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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含授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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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二、再看计算过程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8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本文内容根据肖太寿博士201677日在成都举办的“第二期营改增培训班”(度川网络主办)上的授课录音整理而成,仅供大家参考。文字稿未经肖博士本人审定,如有不当之处,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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