阪市立美術館編印的《唐鈔本》曾收入此卷影照。2012年,人民文學出版社影印本《南宋刊單疏本〈毛詩正義〉》將此卷分頁影印附於書尾,並將其縮微版製成書裙,作為首印之紀念,此寫卷乃得到廣泛之傳播。但截至目前,關於此卷的研究仍停留在傳統的校勘學層面,真正將其視為一整體、獨立之文本進行研究的論著尚不多見,這主要是由於對此文本的性質、體例認識未深所致。
三、《神歌抄》紙背文本的性質與定名問題
關於這一文本的性質,長澤規矩也在跋文中稱其「疏文闕略,訛奪頗多」,似將其視為一種錯訛、脫文嚴重的《毛詩正義》寫卷[12],但在《佚存書目》解題中,長澤先生又稱其「作為疏而言,脫文誤字太多,感覺更接近是孔疏的摘鈔。」[13]參考了長澤先生意見的佐佐木信綱在〈信義本神樂歌跋〉中亦持此說[14],由於長澤氏未對此卷體例作系統性分析,因此其態度搖擺於「寫本」與「摘鈔」之間,未下斷語。至於其題名,《佚存書目》稱為「《毛詩正義》斷簡」,嚴紹璗《日藏漢籍善本書錄》定名為「《毛詩正義》(殘本)一卷」,皆視為《正義》之殘卷,東京國立博物館則定名為《毛詩並毛詩正義大雅殘卷》,強調其為經注、正義合錄本,較前兩者更為全面,但參覈卷子本身,筆者認為,這一題名仍不夠準確,特別是未能指明此卷的性質,使其與一般《毛詩正義》寫卷相區別。
據筆者管見,此卷是唐人在《毛詩詁訓傳》的基礎上「鈔撮」《毛詩正義》與《經典釋文》,使之合於一卷、便於研習的自用「鈔卷」,參照古書命名的習慣,可定名為《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附〈釋文〉」描述了《經典釋文》在此卷中的附屬性地位;「毛詩注疏」描述了此卷的主體包括經文、傳箋、疏文三部分;「鈔」強調此卷並非照錄原文的「寫卷」,而是自覺、系統地「鈔撮」經文、傳箋、疏文與《釋文》的「鈔卷」,其對於《正義》、《釋文》的刪略與改筆具有明確的創造性與主體性;「殘卷」則描述此卷的物質形態。以下將陳述這一結論的依據。
首先,此卷書寫體例嚴整而統一,可以確定是一部具有整體性的附《釋文》注疏合鈔本。從目前所存的殘卷來看,其基本結構包括天頭、上欄、下欄三部分。天頭有上、下兩行鉛線,內以小字節錄《經典釋文》,朱、墨筆兼用,似無特別區分。其下為正文部分,分上、下兩欄,其間以兩條中空的鉛線相區隔,又有縱向鉛線貫穿上、下欄作為分行。上欄照錄《毛詩詁訓傳》,以大字書經文與詩序,滿格8字,以雙行小字書毛傳、鄭箋,滿格9至10字,皆用墨筆。值得注意的是,在傳、箋的右側,間有朱筆細楷,標註傳、箋之文的出處,如「言文」,意謂出自《爾雅·釋言》,「春官司常文」,意謂出自《周禮·春官·司常》,然其筆跡則與其它文字不同,當為後人補書。下欄以雙行小字鈔撮《毛詩正義》,以朱筆為出文,以墨筆為疏文,滿格16至18字。由於疏文的篇幅一般長於經注,因此,當經注寫完之後,其空缺的上欄部分亦書疏文,此時則上、下欄不再區隔,滿格30至34字。全卷以正楷書寫,行格清晰,朱墨燦然,經文、傳箋、疏文與《釋文》既可互相參照,又相對獨立,四者合鈔的用意非常明確,顯然是經過精心設計後書寫而成,這在今日所見的大量中古寫卷中是非常罕見的。
關於此卷的三個部分,天頭所錄《釋文》經過了嚴格地刪略,本文將在下一節予以專門討論。至於上欄所書《毛詩詁訓傳》,基本照錄全文,本文將在第五節討論其版本來源與校勘學價值。這裡先討論下欄所書疏文部分,因為這對於學界認識此卷的性質具有關鍵性的意義。
受到《神歌抄》篇幅的限制,此卷所錄疏文始於〈韓奕〉篇「亦為厲王也」,止於〈江漢〉篇「故以對為答」。經與南宋刊單疏本《毛詩正義》對勘,參照敦煌所出S.498《毛詩正義》殘卷與日本高知大學情報中心、天理大學附屬天理圖書館、京都市政府所藏三種《毛詩正義》殘卷,筆者發現,此卷無論是在文本層面,還是在體例層面,都較單疏本有非常大、且深具系統性的改造,以下分別論之。
就文本層面而言,此卷對經文與傳箋的《正義》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對經文《正義》,此卷完全照錄,除部分脫文、訛字、倒文以外,基本未作主觀改動;而對詩序與傳箋的《正義》,則此卷進行了大幅度的刪略與改筆,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九種類型:
其一,對標明出處類的疏文大量刪節。六朝以來義疏學的重要內容,就是為經注標明出處,以顯示經注淵源有自。在這方面,劉炫《孝經述議》頗具代表性,他竭其所能為孔傳標明出處,顯示出義疏學「證注」的基本立場[15]。作為承繼《毛詩述議》的《毛詩正義》,在這方面同樣非常突出,傳箋部分的疏文很多就是從標明傳、箋出處開始的。但是,在此卷所鈔錄的疏文中,這類疏文大多被刪去了。但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對殘卷上欄的仔細辨識,筆者發現,疏文中有相當部分被刪去的「出處類」疏文又以朱筆細楷旁註的形式被補錄到上欄中,例如上欄「淮夷來鋪」句下傳文「鋪,病也」(右數33行,依鈔卷縱向鉛線計算行次,下同),右側有朱筆:「〈詁〉文,彼作痡,音同」,實錄自《正義》之「〈釋詁〉文,彼『鋪』作『痡』,音義同。」[16]又如「用賜尒祉」句下傳文「肇,謀。敏,疾。戎,大。公,事也。」(右數63行),在「敏」與「事」兩字中下方,有朱筆「〈詁〉文」二字,實節錄自《正義》之「肇,謀。戎,大。公,事」,皆〈釋詁〉文。」[17]不過,經過辨認,可知這些補筆之筆跡與原卷並不相合,當係在傳播過程中所增補者。
其二,對定本、《集注》本校記全部刪略。筆者在〈《毛詩正義》刪定考〉一文中曾指出[18],《毛詩正義》雖以「義疏」為其核心立意,但唐人在撰定過程中曾詳細校勘了定本、《集注》本以及多種俗本《毛詩詁訓傳》,形成的校記具有重要的校勘學價值。在殘卷所對應的《正義》中,原有七處定本異文注、四處《集注》本異文注,但在鈔卷中,這些校記全部未見鈔錄。這當然可能是因為這些校記所依附的傳、箋疏文本身大多被鈔卷所刪略,但在保留了傳箋疏文的兩處個案中,定本、《集注》本校記仍被專門刪去,例如〈江漢〉鄭箋「非可以兵急躁切之」句下原有《正義》:「本或作『慘慼之』者,誤也。定本云『非可急躁切之』,《公羊》為『躁』字,則『慘』非也。」[19]鈔卷即未錄此文。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韓奕〉毛傳「顧之,曲顧道義」句下,其《正義》原文作:
以君子不妄顧視,而言「韓侯顧之」,則於禮當顧,故云「曲顧道義」也,謂既受女揖,以出門及升車授綬之時,當曲顧以道引其妻之禮義,於是之時,則有曲顧也。本或「曲」為「回」者,誤也。定本、《集注》皆為「曲」字。[20]
鈔卷獨刪去最後的「定本、《集注》皆為『曲』字。」(右數4行下欄)在《毛詩正義》中,定本、《集註》本是重要的參校本,此處援引兩本,正是為了佐證作「回」者為俗本。鈔卷不錄末句,似乎顯示出定本、《集注》本的版本形態對鈔者而言已經並不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此卷在節錄《經典釋文》時,對其異文注部分尚多有鈔錄,如上文所舉鄭箋「非可以兵操切之」句上,鈔卷錄《釋文》:「操,七刀反。一本無『兵』字,又一本『兵操』作『急躁』,躁,早報反。」(右數48行)既然節錄《釋文》異文注,可見鈔者對異文並非全不關注,而鈔卷在校勘問題上對定本、《集注》本的「刻意漠視」,實在令人印象深刻。
其三,對「援經證注」類疏文大幅刪節或改筆。由於義疏學興起於鄭、王之學全面對抗的魏晉時期,以「守注」為基本立場,因此,義疏中常有大量篇幅論證所疏傳注的合理性,而其論證方法除了前述之引據出處以外,更有一種重要的方法,即通過援引經文本身來論證傳注的合理性,例如〈韓奕〉篇「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國,因以其伯」句鄭箋「今王以韓侯先祖之事如是,而韓侯賢,故於入覲,使復其先祖之舊職。」其《正義》云:「末言『因以其伯』,謂因以先祖伯事與之,是今之韓侯盡復舊矣。」[21]就是根據經文中「因以其伯」句,反證鄭箋中「使復其先祖之舊職」句不為無據。又如〈江漢〉篇「江漢浮浮,武夫滔滔,匪安匪遊,淮夷來求」句鄭箋:「宣王於是水上命將率,遣士眾,使循流而下滔滔然。」經文未言宣王命帥之事,而鄭箋有此說,於是《正義》云:「下云『江漢之滸,王命召虎』,故知宣王於是水上命將帥也。」[22]乃據下章經文證鄭箋之不誤。這樣的論證類疏文在《正義》中非常多見,僅殘卷所對應的《正義》原疏就有29條之多,但這些疏文只有兩條被完整移錄於鈔卷中,有25條被全部刪去,這一比例顯然是非常高的。以〈江漢〉篇「經營四方,告成于王」句鄭箋「克勝,則使傳遽告功於王也」下面的疏文為例:
《毛詩正義》
《神歌抄》紙背鈔卷
《玉藻》云:「士曰傳遽之臣。」注云:「傳遽,以車馬給使者也,謂若今時乘驛遞傳而遽疾,故謂之傳遽也。」知非召公親告王者,以下章方云「于疆于理」,則是召公未還,且「王國庶定」,是未見王之辭也,故知使人告也。[23]
傳遽。《玉藻》云:「士曰傳遽之臣。」注云:「傳遽,以車馬給使者也,若今乘驛遞傳而遽疾也。」(右數47行)
此段《正義》主要解釋箋文中「傳遽」一詞,其先引《玉藻》鄭注,明確「傳遽」是以車馬給使者傳告之意,繼而論證鄭箋何以知召虎以「傳遽」而非親自告功,而理由則是經文下章尚有「于疆于理」、「王國庶定」之辭,知召虎當時尚未見王,故必藉使者轉告也。如果立足於對鄭箋的研讀,則這段疏文的分析是頗為重要的,它有效地彌補了鄭箋在邏輯上的一個缺環,使箋文的合理性得到了進一步地確認。但在鈔卷中,這段論證被刪去,似乎鈔者對於論證鄭箋的合理性這一問題並無太大興趣。
鈔卷中另有兩處對援經類疏文進行改筆之例,亦有助於認識鈔者對這類疏文的態度。一處是〈江漢〉「江漢浮浮,武夫滔滔」句下鄭箋「宣王於是水上命將率,遣士眾,使循流而下滔滔然」的疏文:
《毛詩正義》
《神歌抄》紙背鈔卷
滔滔,武夫之貌,非水之貌也。何則?士眾陸行,不在於水,故言「非安非遊」,不得云水之滔滔也。[24]
滔滔,武貌,非水貌也。(右數38行)
這條疏文圍繞經文、鄭箋中的「滔滔」一詞展開。鄭箋以「滔滔然」描述將帥、士眾行軍之貌,但「滔滔」一詞通常用以形容水勢,所以《正義》需要論證鄭箋此語的合理性,而其依據則是經文中「武夫滔滔」句的下文——「匪安匪遊」,此句顯係形容軍士行旅之艱苦,故據此可反推前句之「滔滔」為「武夫之貌,非水之貌」。整個疏文的意旨並不在於解釋經文或箋文,而是要論證箋文的正確可信。但在鈔卷中,「何則」以下的論證性內容被刪去,只剩下對於「滔滔」一詞的解釋,這條疏文的功能也就從《正義》中援經證箋的「論證」變成對鄭箋用詞的「釋義」了。
另一處是〈江漢〉「匪疚匪棘,王國來極」句鄭箋「非可以兵病害之也,非可以兵操切之也。使來於王國,受政教之中正而已。齊桓公經陳、鄭之閒及伐北戎,則違此言也」的疏文:
《毛詩正義》
《神歌抄》紙背鈔卷
「匪疚匪棘」,其事非一,故以為二:非可以兵病害之,謂所過之處,不得厚斂資財,使民困病也;非可以兵急躁之,謂所與對戰,不得多所殺傷,殘害民命也。以病害、急躁,其言不同,明此為二事矣,故引齊桓二事以反之。[25]
非可以兵病害之。謂所過之處,不得厚斂資財,使人民困病也。
非可以兵躁切之。謂所與對戰,不得多所殺傷,害人命也。(右數54、55行)
鄭箋此句旨在解釋經文中「匪疚匪棘」句,他分別以「非可以兵病害之也」與「非可以兵操切之也」兩句話解釋此經,其後又舉出「齊桓公經陳、鄭之閒及伐北戎」兩事以為反例。而《正義》則論證箋文何以要分別用兩句話、兩件事來解釋這一句經文,其理由在於「匪疚匪棘」一句本身就包括「疚」和「棘」兩件事,故箋文需以兩句、兩事分別解之,這也是通過「援經」的方法論證箋文之合理性。但在鈔卷截取「非可以兵病害之」和「非可以兵躁切之」兩句為出文,並且只保留其後解釋這兩句箋文的疏文,一條旨在「援經證箋」的疏文就這樣被割裂為兩條解釋鄭箋的疏文了。
總之,經過鈔者的節錄與改筆,原本在《正義》中佔有重要分量的「援經證注」類疏文,在殘卷中卻僅存一例了,那就是卷首〈韓奕〉篇的「……亦為厲王之甥。此無其文,正以經稱汾王,是指他王也。若是宣王之甥,當如上篇言『王之元舅』,不宜別言王號,故知非宣王之甥。宣王之前唯厲王耳,故箋、傳之意皆以為厲王。」(右數1—2行)這是「韓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句下鄭箋「汾王,厲王也」的疏文,《正義》援引《崧高》篇「王之元舅」句為反例,證明鄭箋釋「汾王」為「厲王」不誤。
其四,對「彌縫」類疏文的大幅刪略。所謂「彌縫」,就是以己意彌合注文的內在邏輯缺環,也就是所謂的「縫隙」,使經注的合理性得到進一步加強。這也是疏義體基於其「守注」立場而產生的一種重要解經方式,所謂「疏不破注」,很大程度上正是就「彌縫」類疏義而言的。在《毛詩正義》中,這類疏義不在少數,就鈔卷所涉部分而言,即有18例之多,如〈韓奕〉篇「蹶父孔武,靡國不到。為韓姞相攸,莫如韓樂」句毛傳:「蹶父……為其女韓侯夫人姞氏視其所居,韓國最樂。」其《正義》云:
昏禮男先求女,而蹶父為女擇夫者,《禮》陽倡陰和,固當男行女隨,但男女長幼賢愚當取其敵匹。女家意相許可,然後遣媒,故女家亦擇男也。[26]
鄭箋據經文而言蹶父為女擇婿,但這與禮制中男方主導擇偶行為的原則似有衝突,故《正義》以「女家亦擇男也」為說,意圖以此論證鄭箋所言不虛,然此說於禮制實無所據,故屬以己意彌合鄭箋之例。
又如〈江漢〉篇「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國,因以其伯」句下鄭箋:「其後追也、貊也,為玁狁所逼,稍稍東遷。」其《正義》云:
獫狁,夷之最強,故知為獫夷所逼。[27]
箋文所言追、貊為玁狁所逼之事,於經、史皆無所據,而《正義》則認為獫狁既為夷之最強者,則追、貊必為其所逼。此純為推論之辭,從考證學的角度而言,其論實難具說服力,但就《正義》體例而言,於此實不可不辨。這正是「彌縫」解經的典型例證——與出處類、援經類疏義不同,這類疏義要解釋的注文大多缺少書證或經文內證,因此只能通過不同程度的迂曲解釋來證成注文的合理性。
而在鈔卷中,這18例彌縫之文只有兩條得以鈔錄,分別是〈江漢〉篇的「宣王不於京師命之,而於江、漢之上命者,蓋別有巡省,或親送至彼也。」(右數37行)和「毛既以『旬』為『徧』,則『宣』不復為『徧』,當謂宣佈王命也。」(右數68行)其餘有14條被整體刪略,可見鈔者對這類疏文整體上並不看重。還有兩例與「援經」類疏文一樣,經改筆后也成為僅僅解釋注文的疏文:
《毛詩正義》
《神歌抄》紙背鈔卷
1
浮浮,實江漢之貌,而言眾強者,以其合而東流,是水之眾而強大也。[28]
以其合而東流,是水之眾而強大也。(右數30行)
2
下云「武夫洸洸」,與此「滔滔」相類。傳以「洸洸」為武貌,則此言「滔滔,廣大」者,亦謂武夫之多、大,故侯苞云:「眾至大也。」[29]
下云「武夫洸洸」,為武貌,則此言「滔滔,廣大」者,亦謂武夫之多、大。(右數31行)
例1是〈江漢〉「江漢浮浮,武夫滔滔」句下毛傳「浮浮,眾強貌」的疏文。由於「江漢浮浮」的意思顯然與水勢有關,因此「浮浮」自然宜從水勢入手進行解釋,但毛傳釋其為「眾強貌」,語義指向極不明確,且一般也少有用「眾強」形容水勢者,故此《正義》需要進行補充論述,他首先明確了「浮浮」必然是「江漢之貌」,也就是形容水勢,繼而指出毛傳之所以用「眾強」為釋,是以二水合流,故有「水之眾而強大」之意。這一解釋雖顯迂曲,但終歸解決了毛傳語義指向模糊的問題,也算是毛傳「功臣」了。而在鈔卷中,體現這一「彌合」用意的「實江漢之貌,而言眾強者」被刪去,只剩下對於「眾強貌」的進一步解釋而已。這條疏文的功能,便從「彌縫」變成了「釋傳」。
例2同樣出自「武夫滔滔」句下毛傳「滔滔,廣大貌」的疏文,「滔滔」一般用以形容水勢,而傳文中「廣大」一詞亦常用以寫水,因此,「武夫滔滔」容易被理解為「滔滔江水中之武夫」,但《正義》顯然認為這不是毛傳之意,他認為毛傳中「廣大」乃指「武夫」而非水勢,因此,為了進一步明確毛傳的語義指向,《正義》根據下章「武夫洸洸」句毛傳「洸洸,武貌」,援重章之例,認為此處「滔滔」自然也指武夫之貌,故此將「廣大」拆解為「多」、「大」二詞,並進一步舉《韓詩》侯苞注,以證毛傳之「大」非指水勢,而是指武夫。疏文「彌縫」毛傳的用意非常清晰。而在鈔卷中,疏文再次被簡化成釋傳之文,原有的論證色彩大為削弱。
在這兩處改筆中,疏文的功能都由「證注」變為「釋注」。相較而言,前者的核心指向在於論證傳注本身的可信度,是在各家傳注互相競爭的形勢下發展出來的「守注」之學,而後者則是通過解釋傳注最終強化對於「經」的理解,兩者的功能定位存在明顯差異。而鈔卷對「彌縫」類疏文的刪略與改筆使我們注意到,其對於義疏學在功能上重「守注」抑或重「解經」這一問題的認識,較《正義》似有明顯變化。關於這一問題,本文第五節還將述及。
其五,對訓詁類疏文的刪略。義疏除以徑標出處的方式顯示注文有所依據外,還常用轉訓、義訓等方式論證注文釋義的合理性,就鈔卷所涉《正義》而言,此類疏文計有九處,如:
壑即城下之溝,《釋言》云:「隍,壑也。」舍人曰:「隍,城池也。壑,溝也。」李巡曰:「隍,城池,壑也。」《易·泰卦》「上六,城復於隍。」注亦云:「隍,壑也。」
趙、魏之東,實、寔同聲。鄭以時事驗之也。《春秋》桓六年,「州公寔來」,而《左傳》作「實來」,是由聲同,故字有變異也。
