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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续8)
本规程用词说明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为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1 本规程是为适应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体现近年来新的工程结构、系统设备及其相应工艺方法、工序过程等的特点,控制工程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预防事故发生,在《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规程贯彻落实了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管理规章进行了全面对接,与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对铁路工程基本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1.0.5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工程施工安全。
1.0.6 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本规程第2.5节的规定。培训及考核情况应保持记录,必要时,应由上级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其执行情况。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中有明确的规定。
1.0.8 专项施工方案是以技术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单项施工项目或其中的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并重点考虑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利用、劳动力和材料安排、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具体文件。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铁路桥涵工程中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本规程均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视工程的危险程度确定是否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9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要求进行编制。
1.0.10 财政部文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铁路工程安全措施费按工程造价的1.5%提取,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12 同一工点多个单位同时施工,不同工种交叉施工作业时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应由建设单位或由施工领导小组指定的主体施工单位组织编制。
1.0.17 营业线施工及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运行安全的施工,涉及部门多、对运输干扰大、安全风险高、后果极其严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条文中提出的必须严格执行的现行国家及铁路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安全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维修规则、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本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
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在发包工程时应结合投标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施工管理水平,合理选择承包队伍;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地质、管线的有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对费用专项列支;作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对风险的监控,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1.3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保证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的安全。按国家有关设计标准,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管线资料,并对设计的结构安全和提供的勘察资料准确性负责;对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质及其他风险,提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的措施和方法;对勘察设计中未考虑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措施。
2.1.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和数量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2.1.5 监理单位应配备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设备配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2.3.3安全设施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2.3.4有关技术文件指施工招、投标文件及说明、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
2.4.1 班前安全讲话应重点强调有针对性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应做好记录。
2.5.1 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得到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培训师资等规定十分必要,以此促进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进一步提高,确保安全生产。
2.5.2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备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两年复审一次。
3.1.3 职业禁忌症是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的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这些人不适合参加某种作业。如血液疾病是接触苯作业的禁忌症,肺结核是接触硅尘作业的禁忌症。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3.2.2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5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主要分以下10类:
1 尘肺;
2 职业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具体见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3.3.1 传染病按照传播途径不同,可分为四大类: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血液传染病和体表传染病。
