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微信群辱骂诽谤他人,五被告被判道歉赔偿

案件经过

    3月26日,原告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拟将其名下车辆在某车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五被告系该车贷公司职员。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五被告谎称原告名下车辆有肇事逃逸、盗抢等违法记录,原告明确予以否认。后双方发生口角,红桥区西于庄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解决纠纷。经民警查询,原告名下车辆并无上述违法记录。当日晚,五被告分别在多个微信群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辱骂,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用盗抢车、套牌车骗取车贷,PS原告的微信头像,添加了原告骗车贷等字样,大量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其中被告胡某还在聊天群中公开谩骂原告,言语污秽不堪。

     原告裴某从事贷款工作,五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社会评价及行业信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红桥法院审理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五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群、朋友圈这种公开的网络平台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明确指向性的发表针对原告骗取贷款的言论,尤其是原告车辆违法情况未经有关部门查证或通过相关权威渠道查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经PS后的原告照片在多个微信聊天群发布传播,其中被告胡某在微信群聊天平台对原告使用侮辱性言论进行辱骂,使得该言论在特定的环境和人群中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故法院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删除其于2018年3月26日在微信平台发表的有损原告名誉的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布赔礼道歉函,发布天数不少于七日,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逾期法院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上,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判决五被告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转自: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晓婧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以案释法】发微信朋友圈和抖音骂别人是老赖,被判侵犯名誉权
罚款3万元!玩归玩,闹归闹,别拿判决开玩笑
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证据两三厘米厚!法院判了......
江苏高院发布2016年度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如何向法院证明是微信借款不是微信赠与?
案例评析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