宣十五年《公羊傳》曰:「什一而籍。」是籍為稅之義也。
凡言「至于」,明有從往之辭。
且「宣」訓為「徧」,「旬」不宜亦訓為「徧」,「旬」之與「營」字相類,故知當為「營」。
而在鈔卷中,這類疏文有六例被完全刪去,被保留的三條分別是〈韓奕〉中論證毛傳「燕,安」的「燕禮所以安賓,故燕為安也。」(右數12行)〈江漢〉末章論證鄭箋「對,答」的「箋以君臣共語,宜為應答,故以對為答。」(右數90行)以及論證毛傳「對,遂」的「對遂者,因事之詞,言君既命之,臣遂稱之。」(右數90行)
其六,對分析經文、傳箋「文理」類疏文全部刪略。義疏在對經、注的說解中,不僅關注注文的可信度問題,還經常通過對經、注內在文理的剖析,彰顯其行文邏輯之合理性。這在《毛詩正義》中也常有體現,就鈔卷所涉部分,如〈韓奕〉篇「以先祖受命,因時百蠻。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國,因以其伯」句下鄭箋:
韓侯先祖有功德者,受先王之命,封為韓侯,居韓城,為侯伯。其州界外接蠻服。因見使時節百蠻貢獻之往來。後君微弱,用失其業。今王以韓侯先祖之事如是,而韓侯賢,故於入覲,使復其先祖之舊職,賜之蠻服追貊之戎狄,令撫柔。其所受王畿北面之國,因以其先祖侯伯之事盡予之。皆美其為人子孫,能興復先祖之功。[30]
這段箋文從「韓侯先祖」至「盡予之」,均是串講經文之意,唯末句「皆美其」云云於經文無所徵,故《正義》於此句疏義云:「『皆美其為人子孫,能興復先祖之功。』總解一經之意也。」所謂「總解一經之意」,就是分析箋文末句在行文結構上的功能,以彰顯此文並非冗餘。類似的例子又有〈江漢〉篇「匪疚匪棘,王國來極」句下鄭箋:「齊桓公經陳、鄭之閒及伐北戎,則違此言者。」其《正義》云:
僖四年《左傳》稱桓公率諸侯伐楚,……莊三十年,齊人伐山戎,《公羊傳》曰:「齊,侯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子司馬子曰:『蓋以躁之為己蹙矣。』」……如彼年世之次,先伐山戎,後經陳、鄭。此倒其事者,依此「疚」、「棘」為次耳。[31]
齊桓公伐北戎之事在僖公四年(前656),而經陳、鄭之事在八年後的莊公三十年(前664),然鄭箋列此兩事,卻先言陳鄭,後言伐戎,有前後失序之嫌,因此《正義》解其文理,以經陳鄭對應經中「疚」字,伐北戎對應經中「棘」字,經言「匪疚匪棘」,故箋先言陳鄭事而後言伐戎事。這種論「文理」的疏文在鈔卷所涉《正義》部分共有八處,但在鈔卷中卻全部被刪略,可見鈔者對於傳箋的行文邏輯問題毫無興趣。
其七,對串講類疏文全部刪略。義疏發端於口頭講經[32],考慮到教學的需要,自然需要對經文、傳注進行串講。就傳箋部分而言,這些串講並不旨在對注文中的難字、多義字或語義指向模糊的字詞作進一步解釋,而是勾連前後文,使注文大義得以貫通。在鈔卷所涉《正義》中,計有串講類疏文六條,例如〈韓奕〉篇鄭箋「因以其先祖侯伯之事盡予之」,《正義》云:「以其先祖侯伯之事盡與之,正謂撫北國,時百蠻,是侯伯之事盡得之也。」〈江漢〉篇鄭箋「宣王欲尊顯召虎,故如岐周,使虎受山川土田之賜命,用其祖召康公受封之禮。」《正義》云:「以虎祖康公在岐周事文、武有功而受采地,今虎嗣其業,功與之等,故往岐周命之,明其復祖之業,所以尊顯之也。」[33]然而這類疏文在鈔卷中同樣無一見錄,也許鈔者認為這樣的串講基本複述傳箋,並未提供新的信息,因此予以刊落。
其八,對論證傳箋所涉名物、禮制、史地之可信度的疏文進行節錄,間有刪裁。由於經注多涉名物、禮制與史地,而諸家注釋在這些問題上往往歧見迭出,因此,通過細密的考證證成其所主注文的可信度,自然成為義疏的基本要義。在《毛詩正義》中,這類疏文佔據了大量的篇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鈔卷中,此類考證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保留,例如〈江漢〉篇「淮夷來求」句下毛傳「淮夷,東國」,《正義》有百餘字之考證,通過徵引《禹貢》,論述「淮夷」所以釋為「東國」的理由[34];又如同篇「釐爾圭瓚,秬鬯一卣,告于文人」句下毛傳「鬯,鬯草也」[35],《正義》亦有近兩百字的考證,通過徵引《禮緯》、《中侯》中相關記載,論述了傳文的合理性[36]。這些疏義鈔卷均予以照錄,在惜墨如金的鈔卷中,這一傾向是值得注意的。當然,鈔卷也刪去了少量考證之文,例如〈江漢〉篇「于周受命,自召祖命」句下有關於廟制的一段疏文[37],即被鈔錄捨棄。此外,部分考證在鈔錄時進行了刪節,例如〈韓奕〉篇「其追其貊」句毛傳「追,貊,戎狄國」下疏文:
《毛詩正義》
《神歌抄》紙背鈔卷
知貊戎狄之國者,以貊者四夷之名。《論語》云:「蠻貊之邦。」《魯頌》云:「淮夷蠻貊。」是貊為夷名,而追與之連文,故知亦是戎狄。此追、貊是二種之大名耳。其種非止一國,亦是百蠻之大總也。[38]
追。貊是夷名,而追與之連文,故知亦是戎狄。此追、貊是二種之大名耳。其種非止一國,亦是百豸之大總也。(右數18行)
《正義》考證分為兩個層次:首先論證「貊」為戎狄之依據,例證為《論語》與《魯頌》皆將「貊」、「蠻」並稱,足證「貊」為「夷名」;繼而再據經文「王賜韓侯,其追其貊」以「追」、「貊」連文,推知「追」亦為戎狄。在這一論述中,論證「貊」為戎狄是關鍵性的一步,也是唯一有實據的一步。但是,鈔卷將關於「貊」的論證全部刪去,直接給出「貊是夷名」的結論,至其據為何,似乎鈔者認為與「蠻」是「夷名」一樣,屬於常識,不必論證。這反映出鈔者與《正義》刪定者在知識結構上的差異。
其九,對解釋傳箋文義的疏文基本照錄,偶有刊落。作為進一步解說經注的義疏,其基本體例就是對經注中的難字、多義字、名物、史地、禮制等進行解釋,幫助讀者在充分理解經注的基礎上準確、深入地理解經文。就鈔卷所涉《正義》來說,這類疏文計有二十條,有些關於史地,例如「《夏官·職方氏》正北曰并州」條、「僖四年《左傳》稱桓公率諸侯伐楚」條[39],有的涉及制度,例如「言因時百蠻者,本立侯伯主治州內,因主外夷,故云因也。」以及「蠻服」條等[40],有的涉及冷僻、難解的用詞,如〈江漢〉「經營四方,告成于王」句下鄭箋中有「傳遽」一詞,正義引〈玉藻〉鄭注而為釋:
〈玉藻〉云:「士曰傳遽之臣。」注云:「傳遽,以車馬給使者也,謂若今時乘驛遞傳而遽疾,故謂之傳遽也。」[41]
又如〈韓奕〉「韓侯顧之」句下毛傳:「曲顧道義」,頗為難解,《正義》據禮制釋之:
以君子不妄顧視,而言「韓侯顧之」,則於禮當顧,故云「曲顧道義」,謂既受女揖,以出門及升車授綬之時,當曲顧以道引其妻之禮義,於是之時,則有曲顧也。[42]
也有的涉及名物,如關於「鬯」、「卣」、「秬鬯」之所指,有疏文數百字。整體而言,在《正義》全部二十條「釋義」類疏文中,鈔卷鈔錄了十五條,鈔錄率達到75%,遠遠高於27.48%的平均鈔錄率[43],這充分體現了鈔者對於這類疏文的高度關注。
除了文本層面的變化以外,鈔卷疏文部分在體例上較單疏本也有調整。首先是改變了單疏本的出文體例。眾所周知,《毛詩正義》的出文體例包括兩種類型,一類是《詩譜》部分,照錄原文,未加刪節,與《禮記子本疏義》、《孝經述議》卷一的形式相同,另一類是詩序與經文、傳箋部分,除少數照錄原文以外,主要以「標起止」的形式標明出文起止,與《孝經述議》卷四及其它四經《正義》相同。為了區分經文與傳、箋,標起止在傳、箋的部分還特別加註「傳」、「箋」字。這一體例在前述各種單疏本《毛詩正義》中都得到了嚴格的遵行。但在鈔卷中,它只在經文的部分保留單疏本「標起止」的出文,其它詩序、傳箋部分的疏文都改為徑錄原文,如卷首〈韓奕〉部分,即以朱筆書「顧之曲顧道義」、「姞蹶父姓」、「溥大」、「燕安」等傳、箋之文,然後以墨筆書其義疏。這種體例變化的主要原因大概是鈔卷在傳箋疏文部分進行了大量刪節,原有的標起止顯然已經無法用來對應鈔卷自身節錄的疏文,因此,鈔者改用徑錄原文的出文體例。
需要注意的是,當疏文對應的傳、箋內容較長時,鈔者也常常檃栝傳箋之文作為出文,例如「淮夷在東國而夷行」(右數31行),實際對應「淮夷,東國,在淮浦間而夷行者」;「漢水合而東流」(右數35行),實際對應「江、漢之水,合而東流浮浮然。宣王於是水上命將帥,遣士眾」;「順流而下」(右數38行),實際對應「使循流而下滔滔然」,由於鈔卷係注、疏合鈔,因此,這些檃栝的出文只是起到提示作用,讀者可以非常便利地從上欄找到傳、箋原文,并將其與疏文對讀。