4.1.1本条规定了施工临时用电系统中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是施工现场用电的主要安全技术依据,也是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器火灾事故的主要技术措施。
三级配电是指:第一级总配电箱,第二级分配电箱,第三级开关箱。
TN-S接零保护系统是指施工临时用电实行“三相五线制”,即供电系统设三条相线、一条工作零线N线、一条保护零线PE线,且PE线按规定接地。
二级保护系统是指应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
4.1.3触电及电气火灾发生的机率与用电设备数量、种类、分布和计算负荷大小有关,对于用电设备数量较多(5台及以上)、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为规范临时用电工程、加强用电管理、实现安全用电,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其中,计算的依据是用电设备的容量、类别、分组、运行规律等,并应绘制配电装置布置图。
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应包含技术和管理两方面的内容,并且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一样,严格履行相同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4.1.4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 定期检(复)查表;
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4.1.7中性点是指三相电源作Y连接时的公共连接端。
中性线是指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
工作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点引出,并作为电源线的导线,工作时提供电流通路。
保护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点或中性线引出,不作为电源线,仅用作连接电气设备外漏可导电部分的导线,工作时仅提供漏电流通路。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4.1.16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规定,结合全国各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规律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高度,综合规定施工现场防止直击雷装置的设置和要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是指按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
4.2.1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
5、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 mm2
4.2.6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4.3.1配电室的设置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1~6.1.4条的规定。
4.3.2配电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6.1.5~6.1.8条的规定
4.3.3~4.3.9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8.1节的规定。
4.4.2行灯是活动的用以行动照明的灯具,经常手持使用,行灯应防触电、防爆、防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手柄应耐热、耐潮湿。
2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3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4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4.4照明装置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节的规定。
5.1.3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其他消防重点区域如:油库、木工作业区、仓库等也应设置消防器材。现场的消防器材应按“五五”配置即:五个水桶、五把锹、五个沙箱、五个灭火器、五个防火钩。
5.1.4 各类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5.2.1~5.2.2施工现场房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七章“建筑构造”的有关的规定。
5.3.2 防火专用工具应“五五配置”,灭火器应按不同的种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新。
6.1.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直线地段建筑接近限界:距线路中心1400mm时,高度不得超过钢轨顶面25mm;距线路中心1500~1725mm时,高度不得超过钢轨顶面200mm;距线路中心1725~1875mm时,高度不得超过钢轨顶面350mm;距线路中心1875~2400mm时,高度不得超过钢轨顶面1100mm。
6.1.3钢轨放在轨道电路引入线外时,应采取防连电措施。
6.1.4钢轨组在线路上放置时应符合现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规定。
6.1.6在桥梁及站台风雨棚等处放置材料时,人员、物料、机械不能放置在一侧,防止偏载和荷载过重超过结构物的承载力。铁路施工中曾有类似情况发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6.2.5 长钢轨运输的曲线半径和限速规定应符合现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规定。
7.2.1本条爆破器材即民用爆炸物品,是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索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7.2.3 爆破作业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爆破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7.2.4在施工现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应向运达地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在有效期内按指定路线运输。运输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性能可靠、良好。汽车运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
7.2.6贮存爆破器材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建库。建库后经验收合格、取得“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可贮存爆破器材。
7.2.7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贮存不同品种爆破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7.4.1.5条的规定。
