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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击鼓鸣冤:登闻鼓简史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刑辩若辛


鼓,本是一种打击乐器,在中国古代被用作祭祀、报警、乐舞等。自周朝起,鼓开始进入司法领域,成为申冤道具。《周礼·夏官·太仆》记载:“太仆建路鼓于大寝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御庶子。”意即,在宫殿最里层门外设立路鼓,让大仆掌管,如有冤屈无处申者,和有紧急要事的人要上达于王就来击鼓,大仆听到鼓声,要迅速去迎接看守路鼓的御仆与御庶子,以便了解情况后向王报告。这便是周朝的路鼓制度,亦是“击鼓鸣冤”一词的来由。

 

周朝除设路鼓之外,还设肺石。肺石即像肺样的赤色的石头。《周礼·秋官》记载:“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即不论地方远近,凡是没有兄弟、子孙及老幼者有冤上诉于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的,可以站在肺石的上面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报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的长官加以治罪。

 

中国古代不允许越级申诉,只能自下而上,逐级进行。但这只是一般原则。遇有案情重大,冤情无处申诉者,也允许不经地方各级审理机关,直接向朝廷或皇帝申诉冤屈。这种特别的申诉方式,称为“直诉”,俗称“告御状”。

 

汉代实行“周鼓上言变事”制度,使民间申冤有了合法通道。所谓变事,是指一切非常之事,包括民事案件及民告官案件,以及个人蒙受冤屈之刑事案件。汉代要求官吏须为“上言变事”提供方便,不得随意阻断刁难,若不及时向上转达,满半月以上将受惩罚。《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解送长官,而他的小女儿缇萦,随父到长安,击鼓上书天子,说她的父亲为官清正廉明,并请求自己当官奴婢来赎父刑罪,文帝感动,宽免其父。

 

魏晋时亦允许击鼓直诉,冤人所击之鼓称为登闻鼓。登闻鼓者,“登时上闻”之意也,亦即使皇帝尽快知道。《魏书· 刑罚志》载:“世祖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阙,即宫阙,指官门左侧悬鼓,以备民间冤者击鼓鸣冤。《晋书·武帝纪》记载:“西平人曲路伐登闻鼓”。

 

此后,登闻鼓制度成为定制,成为中国后来历代直诉鸣冤的一种制度。

 

至隋唐,登闻鼓制度得以稳定。隋朝法律规定,民间枉屈案件如难雪冤,可以通过登闻鼓“录状”解决。《隋书·刑法志》记载:“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唐宋时期是中华法系的黄金时期,亦是登闻鼓制度的成熟时期。唐朝的登闻鼓制度细致而成熟。民间苦主可以击鼓面君,“抱屈人”击鼓喊冤可达圣听。“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

 

唐高宗时,高宗“令东都置登闻鼓”,西京亦用之。《唐律疏议·斗讼律》记载:“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官员闻鼓不理,依条数行仗。

 

唐代对登闻鼓击敲还有一些严格限制,即直诉之事项必须属实,且必须是冤抑莫申者。若所诉不实,或无冤抑而击鼓陈诉,要受处罚。《唐律·斗讼》:“挝登闻鼓,若上表诉,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

 

武则天时,沿用登闻鼓制度。《玉海》记载:“垂拱元年(公元685年)二月敕,朝堂登闻鼓、肺石不须防守,令御史台受状为奏。”虽然其时设登闻鼓,但已是令御史转达民意,而非直接“天听”了。

 

五代后周世宗时,有“抱屈人”带着鼓到皇宫门前击鼓喊冤,皇帝知道后,“遂令东西都各置登闻鼓”。

 

宋代沿袭唐朝的登闻鼓制度,但是进行了机构化、专员化改革,分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同判鼓院、判检院。《宋史·刑法志》记载,如有冤者,可先到鼓院呈事,如民意不达再到检院受理。

 

宋太祖开宝四年 (971年)六月,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身无所托要求朝庭代她处理家业。太祖诏其请,但开封府却将她的父亲抓了起来。李尝又再击登闻鼓诉父被系,太祖听后吃惊地说;“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冤狱,固不辞劳尔!”于是,释放李父,并立即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查决刑狱。(《宋史·刑法志》)

 

宋真宗于景德四年(1007年)5月,诏改鼓司为登闻鼓院,并由谏官——司谏、正言掌受文武百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对击登闻鼓上诉的案件,不仅规定“诣鼓人所击状,委判院官躬亲看详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而且往往由皇帝亲自审理。

 

辽曾设置钟院以达民冤,后改钟院为登闻鼓院。金仿宋,设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由谏官和御史分掌之,遇冤审问以闻。

 

登闻鼓制度直延至元明清三朝,但在元明清时期,登闻鼓直接向皇帝登闻的本意已经大打折扣。

 

元朝,一方面允许有冤莫申者击鼓陈诉,另一方面又对击鼓直诉的程序及案件性质作出限制。元朝规定:“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击鼓以闻。”(《元史·世祖本纪》)又规定:“凡击登闻鼓陈告的案件,必须是为人杀其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 ”,如“以细事唐突者,论如决。”(《古今图书集成·样刑典·理冤部汇考》)

 

明代,登闻鼓最先置于午门外,由监察御史一人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者。《明会典》记载:“凡按擦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朱元璋二十三年 (1393年)发布诏令,允许烟民人等一应冤抑等事,击登闻鼓陈告,朝庭钦差监察御史出巡追问。但若击鼓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同时规定,户婚、斗殴相争等案件不可击鼓,否则严惩。

 

清代,《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清世祖顺治元年(1644),登闻鼓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十三年 (1656年),将登闻鼓移至长安右门外,由给事中或御史一人轮流值班;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又将其并入通政使司,别置鼓厅,由参议一人监管。凡内外官民遇有冤抑之事,原审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时,可赴通政使司击鼓诉冤,先由通政使司讯供,如确属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查办。同时严格限制登闻鼓的使用,击鼓必须有极大的“苦冤”。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国特色的登闻鼓制度被废除。“击鼓鸣冤”“击鼓升堂”成为历史。

 

登闻鼓制度是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司法纠偏,威慑不法,下情上达,避免冤案具有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

冯昀《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述论》,载《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3期。

张军胜《登闻鼓源流略探》,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3期。

赵映诚《鼓与中国古代的言事制度》,载《理论月刊》,2001年第4期。

秦双星《鼓声与民意——以登闻鼓制度为例的解读》,载《河北法学》,第29卷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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