鈔卷在疏文體例上的另一個主要變化是完全刪去單疏本中 「正義曰」的引語,這在前舉敦煌本與日藏唐寫本中也是僅見的。究其原因,大概是鈔卷已經對「正義」進行了程度不同的刪節、改筆,正如下文將要論及的,有些改筆甚至改變了《正義》的原意,因此,鈔卷事實上已經成為了一部新的疏義,再以「正義曰」名之,當然不太恰當。劉炫《孝經述議》在傳到日本后,曾有名為《孝經直解》的節錄本,此本亦不題「劉炫」、「述議」之名,用意或許與此鈔卷相同[44]。
當然,上述刪略、改筆雖然對《正義》的原有功能、形態造成了極大的變化,但具體到每條疏文來說,其所鈔錄者在語義層面還是基本保持了《正義》的原義,但也有少數例外,例如〈韓奕〉篇鄭箋「溥,大」條:
「溥,大」。〈釋詁〉文。此言「溥」,猶〈生民〉之言「誕」,故云「大矣」。為歎美之辭。(右數12行)
這裡「〈釋詁〉文」交代了「溥,大」的出處,而其後「此言溥」云云,就鈔卷看來,似是進一步解釋鄭箋釋「溥」為「大」之意,但參覈《正義》[45],乃知這段文字實際上是解釋鄭箋下文「大矣彼韓國之城」中「大矣」二字。鈔卷將兩條疏文綴合為一,顯然改變了《正義》的原義。
又如〈江漢〉篇鄭箋「秬鬯,黑黍酒也,謂之鬯者,芬香條鬯也」條:
以鬯人掌秬鬯,鬱人掌和鬯,明鬯人所掌未和鬱也。鬱是草名,今之鬱金,煮以和酒者也。鬯是酒名,以黑黍秬一秠二米作之,芬香條鬯,故名曰鬯。鬯非草名,古今《書傳》香草無名鬯者。箋說為長。(右數83—85行)
今覈《正義》[46],知「鬱是草名」至「箋說為長」一段,實為徵引孫毓之文,而鈔卷略去「故孫毓云」四字,遂使孫說徑變為《正義》之說,這也是一處錯誤。
綜上所述,鈔卷在疏文部分對《正義》進行了極具系統性的「鈔撮」,最終形成的這一鈔卷無論是在文本形態、書寫體例,還是解經風格、功能定位上,都與《正義》存在明顯差異。北宋初年,孔維在奉敕校勘《五經正義》的奏表中稱,時人「講經者止務銷文,應舉者唯編節義;茍期合格,志望策名。出身者急在干榮,食祿者多忘本業;一登科級,便罷披尋。因循而舛謬漸滋,節略而宗源莫究。」[47]其所謂「唯編節義」,正是指唐宋時期存在一種《正義》節錄本,蓋為應付科舉考試的需要而僅摘錄部分內容以便備考,未知這份鈔卷是不是就是孔維所謂之「節義」。當然,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我們不應將其與另外兩種敦煌寫卷或三種日藏唐人寫卷混為一談,後者均屬狹義的「寫卷」,即以複製對象文本為目的而書寫的卷子,而這部見於《神歌抄》紙背的文本則應屬於狹義的「鈔卷」,也就是以「鈔撮」對象文本為目的而書寫的卷子。因此,為了突出其「鈔卷」的性質,同時更全面、準確地描述此卷的文本形態,筆者認為應將其定名為〈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
四、鈔卷對《經典釋文》之鈔撮體例
除了對《毛詩正義》進行系統性鈔撮以外,鈔卷天頭所錄《經典釋文》同樣表現出令人矚目的系統性。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鈔卷所反映的《釋文》鈔撮體例與後來宋刻附《釋文》经注本、注疏合刻本中對《釋文》的處理方式具有不同程度的一致性,這對於學界重新認識《經典釋文》的接受史,特別是其與註、疏之間的關係,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
眾所周知,《經典釋文》由陸德明所編,南宋以來,由於《釋文》先後附入經注本與注疏合刻本,因此獲得了廣泛的傳播,特別是其釋音與異文注,早已成為學者閱讀、校勘經注十分倚賴的資料。然而,關於此書在唐代的傳習過程,學界至今仍不太了解。《五經正義》對於《經典釋文》幾乎完全沒有徵引,多少顯示出其在唐代的影響力似仍有限。事實上,除了敦煌所出《經典釋文》殘卷顯示出其在唐代的傳播範圍已至敦煌以外,能夠據以研究的材料實在太有限了。而幸運的是,在〈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的天頭部分,恰好鈔錄了從〈韓奕〉篇「貔皮」條到〈江漢〉篇「矢施」條共41條《釋文》,這無疑給我們討論《釋文》在唐代的傳習情況提供了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要認識到鈔卷在《釋文》接受史研究中的重要價值,需先辨清其鈔撮《釋文》之體例。
首先,從書寫形態來看,此卷《釋文》之钞寫方式頗為特別。無論是敦煌所出唐寫本,還是宋刻單行本或附入經注本、注疏本《釋文》,其基本體例都是先有出文,後有釋文,儘管經注本、注疏本的出文常與單行本不同,但此例卻無一例外。然而在鈔卷中,所有《釋文》均略去出文,只有釋文,同時,它們雖然大體與其所釋字詞保持空間上縱向的對應性,但也有不少釋文偏離了其對應字詞的行格,例如圖7所示,天頭中「一本作王法征伐」,其出文應為「王命征伐」,而或許是為了給後面的釋文留有足夠空間,這條釋文並沒有出現在其所釋文字的正上方。如果不是對《釋文》體例比較熟悉的讀者,甚至難以確定這些不具出文的音釋究竟是在給那些字提供注音。這種「經濟」但並不方便的鈔錄方式,似乎顯示出這一鈔卷只是鈔者自用的文本,並未考慮其它讀者的閱讀體驗。
其次,天頭所錄《釋文》間用朱、墨筆,並無特別規律,應是疏於換筆所致。這顯示出《釋文》並非一次性被移錄到天頭上去,而是隨著上欄經注的書寫而隨時被添加。根據這一細節,考慮到書寫的一般習慣,筆者推測,此卷恐非據既有寫卷照錄而來,否則書寫者完全不必頻繁換筆,可以一次性用細朱筆移錄《釋文》。若此說成立,則這一鈔卷不僅是作為「結果」呈現在今人面前,而且還展現了一位鈔者如何閱讀、學習、鈔撮《毛詩》及其注疏、《釋文》的過程,實在是難能可貴。
第三,此卷錄《釋文》音注時,或鈔「反」字,或略去,亦無特別規律。
第四,最為重要的是,此卷並未全部照錄《釋文》,而是有所選擇。關於鈔卷對《釋文》的鈔錄情況,可參看下表的統計數據:
宋刻《釋文》單行本
殘卷
南宋刻經注本
十行注疏合刻本
釋音
38
38
38
38
異文注
9
8
9
9
釋義
13
3
5
7
總條數[48]
41
40
40
41
單行本中的38條音注全部被鈔錄,9條異文注則鈔錄8條,僅有「帥,或作率」一條未錄,這可能是鈔者的疏漏,或者是其所據本《釋文》原有脫文,未可徑視為有意之刪略。因此可以說,鈔卷基本保留了《釋文》中音注與異文注的內容。主要的刪略出現在釋義部分,單行本共有釋義13條,但鈔卷僅保留了3條,這其中還有一條僅截取了原注的一部分,其刪略比例不可謂不大。而其去取標準自然引人注意。
系統性地閱讀被刪略的這十條釋義,筆者發現,其中有八條與毛傳、鄭箋或《正義》中的釋義重複:
宋刻《釋文》單行本
殘卷
毛傳、鄭箋或正義
洸洸,音光,武貌。又音汪。
音光。(右數36行)
毛傳:洸洸,武貌也。
滸音虎,沈又音許,水涯也。
音虎,沈又音許。(右數44行)
鄭箋:滸,水崖也。
匪疚,音救,病也。
音救。(右數46行)
鄭箋:疚,病。
來,毛如字,鄭音賚,云勤也,下同。
毛如字,鄭音賚。注同。(右數55行)
毛傳:來,勤也。
旬,毛音巡,又音荀,偏也。鄭作營。
毛音巡,又音荀,鄭作營。(右數56行)
毛傳:旬,徧。
肈音兆,謀也。《韓詩》云:長也。
音兆。(右數62行)
毛傳:肇,謀。
釐爾,力之反,賜也,沈又音賚。
力之反,沈又音賚。(右數67行)
毛傳:釐,賜也。
卣音酉,又音由,中尊也,本或作攸。
音酉,又音由,本或作攸。(右數69行)
正義:《釋器》云:「卣,中尊。」故云:「卣,器也。」
而被保留的三條釋義均不見於傳、箋,或是雖然並見於《正義》,但鈔卷並未鈔錄此條《正義》:
《釋文》單行本
殘卷
毛傳、鄭箋或《正義》
備註
1
貔皮,本亦作豼,音毗,猛獸也,即白狐也。一名執夷。《草木䟽》云:似虎,或曰似熊,遼東人謂之白羆。
本亦作豼,音毗,即白狐也。一名執夷,《草木䟽》云:似虎,或似白熊,遼東人謂之白羆。(右數1—3行)
正義:〈釋獸〉云:「貔,白狐,其子穀。」郭璞曰:「一名執夷,虎豹之屬。」陸機《疏》云:「貔似虎,或曰似熊,一名執夷,一名白狐,遼東人謂之白羆。
鈔卷未錄此條《正義》
2
傳,張戀反,以車曰傳。
張戀反,以車曰傳。(右數38行)
無。
3
遽,其據反,以馬曰遽。鄭注〈玉藻〉云:「以車馬給使。」
其據反,以馬曰遽。(右數39行)
正義:〈玉藻〉云:「士曰傳遽之臣。」注云:「傳遽,以車馬給使者也」,謂若今時乘驛遞傳而遽疾,故謂之傳遽也。
鈔卷錄此條《正義》
從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此三例情況各自不同:例1並見於《釋文》與《正義》,但鈔卷錄《釋文》而未錄《正義》相關部分。例2未見於傳箋、《正義》,而為鈔卷所錄。例3中「以馬曰遽」未見於《正義》,「鄭注〈玉藻〉」部分則並見於《正義》,且為鈔卷摘錄,而《釋文》部分則僅見「以馬曰遽」,不引〈玉藻〉鄭注。