8.1.1随着铁路建设规模的增大,技术等级的提高,技术含量的增加,建设周期的缩短,施工单位增加了大量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单位内部的各项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1.2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无生理缺陷,无职业禁忌症,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场内车辆的操作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发证后持操作证上岗。
8.1.3本条是指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在作业前,必须由安全技术人员向操作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对营业线施工的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防护、监护、监控、“一机一人”防护等营业线施工有关卡控制度的安全培训,防止操作人员违章施工,造成行车事故。操作人员在掌握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了解作业环境,熟悉施工条件后,按照现场的统一指挥进行作业。
8.1.4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能擅自离岗,不准无证人员代替操作,也不准其它人进入驾驶室内。
8.1.5 本条规定的各级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一级保养:操作人员(司机)每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紧固、注油等例行维修保养。
2 二级保养:修理工每月(或每季)一次对机械设备总成件的检查维修。
3 三级保养:修理厂对机械设备的发动机、变速箱、后桥、传动部分进行分解检查修理,达到出厂技术要求。
4 水平运输机械应按出厂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里程进行各级保养。
5 对于一些装有免维护配件的机械设备,要严格按出厂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配件更换。
8.1.6 本条是指多名操作人员倒班操作一台施工机械作业时,交接班的操作人员要共同对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状态良好,方可签认交接。
8.1.8 机械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会造成事故,本条说明需要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使用机械。
8.1.10 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能及时预报机械的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因此需要保持完好有效。
8.1.11本条是要求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要及时发现带病运转的施工机械设备,及时修理,防止因机械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8.1.12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需要经过测试,验证性能和适用性;由于新装配的零部件表面配合程度较差,需要经过磨合,以达到装配表面的良好接触,防止在未经磨合前即满负荷使用,引起粘附磨损而造成事故。
8.1.13 施工现场要结合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过渡工程等综合考虑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停放,使用,转场,退场问题。并考虑依据工期要求进行夜间作业的必备条件。
8.1.14 本条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相关要求。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除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的规定,同时还应执行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对该规定的细划办法。施工单位要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施工机械设备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安全措施,控制每一个环节,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按规定实行“一机一人”防护制度。租用的施工机械同自有的施工机械一样进行管理。
在施工机械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应有针对性;应按规定与设备主管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应通知设备主管单位派员到场监护。施工单位派出防护员、施工机械现场监控员、现场施工负责人,配合设备主管单位的现场监护员共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及施工。设备主管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员未到场时任何人不准进行作业。
8.1.16~8.1.18 这三条是对机械放置场所,特别是易发生危险的场所需要具备条件的要求,和对危害人体及保护环境的具体保护措施所提出的要求。 “三废”是指废水、废气、废渣(液)。
8.1.19施工单位应在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基础之上,不断完善对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8.2.1室内的动力与电气装置是指因施工工期较长,安装在室内的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等机械。对于工期较短或因施工条件所限只能在施工工地临时设置的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等,应搭设临时机棚,防止雨、雪、风及沙尘,便于操作人员的操作及维护。
8.2.2保护接零是将接地的中性线(零线)与非带电的结构、外壳和设备相连接,当绝缘损坏时,由于中性线电阻很小,短路电流很大,会使电气线路中的保护开关、保险器和熔断器动作,切断电源,从而避免人身触电事故。
8.2.3.1当内燃机温度过高使冷却水沸腾时,开盖时要避免烫伤,如果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机体,能使高温的水箱和机体因骤冷而产生裂缝。
8.2.3.2异响、异味、水温骤升、油压骤降等都是反映内燃机发生故障的现象,需要检查排除后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将使故障加剧而造成事故。
8.2.3.3停机前要中速空运转,目的是降低机温,以防高温部件因骤冷而受损。
8.2.6 贮气罐作为压力容器要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定期试验的规定。输气管输送的压缩空气如直接吹向人体,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需要注意输气管路的联接,防止压缩空气外泄伤人。贮气罐上的安全阀是限制贮气罐内的压力不超过规定值的安全保护装置,要求灵敏有效。当缺水造成气罐过热时,如立即注入冷水,高温的气缸体因骤冷收缩,容易产生裂缝而导致损坏。
8.3.1本条要求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要求,在作业前对所操作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例行检查和试运转,确认机械设备正常后再进行作业。
8.3.3在机身未停稳时挖土,或铲斗未离开工作面就回转,都会造成斗臂侧向受力而扭坏;机械回转时采用反转来制动,就会因惯性造成的冲击力而使转向机构受损。
挖掘机的铲斗是按一定的圆弧运动的,在悬崖下挖土,如出现伞沿及松动的大石块时会有塌方的危险,所以要求立即处理。
造成挖掘力突然变化有多种原因,如果不检查原因而依靠调整分配阀的压力来恢复挖掘力,不仅不能消除造成挖掘力突变的故障,反而会因增大液压泵的负荷而造成过热。
8.3.5 履带式推土机碾碎石块时,碎料很容易挤满行走机构,堵塞在驱动轮、引导轮和履带板之间,造成转动困难而损坏机件。
