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子公司 轮流签合同
某地产集团建立了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两家单位。柳某从2006年入职滑雪俱乐部,几年来却轮番和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滑雪俱乐部只承认和柳某有最后1年的劳动合同,而柳某则指出,滑雪俱乐部与户外公司是一家单位,只是两块牌子而已,劳动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入职开始计算。一中院审理后,通过多种证据,确认柳某与滑雪俱乐部一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目前有的企业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让下属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等。表面上看,员工每年都受到劳动合同保障,实际上员工的多项权利被严重侵害。
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破坏,员工无法证明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轮流签合同的方式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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