綜合兩表,筆者認為,此卷鈔者在面對《釋文》釋義部分時確實秉持著一條去取原則,那就是避免《釋文》、傳箋與《正義》的重複:如果相關釋義已見於傳箋或其所錄疏文,則《釋文》部分不再鈔錄;相反,如果釋義為《釋文》所獨有,或與其重複的《正義》未被摘錄,則《釋文》部分予以鈔錄。
這一原則僅有兩處例外,分別是單行本中的「江、漢,二水名」和「祉音恥,福也」兩條[49],它們均不見於傳箋與《正義》,但同樣未被鈔卷摘錄,這可能是鈔者的疏漏,也可能是其所據《釋文》本的脫文,還可能是鈔者認為「江、漢」與「祉」字的意思非常清楚,不必另加釋義。
以上四點便是鈔卷對於《釋文》的摘錄體例,從中可以看出,一方面,這一體例清晰而具有持續性,顯然是在對《釋文》與傳箋、《正義》之互見關係全面掌握的基礎上才得以確立。另一方面,從這一體例和最終鈔錄的結果看來,隨著《釋文》與傳箋、《正義》的合鈔,其「釋義」的功能被大大弱化,而「釋音」與異文注的功能卻由此大為凸顯,這對於《釋文》在宋元以後傳播似乎具有典範性的意義。
回顧上文所列單行本、鈔卷、經注本與注疏合刻本摘錄《釋文》的統計表,可以發現,經注本與注疏合刻本在對《釋文》的摘錄體例方面與鈔卷存在一致性,釋音、異文注被全數保留,釋義部分則有所刪略,特別是經注本,其刪略方式與鈔卷幾乎完全一致:在前述被鈔卷刪略的十條釋義中,有八條同樣被經注本刪去,而其多出的兩條「肇音兆,《韓詩》云:長也。」和「卣音酉,又音由,中尊也,本或作攸。」前者「《韓詩》云」原本就不見於傳箋與《正義》,屬於被鈔卷「誤刪」者,後者則見於《正義》而不見於傳箋,就經注本而言不存在重複的問題,可見,經注本對於《釋文》的刪略體例與鈔卷是完全一致的。
當然,僅憑一紙鈔卷,本文很難展開討論其與宋刻經注本在《釋文》處理方面的淵源關係,但立足鈔卷本身來看,可以說,其處理方式突出了《釋文》相對於傳箋、《正義》而言的個性,也反映了唐人希望將此三者融通,構建一種具有整體性的解經體系的嘗試,這一思路即便對於南宋刻書者將《釋文》散入經注的做法沒有產生直接影響,在《釋文》的傳播史上亦當具有典範性的意義。
五、從鈔卷看《毛詩正義》在唐代的傳習
據《舊唐書》記載,《毛詩正義》自永徽四年(653)頒行天下[50],命科舉考試以之為據。但究竟唐人如何閱讀、使用、傳習《正義》,除了這些籠統的記錄以外,學界所知實在有限。孔維在《五經正義》刊定的奏表中以批評的口吻提到當時有「節義」類文本的出現[51],但何謂「節義」,其具體面貌如何,由於相關文獻佚失,後世學者也難明就裡。然而,〈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的出現,讓我們第一次有機會真正面對一份唐人節錄《正義》的文本,并藉此略窺《毛詩正義》在唐代的傳習情況,這不能不說是頗為難得的機緣。
從鈔卷的書寫形式可以看出,《正義》不載經注所帶來的閱讀不便,顯然在唐代已經出現,並且已經出現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方案,那就是經、注、疏合鈔。事實上,《北史·徐遵明傳》載其「教授門徒,每臨講坐,先持經執疏,然後敷講,至今浸以成俗。」[52]可知北朝儒士講經,已是經、疏並讀,且成風氣,唐人注疏合鈔的做法,顯然是這種閱讀方式文本化的產物。
通過前兩節的敘述,讀者或已能夠感受到,這份鈔卷對於《正義》和《釋文》的節鈔具有強烈的自主意識,經過節鈔后形成的文本不僅在體例、形態和內容上較《正義》、《釋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最為關鍵的,是對《正義》和《釋文》的功能產生了微妙卻重要的改變。關於《釋文》,前文已言,鈔者將其由一部釋音、釋義、校勘兼重的綜合性注經文本改造成了以釋音為絕對核心,兼見異文注、偶見釋義的經注,南宋以下附入《釋文》的經注、注疏合刻本在題名上大多作「附釋音」、「附音」等,顯然都是將《經典釋文》視作「釋音」之書,這當然與陸德明原著中各卷題名《××音義》的立意相去甚遠,而鈔本雖然很難說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起到過多大的示範作用,但它自身已然顯示出從「《釋文》」到「釋音」的轉變,顯然從唐代已經開始了。
至於其對《正義》功能的改變,較《釋文》略顯隱晦,但其重要性卻毫不遜色。筆者在第三節的討論中已經多次提到,《正義》脫胎於六朝義疏,將義疏學「守注」的立意進一步發揮為「疏不破注」的基本原則,因此,《正義》除了對經文、毛傳和鄭箋進行疏通、解釋以外,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論證毛傳與鄭箋的合理性,此外,《正義》中還有對定本、集註本以及俗本的校勘情況。這樣,我們可以將《正義》的功能分為「釋義」、「論證」和「校勘」三大方面。就「釋義」而言,既有串講式的疏通,也有比較精細化的解釋。至於「論證」,則有考禮制、考名物、證史地、列出處、明訓詁、探文理、援經文、彌縫己意等至少八種論證方式。如果將鈔卷所涉傳箋《正義》進行文本細讀,確定其每一解釋單元的基本功能,再統計其在鈔卷中的摘錄情況,可以得出下表中的數據:
功能
原有條數
保留條數
鈔錄比
備註
論證-史地
7
5.5[53]
78.60%
釋義(不含串講)
20
15
75%
論證-禮制
7
3
42.85%
論證-訓詁
9
3
22.22%
論證-出處
16
2
12.50%
另有8條移錄為旁註。
論證-彌縫
18
2
11.76%
另有2條改為1條釋義。
校勘
7
0.5
7.10%
論證-援經
29
1
6.90%
另有2條改為釋義,且其中一條分為兩條出文。
釋義-串講
6
0
0%
解經[54]
3
0
0%
論證-名物
1
0
0%
論證-文理
8
0
0%
這是按照鈔錄比的高低所排列的順序,顯然,鈔者對於史地、禮制類論證以及傳、箋文辭的釋義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三者的鈔錄比都高於四成;對於訓詁、出處和彌縫類論證,鈔者表現出極為嚴苛的選擇標準;而對於援經、名物和文理論證、校勘以及串講式的釋義,則表現得「毫無興趣」,其中最令人矚目的當然是援經證注類疏文的大幅刪減,29條僅存其一,這種大規模的系統性刪略必然會造成整個文本在表達效果上的巨大改變,可以從下表中看到,經過鈔錄后,《正義》的功能與闡釋方式已經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功能
佔《正義》總條數比例
功能
佔鈔卷
總條數比例
論證-援經
22.14%
釋義(不含串講)
50%
釋義(不含串講)
16.03%
論證-史地
16.67%
論證-彌縫
12.97%
論證-禮制
8.33%
論證-出處
12.21%
論證-訓詁
8.33%
論證-訓詁
6.87%
論證-彌縫
5.56%
論證-文理
6.10%
論證-出處
5.56%
論證-禮制
5.34%
論證-援經
2.78%
論證-史地
5.34%
校勘
2.78%
校勘
5.34%
論證-文理
0%
釋義-串講
4.58%
釋義-串講
0%
解經
2.29%
解經
0%
論證-名物
0.76%
論證-名物
0%
論證類
71.73%
論證類
47.23%
釋義類
20.61%
釋義類
50%
從表中最後兩行的數據對比可以看到,至少就鈔卷所涉〈韓奕〉、〈江漢〉的相關部分而言,《正義》原本是一個「論證」功能遠遠高於「釋義」功能的文本,也就是說,其主要的篇幅是用來論證傳、箋之合理性,而非解釋經文或傳箋,這可以說是由其義疏學底色所決定的。但經過鈔者的摘錄,就鈔卷而言,它已經成為一個釋義、論證兼重的文本,而如果考慮到史地、禮制、訓詁類論證實際上同時也承擔了解釋相關史地、禮制或字詞的功能,則鈔卷中承擔解釋傳、箋功能的文本比例可以達到83.33%。如何認識這一結構性的巨大變化,顯然是鈔卷帶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問題。
