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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典型案例两则

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菏定环罚字[2018]0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营  业  执  照:  91371700MA3F56JF3J

法定代表人:  张晓晨   

地址: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机场服务中心和水系改造工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菏定环改字[2018]01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定环罚告字[2018]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定环罚听告字[2018]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1989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定陶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日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昆环罚〔2017〕13号

单位: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78312

法定代表人:宗庆生

地址:昆明市永安路东段43号

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建设的“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你公司和项目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地铁5号线施工已经投入了资金1003万元。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进展情况说明》、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进展情况的说明》、照片、《关于对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市环保局对地铁5号线环评未批先建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复意见》不申辩、听证,对行政处罚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环罚告(听)字〔2017〕17号)、2017年8月14日《送达回证》、2017年8月16日你公司《关于市环保局对地铁5号线环评未批先建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罚款50.1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的建设,待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拾万零壹仟伍佰元整(50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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