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冲突点无非在于小区活动室的产权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开发商有没有权力将这栋作为业主活动室的小楼卖掉,小区业主认为,这栋楼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卖”。据悉,康嘉大景城的业主已经将此事反应给马鞍山市住建委,据小区业主陈女士说,住建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回复,“明确产权归我们所有,下一步,我们准备提起诉讼”。[NextPage]
相关文件:小区活动室产权归全体业主
小编就此事查阅了马鞍山市的相关文件:
《马鞍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2004)03号文件
根据马建【2003】27号、马建【2003】115号文件规定,现对_____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意见。
公共配套建设与管理
5.7文化中心、文化活动站
建设内容:按规划标准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和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建设主体及资金来源:由开发建设单位筹资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产权及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和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属区内房屋产权人共有,移交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安排使用。
另外,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社区组织用房 落实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提供用房标准 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居住区(含自建房、农民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企业统建房和商品房开发等)的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按照相应标准配套无偿提供社区组织用房,其标准为: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提供300平方米以上;1500至3000户提供400平方米以上;3000至5000户提供500平方米以上;5000户以上提供600平方米以上。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提供25平方米标准配套提供相应的社区组织用房。没有提供相应面积的可以按市场价,交付相应的费用,由区政府统一购买、置换。
第四条 清晰产权归属 列入规划的社区组织用房产权归属于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辖区街道办事处。没有列入规划经协会经协商调剂的社区组织用房的所有权比不变,由区政府和相关权属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交付社区无偿使用。社区组织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用作他用,房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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