筆者認為,這種變化的內在機制,是唐人對於「經文」本身關注度的提高。前文已言,義疏學是在《周易》、《尚書》、《毛詩》、三《禮》鄭、王之學、《左傳》杜、服之學全面競爭的背景下形成的解經文體,其核心指向在於「守注」而非「解經」, 因此,對於「注」之合理性具有高度關注。陳鐵凡先生在《孝經學源流》中曾指出:「大抵兩漢學者要在詁經,所著皆直接探究本經。……義疏之作,據近世輯佚及殘存經籍考之,疏解多逕以漢魏諸儒之注文為主,解經則僅聯帶附及。其所疏說,又多緣注敷衍,羌無故實,與漢儒征實迥異其趣。」[55]實切中義疏學之要害。但唐代《五經正義》頒定后,群經皆尊一注,這就使得義疏學「守注」的基本立意失去了實際語境,「注」的合理性既然已經藉助政治力量得以確立,原本志在「應敵」的義疏實際上已經失去用武之地,但孔穎達編纂《五經正義》,卻仍然秉持「疏不破注」的基本理念,因此《正義》「守注」、「證注」的傾向仍然非常明顯。但從鈔卷所反映的情況看來,唐代士人中顯然已經出現對這種「捨本逐末式」經學風氣的抵制,他們對於傳、箋的出處、來源等問題的關注度明顯下降,對於傳箋內在邏輯的缺環更是失去了彌縫的熱情,此時《正義》對於他們的最大價值,就是幫助解決傳、箋中的那些難字、多義字、禮制或史地掌故,因此,除了將這些內容加以摘錄以外,其它信息盡可摒棄。
換言之,如果說傳統的《正義》存在經、注兩個核心,《正義》既解經,又證注的話,則鈔卷顯然只存在一個核心——那就是經文。傳箋是為了解釋經文,而傳箋部分的疏文則是為了「解釋」傳箋,以便更好地理解經文。注文的合理性這一存在於《正義》中的核心命題在鈔卷中已經被基本架空了。我們當然無法只憑這一紙鈔卷就來討論其與中唐以下「舍傳解經」的整體風潮間有何聯繫,但鈔卷自身「重經輕注」的學術傾向,應該是非常清晰了。
六、〈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之校勘學價值
作為一部唐鈔本,此卷的校勘學價值歷來是學者關注的重點,長澤規矩也、佐佐木信綱、王曉平等對於此卷的興趣,主要都是從校勘學層面展開的。長澤先生最早將其與傳世本注疏對勘,發現了其保留的198字《正義》佚文。王曉平則將此卷與阮刻本進行詳細對勘,指出了大量異文,頗可參考。不過,毋庸諱言,王氏的校勘也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未區分此卷不同部分的不同性質,因此部分校勘顯得缺乏依據。前文已言,此卷中經文、傳箋以及解釋經文的疏文均照錄所據原文,因此,當然具有比較高的校勘價值。但其說解傳箋的疏文部分實際上是作者摘鈔的文本,這當中自然有鈔者個人的文辭修改,可以說,傳箋疏文與《正義》事實上已經是各自獨立的兩個文本,不再是同一文本的不同版本了。這兩種具有互見關係的文本固然可以用來比讀,但是否適合採用傳統的對校法,就值得考慮了。第二,王氏校勘記未區分疏文中的出文和正文,偶爾有將鈔卷出文與《正義》疏文進行對勘的現象。這似乎還是由於對鈔卷體例的自主性認識未清所致。總之,討論此卷的校勘學價值,需要建立在對其各個部分的性質有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展開。
首先,此卷上欄所錄《毛詩詁訓傳》可與宋刻經注本對勘,所見異文或可正宋刻本之誤,或可證《釋文》異文注不虛,其版本來源問題亦值得關注。
前文已言,就整個鈔卷來說,其纂合經、注、《正義》、《釋文》,且對《正義》與《釋文》進行刪略改筆,因此性質當屬「鈔本」無疑。但就上欄的經注部分而言,事實上仍可看作力求忠實於原文的「寫本」,這當中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筆者沒有在鈔卷中發現其為牽合經注與疏文中的不同用字而串改經注用字的情況。我們知道,盧文弨概括注疏合刻本「欲省兩讀,翻至兩傷」的主要弊端[56],就在於刻書者為牽合經注與《正義》之用字而擅改經注。不過,在此卷中,筆者尚未發現類似的例子,經注與疏文存在用字不同的情形,例如鄭箋「宣王於是水上命將帥」(右數28行),疏文作「親自命其將率勇武之夫」(右數25行),據《釋文》可知,「帥」與「率」係兩本之異文,此鄭箋與疏文顯然反映不同的版本形態。又如鄭箋「循流而下」(右數28行),據《釋文》可知另一本作「順流而下」,而下欄疏文部分解釋此箋,出文正作「順流而下」(右數38行),顯然是根據《正義》「以水東流,兵亦東下,故云順流而下」的表述而出,箋文作「循」而疏文作「順」,鈔者顯然也沒有刻意追求兩者在用字上的一致性。由此看來,上欄所錄《毛詩詁訓傳》應當比較真實地反映了鈔者所據版本的基本形態。
經與四部叢刊影南宋巾箱本、涉園影小字本、《監本纂圖重言重義互助點校毛詩》三種南宋刻經注本以及日藏劉叔剛一經堂刻十行本《附釋音毛詩注疏》對勘,此卷經注存在一些異文,例如:
1、「在淮浦而夷行也。」鈔卷作「在淮浦間而夷行者」(右數26行),「間」字似為衍文。
2、「非敢斯須遊止也」,鈔卷作「非敢斯須止游也」(右數30行)。今按《正義》引箋文,亦作「遊止」,鈔卷恐係倒文,且「游」應作「遊」。
3、「據至其竟,故言來」,鈔卷脫「其」字(右數30行)。
4、「主為來伐討淮夷也」,「淮」,鈔卷作「誰」(右數35行),當為誤字。
5、「江漢湯湯,武夫洸洸」,鈔卷誤脫一「湯」字(右數36行)。
6、「召公既受命伐淮夷」,「受」,鈔卷作「愛」(右數38行),當為誤字。
7、宋刻本(下同,徑略)「召公,召穆公也,名虎。」鈔卷脫「名虎」二字(右數47行),恐為脫文。
8、「召公於有叛戾之國」,「於有」,鈔卷作「有於」(右數53行),當為倒文。
9、「至於南海,而功大成事終也」,「至於」,鈔卷作「至于」(右數54行)。從箋文「于,於也」的解釋看來,此處當作「至於南海」,鈔卷誤。
10、「虎既拜而答王策命之時」,「時」,鈔卷作「辭」(右數84行),皆可通,應為不同版本的異文。
11、「臣受君恩,無以報答,故願君長壽而已」,鈔卷脫「而已」(右數79行)。今案《正義》箋文疏解,亦有「而已」二字,鈔卷恐有脫文。
這些異文都未見於《釋文》或《正義》,有些或許是具有版本特征的異文,有些很明顯只是鈔者的偶然脫誤,經與宋刻本對勘後,大多不影響文意之理解。值得注意的是有一處異文,似可校訂宋刻本之誤,見於「釐爾圭瓚,秬鬯一卣,告于文人」句下毛傳:
鬯,香草也。築煑合而鬱之曰鬯。[57]
此句宋刻諸本以下皆無異文,且以「香草」訓「鬯」,又見於《周禮》鄭注引先鄭注:「鬯,香草」[58],則鈔卷之作「鬯,鬯草也」(鈔卷寫作「鬯=草」,右數68行),似為誤字。然鈔卷下欄義疏之出文引此毛傳,亦作「鬯,鬯草也」(右數74行),前後一致,則作「鬯=草」者恐非誤筆,當其所據本即如此。又查《正義》釋此毛傳之文:
禮有「鬱鬯」者,築鬱金之草而煮之,以和秬黍之酒,使之芬香條鬯,故謂之「鬱鬯」。鬯非草名,而此傳言「鬯草」者,蓋亦謂鬱為鬯草。何者?《禮緯》有「秬鬯之草」,《中侯》有「鬯草生郊」,皆謂鬱金之草也。以其可和秬鬯,故謂之「鬯草」。毛言「鬯草」,蓋亦然也。言築煮合而鬱之,謂築此鬱草,又煮之,乃與秬鬯之酒合和而鬱積之,使氣味相入,乃名曰鬯。言合而鬱積之,非草名。如毛此意,言秬鬯者,必和鬱乃名鬯,未和不為鬯,與鄭異也。[59]
這裡反復提及「傳言鬯草」、「毛言鬯草」,依《正義》體例,其所見本毛傳當作「鬯,鬯草」。且從《正義》具體論述看來,「鬯」本意「氣味相入」,即氣味徹底融入,用在這裡是一道工序,指將鬱金草築煮後,以之和秬黍之酒,使鬱金草之芬香條暢於酒中。《正義》反復強調,「鬱鬯」、「鬯草」、「秬鬯」中的「鬯」字都是動詞而非形容詞,毛傳中的「鬯草」並非一個名詞性短語,而是意謂「鬯鬱金草」的動賓短語,描述的是製作「秬」酒的工序,而「秬鬯」合稱,則是指經過「鬯」這一工序的秬酒。
這樣看來,可以確認,《正義》所據本毛傳亦作「鬯,鬯草」,鈔卷所錄傳文,正與《正義》所據本相合,並非誤字。
那麼,究竟《毛傳》應作「鬯草」還是「香草」呢?結合下文來看,如果釋「鬯」為「香草」,則「鬯」應是名詞,但毛傳下文稱「築煑合而鬱之曰鬯」,明確指出「鬯」是動詞,如此前後矛盾,恐令人費解。相反,如果釋「鬯」為「鬯草」,則後面的「築煑」句正是接著進一步解釋何謂「鬯草」,也就是「築煑合而鬱之」,其邏輯關係顯然更為順暢。因此,筆者認為,《正義》對於毛傳的解釋是符合邏輯的,傳文應作「鬯,鬯草」,作「香草」者當為誤字。宋刻本以下諸本此處皆誤,唯鈔卷保留《毛傳》原貌。
那麼,作「香草」者始自何時呢?《正義》引孫毓云:
鬱是草名,今之鬱金,煮以和酒者也。鬯是酒名,以黑黍秬一秠二米作之,芬香條鬯,故名曰鬯。鬯非草名,古今書傳香草無稱鬯者,箋說為長。[60]
其釋「鬯」據鄭箋而不用毛傳,故釋其為酒名。而這裡關注的,則是其指出「古今書傳香草無稱鬯者」,可知其所據本《毛傳》已作「鬯,香草」,孫毓為魏晉時人,則《毛傳》此處訛字至晚在西晉前期已經出現了。
此外,鈔卷中還有一些異文見於《釋文》之異文注,但此前從未有傳世版本得以驗證,今據鈔卷可證《釋文》不虛,例如:
1、宋刻本(下同,徑略)「宣王於是水上命將率」,「率」,鈔卷作「帥」(右數28行)。
《釋文》云:「帥,所類反,或作率。」知釋文本亦作「帥」。