8.3.6 平地机结构不同于汽车,机身长的特点决定了不便于快速行驶。下坡时如空档滑行,失去控制的滑行速度,使制动器难以将机械停住,而酿成事故。
8.3.7 新建道路路基松软,初次碾压时路面沉陷量较大,采用中间向两侧碾压的程序,可以防止边坡坍陷的危险。
碾压傍山道路采用由里侧向外侧的程序,可以保持道路的外侧略高于内侧的安全要求。
8.5.1 本条的第1-6款,是指0.5m3以上的自动计量固定式搅拌机,第7款是指移动式滚筒搅拌机。
对于新建,规模较大,混凝土工程量较大的工程按相关要求应设固定式搅拌站,对于工程量较小的附属工程,维修工程为便于移动作业可采用移动式搅拌机。
8.5.2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作业及运输过程中,除执行本条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人员及车辆各种证件,牌照齐全有效。
8.5.3 混凝土泵能将混凝土通过水平和垂直管道,连续不断地泵送到浇灌地点。因此,泵机具有较大的动力以产生较高的输送压力,在安装时要达到本条要求。
输送管道尽可能是直线,以减少混凝土在管道中通过的阻力。但向下倾斜或垂直管道又需要一定阻力来缓冲和排气。泵送混凝土通过管道时会产生冲击振动,因此,对管道的布置和固定,要遵照本条规定去做。
8.5.4 泵车能作360°回转,泵送距离较远,作业范围较大。因此,泵车的水平和稳定性,需要达到本条的规定。
布料杆全部伸出时,泵车的稳定性减小,不能再移动,更不能用布料杆起吊或拖拉物件,否则将造成事故。
8.6.1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的规定进行检验并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8.6.2本条是指对于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的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
9.1.1本条是指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该按相关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施工单位在现场使用的锅炉主要是指用于混凝土蒸汽养生,冬季临时设施取暖的锅炉。使用单位租赁的锅炉,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严禁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
9.1.2本条中操作人员是指:从事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的操作人员;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
9.1.4 本条所说的定期检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
9.2.1 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是指: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主要有:锅炉的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超压力报警和联锁装置,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等。
9.2.2本条是指运行中的锅炉在突然停电时应采取措施从而保证锅炉能够安全地停止运行或经切换备用电源后继续安全运行。有备用电源的,可以直接切换备用电源。备用发电机做备用电源的,应立即启动发电,切换到发电机电源。无备用电源的,应采取措施切断燃料供给,立即停炉,防止发生锅炉安全事故。
9.2.3~9.2.4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2.5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保证安全的规定。
9.2.6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房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蒸汽养生临时使用的锅炉,应搭设防寒棚,便于司炉工操作。防寒棚应用防火材料搭设。
9.3.1 本条是指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规定。目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压力容器基本上为简单压力容器。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以下压力容器使用要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 内直径(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4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等。
10.1.1模板、支(拱)架关键性的安全技术问题是确保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按本条确定的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安全验算,采取防护加固措施。
10.1.2大模板、滑模、爬模等模板及承重支撑体系危险性较大,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他支撑荷载不大的小型模板、支(拱)架只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1.3模板、支(拱)架的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的要求,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1.5模板、支(拱)架安全系数在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大跨度、重荷载需要的前提下,认真吸取了桥梁和支架垮塌事故教训,参考了《客运专线铁路桥涵施工技术指南》(TZ213)的相关规定确定。
10.1.6直接攀爬模板、脚手架易发生坠落事故,因此,要求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走专门搭设的斜道或爬梯。
10.1.7为了及时消除模板、支(拱)架施工关键环节中的不安全隐患,防止模板、支(拱)架倾倒、崩裂、垮塌事故,必须对其搭设后、使用中、拆除前及异常天气情况下进行检查维护。
10.1.8本条第2款:为了防止模板倾倒、崩塌,防护加固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设置,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
10.1.9本条第2款:满堂支(拱)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支(拱)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应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由底到顶连续设置;高于4m的支(拱)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两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10.1.10本条第1款:规定模板、支(拱)架拆除时,混凝土达到的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说明表10.1.10-1的规定。
说明表10.1.10-1  拆除底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百分率(%)
板、拱
≤2
50
2-8
75
>8
100
≤8
75
>8
100
悬臂梁(板)
≤2
75
>2
100
10.2.1确定钢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害因素,旨在强化安全关键点的管理与控制,预防惯性事故的发生。
