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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六旬老汉打骨折,起因竟然是吐口水,法院:正当防卫!

近日,有客户通过我律社咨询。员工与别人发生纠纷对方先动手,员工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因为涉及到赔偿的事情,想了解这种情况是不是正当防卫。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解释这个问题。

六旬老汉向小伙吐口水

后被打成骨折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一口唾沫引发互殴的案例。19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打在了黄某身上。

吐唾沫的男子是60余岁的唐某。黄某要求唐某道歉遭到唐某拒绝后,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

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黄某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为不负刑事责任,亦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互殴中后动手一方

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从当年沸沸扬扬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到上文提到的案件,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相互动手都是互殴。并非因相互动手受到伤害、或受伤较重或死亡的一方都是受害者,看似吃亏的一方也可能是侵害方。

侵害一方先动手,或推动冲突升级,防卫一方后动手,处于被动状态,此时后动手的一方属于正当防卫。当双方都有斗殴的准备和意图,都有加害的主客观表现时,属于互殴,互殴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一说。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律师建议

针对相互动手中的正当防卫的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正当防卫后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自己的正当权益,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具体情况,并可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还可阅卷、可调查取证。这些行动都是亲朋好友无权做到的。

2.当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先退开、先躲避,如果没有退避可能,或者退开、躲避会造成更大损害结果发生,允许进行防卫。

来源: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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