2、「使以王法征伐開闢四方」,「王法征伐」,鈔卷作「王命行伐」(右數48行)。
《釋文》云:「王命行伐,一本作『王法征伐』」。知釋文本亦作「王命行伐」。
3、「非可以兵急躁切之也」,「兵急躁」,鈔卷作「兵操」(右數49—50行)。
《釋文》云:「兵操,操音七刀反。一本無『兵』字,又一本『兵操』作『急躁』,躁音早報反。」知釋文本亦作「以兵操切之」。
值得注意的是,凡此三例中,鈔卷之用字皆與《釋文》本相合,而與《正義》所據本、定本相異。如果進一步考察全卷所涉九處《釋文》異文注的話,會發現這一規律在這九處均得到驗證,這多少顯示出鈔卷與《釋文》所據本之間的親近關係。
其次,鈔卷天頭所錄《釋文》有異文兩處,宋刻本「一名执夷」,鈔卷作「挚夷」(右數2行),恐為《釋文》之異文。另一處「或曰似熊」,鈔卷作「或似白熊」(右數3行),從上下文看來,應為鈔卷之訛誤。
第三,由於此卷疏文實為摘鈔,鈔者容有改筆,故不可徑以之與《正義》對勘。然其既摘自《正義》,則其對於《正義》之校勘,自然亦頗具參考價值。例如,從書寫體例上看,鈔卷疏文凡辨毛、鄭之異者,兩節之間均空一格,而在南宋刊單疏本《正義》中,這些地方同樣有空格,可證南宋單疏本面貌之古,實非虛言。
整體而言,鈔卷中頗有誤字、脫文,例如:
1、「若是宣王之生」(右數1行),「生」當作「甥」。
2、「以君子不忘顧視」(右數2行),「忘」當作「妄」。
3、「《周禮》要服,六曰蠻服」(右數14行),「六」當作「一」。
4、「非周之蠻服也」(右數15行),「周」后脫「禮」字。
5、「淮夷病犯」(右數34行),「犯」當作「杞」。
6、「司馬子曰:『蓋以躁之為己戚矣。』何休云:『躁,迫甚也。戚,痛也。』」「躁,甚也」當作「躁,迫也。已,甚也」(右數60—61行),「戚」當作「蹙」。
7、「今宣王以康公答王之辭答宣王也」(右數89行),「康公」后脫「受命之法命召虎,故虎亦以康公」十三字。
至於與南宋刊單疏本之間的異文,則王曉平《研究》已有全面校勘[61],讀者可以參考。這裡僅論鈔卷可校南宋單疏本之誤者,計有兩處:其一便是長澤規矩也先生發現的長達198字的佚文,係〈韓奕〉篇「蹶父孔武,靡國不到。為韓姞相攸,莫如韓樂。孔樂韓土,川澤訏訏。魴鱮甫甫,麀鹿噳噳。有熊有羆,有貓有虎。慶既令居,韓姞燕譽」六句的疏解,自南宋刊單疏本而下諸本皆無:
蹶父至燕譽。此言韓侯得妻之由。言蹶父之為人也甚武健,本為使於天下,無一國而不到,言為王躬使,遍於天下,於使之時,即有嫁女之志,為此韓侯之夫人姞氏者視其可居之處,無有如韓國之冣樂者,甚樂矣。此韓國之土地川水藪澤,甚訏訏然而寬大,其水則有魴鱮之魚,甫甫然肥大,藪澤則有鹿鹿之獸,噳噳然而眾多,其山藪又有熊有羆,有貓有虎,言其庶物皆甚饒,是冣樂也。蹶父見如此,於是善之,既善其國,即令其女居之,韓姞嫁之於韓也,韓侯之夫人姞氏則心樂兒安處之,以盡其婦道於韓而有榮顯之譽也。(右數4—8行)
由於鈔卷的基本體例是照錄經文《正義》,只對傳箋《正義》進行刪改,因此,這段經疏基本可以確認當與《正義》原文相去不遠。
其二是〈韓奕〉鄭箋「因時百蠻,長是蠻服之百國也」句下疏文:
因時百蠻長蠻服之百國。本立侯伯,主理州內,因主外夷,故云「因」也。「時百蠻」者,與百蠻為時節,是為之宗長以總領之,故云「長是蠻服之百國也」。(右數13行)
此段中「時百蠻者,與百蠻為時節」句,南宋刻單疏本作「因時百蠻者,與百蠻為時節」。今按《正義》文理,先釋「因」字,后釋「時百蠻」三字,最後釋「長是蠻服之百國也」,文脈清晰,知宋刻單疏本涉前文而衍一「因」字,可據鈔卷予以更正。
此外,鈔卷還提供了一些異文,對於校勘《正義》具有參考作用,例如南宋刊單疏本有「非可以兵急躁切之,但以王道伐之」句,其中「王道」二字,自十行本以下注疏合刻本皆作「正道」,上海古籍版《毛詩注疏》在校勘此句時,據南宋單疏本改底本(十行本)「正」字為「王」字[62],然參校鈔卷,此句亦作「正道」(右數52行),知注疏合刻本之作「正」字,不為無據,此處宜存異文,不必徑改底本。
最後,鈔卷還提供了一類有趣的版本信息,那就是宋人刻書時對唐人諱字的處理方式。眾所周知,《毛詩正義》撰定於唐太宗朝,對「民」字自宜有所迴避,除了前述〈生民〉篇之「民」字臨文不諱以外,義疏中照理不應再用「民」字,這在鈔卷中也得到了驗證。但在南宋刊單疏本中,可以看到,疏文用「民」不在少數,而將這些「民」字與鈔卷對勘,筆者發現,其原本多作「人」字,一處作「國」:
1、「天下眾民之所築完」,鈔卷作「眾人」(右數9行)。
2、「其傍之民,不盡為夷」,鈔卷作「之國」(右數32行)。
3、「謂所過之處,不得厚斂資財,使民困病也」,鈔卷作「使人」(右數54行)。
4、「謂所與對戰,不得多所殺傷,殘害民命也」,鈔卷作「人命」(右數55行)。
5、「去既過之,來又過之,則民將困病」,鈔卷作「人將」(右數59行)。
除例2中「國」、「民」之異文不能確定是否與諱字有關以外,其它四例顯然都是有意回改諱字,由此可知宋人校刻群經注疏時,除根據所見版本進行校勘以外,也有根據上下文意進行「理校」者。而從鈔卷看來,宋人認為《正義》中的諱字除「人」外還有「理」字,如鈔卷中「本立侯伯,主理州內」句,在南宋刊單疏本中即改作「主治州內」,這顯然是認為《正義》應避高宗之諱,但通讀鈔卷,筆者發現鈔卷本身實不諱「治」字,如「既治州內之國」、「撥治此亂」、「治我疆界於天下」等,皆用「治」字,且無缺筆,知《正義》雖於高宗朝有所修訂,且最終頒定於高宗朝,但其文不避「治」字,宋人改「理」為「治」,恐有臆改之嫌。
七、結論
作為中古義疏學集大成之一的《毛詩正義》,在唐代已經出現與經注、《經典釋文》合鈔的現象,這一方面表明單疏流傳的《正義》已經給唐人的閱讀帶來不便,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唐人試圖整合傳箋、《釋文》、《正義》三種解經文本,構建出一種綜合性經學體系的嘗試。
同時,作為唐人鈔錄《毛詩正義》、《釋文》的文本,這一鈔卷對於我們了解唐人對《正義》、《釋文》的傳習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其中反映出若干的學術風氣值得我們深思。林慶彰先生曾指出,「從唐代中葉起,反對注疏的聲音漸漸出現,當時的經學著作已不太受注疏的拘限,傾向以己意解經,經學著作的篇幅也變得短小。」[63]然而這一過程如何實現,由於受到資料的限制,此前學界並不十分清楚,而〈附釋文毛詩注疏鈔殘卷〉可謂提供了有力的參照。《毛詩正義》以二劉舊疏為基礎,在校勘定本、集註本的基礎上有所增刪,其功能包括了釋義、論證傳箋之合理性和校勘三個方面,而此唐人鈔卷在摘錄《正義》的過程中,重釋義而輕論證、校勘,使疏文的整體功能由兼重解經、證注變成了唯重解經,六朝義疏學背景下「傳注」之學的獨立性在鈔卷中被大大削弱,而「經文」成為整個疏文的唯一核心。可以說,鈔卷對於《正義》的節錄主要不是意在刪繁,而是要改變《正義》的文本性質與功能。同樣,在鈔錄《釋文》的過程中,鈔卷照錄其釋音與異文注,對於已見於傳箋、疏文的釋義則徑行刪略,使《釋文》的釋義功能大為削弱,這一傳統在宋刻經注本中仍然得到延續,持久地影響了後人對於《經典釋文》一書性質的認識。而從這一鈔卷到南宋魏了翁的《毛詩要義》,以及日本室町時代儒者清原宣賢的《毛詩抄》,這種摘錄《正義》的方式在相當長的時間範圍內得以持續,值得從整體上加以研究。
此外,鈔卷所見《毛詩》傳箋、《正義》、《釋文》的異文對於宋刻本《毛詩詁訓傳》、《毛詩正義》的校勘提供了重要的參照,特別是198字的長篇佚文,以及兩處可資校訂宋刻本鄭箋、正義中誤字的異文,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而從文本學的層面而言,這一鈔卷再次彰顯了「鈔本」與「寫本」、「鈔者」與「寫手」之間的重要差異。正如筆者在〈寫鈔本時代異質性文本的發現與研究〉一文中曾經提及的,「鈔」同樣是一種極富創造性的表達方式,鈔者通過對文本的刪略、改筆,可以重新塑造文本的結構、性質與功能。《殘卷》提供了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中古鈔卷,這對於學界深化對於「鈔本」的認識,探索基於「鈔者」的研究範式的建立,無疑也將深具裨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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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修訂過程中蒙中國人民大學徐正英教授及匿審專家惠賜修訂意見,特此致謝!
