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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 前海法院开出10万元顶格''''罚单''''

-前言-

  近日,前海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证照返还案件,因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法院对其开出了10万元“罚单”。该案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真实陈述义务,以及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履行真实陈述义务进行了详细论述,对于引导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真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理性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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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梳理


  在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被告温某系原告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原告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了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诉请被告温某返还该公司行政公章在内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始财务凭证等公司证照、财务资料。被告温某特别授权某律师代表温某向法庭进行陈述。

  针对原告某公司诉请的返还该公司行政公章的诉讼请求,被告温某早在2016年11月深圳市某公安分局治安管理科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温某在该科留样的原告公司行政公章的样板中明确自认,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一直由其持有和保管,但被告温某却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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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

该案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温某陈述原告某公司的行政公章由人事部经理谭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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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

该案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温某向法庭明确表示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应该还在谭某处。


  直到2017年8月该案第二次庭审时,法院向被告温某送达法院前往深圳市某公安分局治安管理科调取的其于2016年11月在该科做的询问笔录以及留样的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样板后,被告温某才当庭确认询问笔录和留样公章样板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经审理,法院针对被告温某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恶意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以及蔑视法庭的行为,依法对被告温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罚款决定书送达被告温某后,温某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自动缴纳罚款,法院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将该罚款扣划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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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要旨


  法院认为,对被告温某在民事诉讼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与规制的核心在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必须履行真实陈述义务以及如何正确履行真实陈述义务。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真实陈述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了实现该目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介入私人纠纷行使民事审判权时,必须遵循公正与中立的原则,兼听诉辩双方主张,仔细核查各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举示的各类证据,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企图利用国家公权力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当事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人民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证实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严重的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履行真实陈述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主观上应诚实和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法庭,这是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禁止虚假陈述为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义务上的形态来说,禁止虚假陈述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履行陈述真实义务。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负有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但从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中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签署的保证书中必须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的相关内容的本意来看,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真实陈述已经是一种法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在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误导、欺骗法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何正确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款是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规定,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相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沉默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保持沉默时,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自证其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论选择积极陈述还是沉默不语,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先由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被告有权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当然被告也可以不予答辩,不提供任何证据,有权对原告的主张沉默不语。但被告不予答辩和举证、质证时,必须自行承担不答辩、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裁判案件。但倘若当事人选择在诉讼中答辩,举证、质证,并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时,绝不能向法庭故意虚假陈述,说谎误导和欺骗法庭,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

第一

  被告温某在案件二次庭审和一次法庭调查中,对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是否在其处的事实选择了向法庭陈述和答辩。被告温某为了能够继续非法占有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多次向法庭恶意虚假陈述,欺骗法庭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在案外人处,误导了法庭查明事实的方向,其行为表现出严重的不诚信,严重地违反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真实陈述义务。

第二

  被告温某早在公安机关向其做的询问笔录中就已经明确自认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一直由其保管和持有。而在法院组织的几次庭审中却均作虚假陈述,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温某不遵守法庭规则,明显蔑视法庭,实为法律所不允许。

第三

  被告温某上述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也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严重妨害和拖延了案件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被告温某企图误导法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不公正裁决的行为,亦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所述,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温某处以人民币十万元顶格罚款。


  近年来,前海法院不断强化对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规制与惩戒,充分发挥司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新型监管模式形成的作用,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开放型经济良性发展。前海法院结合长期司法实践,制定了《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等系列制度,对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非诚信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法院视情节对违反诚信的诉讼参与人处以罚款、拘留、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惩罚措施,推进民事诉讼诚信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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