[①]段玉裁〈十三經注疏釋文校勘記序〉,《經韻樓集》卷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版,第1頁;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2〈正義刊本妄改〉、卷3〈注疏舊本〉,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9頁;王國維〈宋越州本禮記正義跋〉,《王國維全集·第八卷·觀堂集林》,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33頁;《五代兩宋監本考》,《王國維全集·第七卷》,第195—220頁、296頁;內藤湖南撰、錢稻孫譯〈影印宋槧單本尚書正義解題〉,《國立北平圖書館館刊》第4卷第4期(1930),第31—51頁;屈萬里〈十三經注疏板刻述略〉,《書傭論學集》,《屈萬里全集》第14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73年版,第226、227頁;〈關於經書的幾個小問題〉,《屈萬里先生文存》第1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73年版,第14頁;長澤規矩也〈越刊八行本注疏考〉,蕭志強譯,《中國文哲研究通訊》第10卷第4期,第36頁;〈注疏本考·現存宋刊單疏本刊行年代考〉,《長澤規矩也著作集》,第1卷《書誌學論考》,汲古書院1985年,第19—25頁;汪紹楹〈阮氏重刻宋本十三經注疏考〉,《文史》第3輯,第25—60頁;昌彼得〈跋宋浙東茶鹽司本周禮注疏〉,《蟫庵論著全集》,臺北:故宮博物院2009年版;阿部隆一〈關於金澤文庫舊藏鐮倉抄本《周易正義》與宋槧單疏本〉,陳捷譯,《中國文哲研究通訊》第10卷第4期,第22頁;長瀨誠〈關於五經正義單疏本〉,黃桂譯,《中國文哲研究通訊》第10卷第4期,第6頁;李致忠〈十三經注疏版刻略考〉,《文獻》2008年第4期,第28頁;張麗娟《宋代經書注疏刊刻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顧永新《經學文獻的衍生和通俗化》緒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6頁。
[②]可參拙文:〈再論「十三經」的結集與《十三經注疏》的編撰〉,《國學研究》,第25卷(2010),第257—300頁;〈「元刻明修本」《十三經注疏》修補匯印地點考辨〉,《文獻》,2013年第2期,第22—34頁。
[③]李霖、喬秀巖《南宋刊單疏本毛詩正義·影印前言》,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8—11頁。
[④]代表性成果有潘重規《敦煌詩經卷子研究論文集》、許建平《讀卷校經: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二重互證》,其它單篇論文可參許建平《敦煌經籍敘錄》各節所列參考文獻,就《詩經》而言,亦可參許建平〈敦煌詩經寫卷研究綜述〉,《敦煌研究》2014年第1期,第68—77頁。潘重規《敦煌詩經卷子研究論文集》,香港新亞研究所1970年版;許建平《讀卷校經: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二重互證》,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許建平《敦煌經籍敘錄》,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版。
[⑤]關於「鈔者」,可參拙文《寫鈔本時代異質性文本的發現與研究》,《北京大學學報》,2016年第2期,第148頁。
[⑥]此據東京國立博物館重要文化財「神歌抄/毛詩并毛詩正義大雅殘卷(紙背)」的官方網站介紹。http://www.emuseum.jp/detail/100381?d_lang=zh,檢索時間:2015年10月6日16:36。
[⑦]太田次男曾經指出:「當時,日本人儘量忠實地保持唐鈔本原狀的心理作用很強,但有意識地改變文本的事情是絕對沒有的。」此說大抵可信,但前提是收藏者對唐鈔本抱有珍視的態度,此卷在流傳中長期以《神歌抄》的身份見存,其紙背文本顯然沒有得到足夠的珍視,故此有徑書其上的現象。太田次男著、雋雪豔譯〈日本漢籍舊鈔本的版本價值——從《白氏文集》說起〉,《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3年第2期,第80頁。
[⑧]長澤規矩也在〈古鈔本毛詩殘卷跋〉中指出,「疏中『民』字悉作『人』字,其出於李唐鈔本明矣」,是根據此殘卷與宋十行本、嘉業堂單疏本的校勘結果,發現此疏避「民」字,故斷其「出於李唐鈔本」。這一斷語基本可信,但其論述邏輯存在問題,疏中實有「民」字,只是缺筆而已,並非皆改作「人」字。引自王曉平《日本詩經學文獻考釋》,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62頁。
[⑨]嚴紹璗《日藏漢籍善本書錄》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62頁。
[⑩]服部宇之吉《佚存書目》、嚴紹璗《日藏漢籍善本書錄》均曾著錄這一寫卷。服部宇之吉編、神田喜一郎、長澤規矩也執筆《佚存書目》,東京:服部宇之吉1933年出版,第72頁;嚴紹璗《日藏漢籍善本書錄》上冊,第62頁。
[11]王曉平〈東京國立博物館藏唐鈔本《毛詩正義》卷十八研究〉,收入氏著《日本詩經學文獻考釋》,第61—72頁。
[12]關於「寫卷」與「鈔卷」的差別,可參童嶺〈「鈔」「寫」有別論——六朝書籍文化史識小錄一種〉,《漢學研究》,第29卷第1期(2011),第257—279頁。
[13]服部宇之吉編《佚存書目》,東京:服部宇之吉1933年出版,第72頁。
[14]佐佐木信綱撰、王曉平譯〈信義本神樂歌跋〉,王曉平《日本詩經學文獻考釋》,第63頁。
[15]當然,「述議」體與一般義疏的差別在於,其在「述注」的基礎上,對於注文的不合理之處又多有「駁議」,但從《孝經述議》的個案來看,論證注文之合理性,即所謂「證注」,仍是文本的基本立場。關於「述議」體的解經特點,可參拙文:〈京都大學所藏《孝經述議》殘卷考論〉,《中華文史論叢》,2013年第1期,第169—176頁。
[16]《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573頁中欄。
[17]《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上欄。
[18]拙文〈《毛詩正義》刪定考〉,《文學遺產》,2016年第5期。
[19]《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下欄。
[20]《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中欄。
[21]《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下欄。
[22]《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中欄。
[23]《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下欄。
[24]《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中欄。
[25]《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下欄。
[26]《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中欄。
[27]《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上欄。
[28]《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上欄。
[29]《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中欄。
[30]《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中欄。
[31]《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下欄。
[32]牟潤孫〈論儒釋兩家之講經與義疏〉,《注史齋叢稿》,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241頁;古勝隆一《中國中古の學術》上篇之《釈奠礼と義疏学》,東京:研文出版2006年版。
[33]《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上—中欄。
[34]《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中欄。
[35]南昌府學本作「鬯,香草也。」鈔卷作「鬯,鬯草也。」今從鈔卷,詳見第六節之校勘。
[36]《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上欄。
[37]此段疏文作:「〈祭統〉云:『賜爵祿必於太廟。』以岐是周之所起,為其有先王之靈,謂有別廟在焉,故就之也。禮,宗子去國,則以廟從。此周既徙都,仍得有廟存者,宗子去國,則所居之處非復己有,故以廟從。文、武雖則去岐,岐仍天子之地,故因留其廟為別廟焉。」《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中欄。
[38]《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下欄。
[39]《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下欄、573頁下欄。
[40]《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下欄。
[41]《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3頁下欄。
[42]《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中欄。
[43]我們將鈔卷所涉《正義》的傳箋疏文按功能、解釋單元分為131條,其中見於鈔卷者,只有36條。
[44]參拙文〈京都大學所藏《孝經述議》殘卷考論〉,《中華文史論叢》,2013年第1期,第193頁。
[45]《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下欄。
[46]《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中欄。
[47](唐)孔穎達《尚書正義》卷首,南宋兩浙茶鹽司刻八行本,葉1B。
[48]由於有的釋文同時包括釋音、異文注和釋義中的二或三項,因此總條數與三個分項的條數之和並不吻合。
[49](唐)陸德明《經典釋文·毛詩音義》,宋刻本。
[50]刘眗《舊唐書》卷4《本紀四》,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71頁。
[51](唐)孔穎達《尚書正義》卷首,南宋兩浙茶鹽司刻八行本,葉1B。
[52](唐)李延壽《北史》卷81《徐遵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720頁。
[53]這裡的0.5條是指一條疏文被刪去一半,保留一半的情形。
[54]《正義》的傳箋部分偶有解釋經文者,如〈韓奕〉篇《正義》「箋韓侯至東遷」條下有「『其追其貊』,即是百蠻之國。」係解釋經文「其追其貊」;「百蠻言『因時』,明追貊亦因時也。」係解釋經文「因時百蠻」;「傳貔猛至領之」條下有「『貔皮』之上言『獻其』,則豹、羆亦獻之。貔言皮,則豹、羆亦獻皮也。」係解釋經文「獻其貔皮」。《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2頁下欄—573頁上欄。
[55]陳鐵凡《孝經學源流》,臺北:國立編譯館1986年版,第159—160頁。
[56]盧文弨《重雕經典釋文緣起》,《抱經堂文集》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24頁。
[57]《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上欄。
[58]《周禮注疏》卷20,《十三經注疏》,第771頁中欄。
[59]《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上欄。
[60]《毛詩正義》卷18之4,《十三經注疏》,第574頁中欄。
[61]王曉平《日本詩經學文獻考釋》,第64—71頁。
[62]朱傑人、李慧玲整理《毛詩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819頁。
[63]林慶彰〈中國經學史上簡繁更替的詮釋形式〉,《中國經學研究的新視野》,臺北:萬卷樓2012年版,第73頁。
注:本文发表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88本第2分(20
注:本文发表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88本第2分(2017年),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程苏东教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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