10.2.2电焊工作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因此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中应按照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10.2.4钢筋焊接安全重点应做好防触电、防锰尘、防射线和防火工作。焊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距离,即:两气瓶间距离不小于5m,气瓶与明火间距离不小于10m。
10.2.5为了防止钢筋绑扎过程中钢筋骨架倾倒伤人,要求高度2m及以上的钢筋骨架绑扎前应对钢筋骨架进行支撑拉结,作业脚手架不得与钢筋骨架搭接。
10.3.3本条第2款:规定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旨在防止扯断或损坏电缆线造成触电事故。
10.4.2预应力张拉悬空作业时,搭设的脚手架作业层或操作平台周围外立面应采取硬围护措施,并应保证防护严密。
10.4.3为了防止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发生断裂或达不到预应力效果并减少徐变,本条规定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值后,方可施加预应力。
10.4.8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0)制定。
10.4.9本条规定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0)制定,预应力筋、锚具和千斤顶位于同一轴线上,旨在防止施加预应力时造成卡阻或偏斜现象。
10.4.11锚具、夹具受到撞击后易发生松脱,为了防止锚具松脱伤人,制定本条规定。
10.5.3本条规定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放坡开挖、支护加固开挖和降水开挖等措施。
11.1.1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1.1.2本条是指起重吊装作业的有关人员如起重机械操作作业,起重机械指挥作业,起重机械司索作业等,属于特种作业范围,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1.2.1钢丝绳及钢丝绳夹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在使用中因用途的不同还应符合机械用钢丝绳,起重机用钢丝绳,架空索道用钢丝绳等相关用途钢丝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1.3.4施工现场此类吊装作业较多,为了保证作业安全,必须按本条要求进行吊装作业。
11.3.6本条的起重指挥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1.3.12本条的“非标起重设备”是指利用导梁及卷扬机牵引轨道小车、利用拐脚门架提升及落梁的起重设备、浮托纵移法架设钢梁及浮运法架设钢梁的浮托支撑等体系、无支架拱桥吊装作业的滑索、桥梁转体施工竖转设施(索塔结构及分配梁、反力梁及转向架、后锚梁和地锚索及地锚、压塔索及背索、扣索及锚索)、公铁两用架桥机、提梁机等大型起重吊装设备。
非标设备的验收时,供货商应提供以下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重要部位的材料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使用手册、安装技术文件、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试拼装记录、重要焊缝的焊接试验记录和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
11.3.14本条参照《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制定。
12.1.1本条参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制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1.2本条主要是考虑高处作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通过定期体检,发现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安排进行高处作业,以保证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
12.1.3高处作业主要包括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修、拆除等作业。
12.1.5本条是强调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的要求。安全带要拴挂牢固,高挂低用。一带一人。
12.1.7本条是对高处作业面上堆放物料的规定,尤其是跨越铁路、公路施工的桥梁工程架梁时,梁面上的物料必须堆放牢固,防止掉落。
12.1.8本条中的高耸构筑物主要是指烟囱、桥墩、塔柱、施工支架、索塔和两山间的钢管拱支撑等。
12.1.10防护设施设置后不允许随便拆除,确实因施工需要暂时拆除以进行其它作业时,应待其它作业完成后再恢复原样的,拆除前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由施工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恢复。
12.1.14 本条要求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指设置防落物安全网、防砸板、防电板、防护网等。
12.2.1-12.2.3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作业面沿无围护设施或其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
12.3.1 悬空作业是指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12.5.1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2.5.2本条强调脚手架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和沉降要求,为了保证脚手架搭设后使用中的安全,对于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脚手架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对地基进行处理。
12.5.3脚手架搭设前要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检算,防止荷载过大造成脚手架倾倒事故。
13.1.1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的规定。
13.1.2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的规定,拆除工程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3.4.1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的规定。
13.4.2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的规定爆破拆除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相关爆破施工手续不完备时不准进行爆破施工。
13.4.6本条作业应按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13.5.1本条强调了作业人员加强劳动防护,防止静力破碎剂的化学腐蚀作用对人体的危害。
13.5.2本条里对静力破碎剂存放的规定,主要是防止静力破碎剂腐蚀其它物品。
13.5.3本条主要是防止交叉作业时操作不慎造成腐蚀或伤害。
13.5.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了解和掌握破碎剂的性能、作用、对人体及其它物品的危害,作业中应注意的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作业。
14.1.1本条规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下列范围确定:
1生产性粉尘包括:含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水泥尘(硅酸盐)、石棉尘、木屑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砂石、灰土等。
主要受危害的工种包括:石工、掘进工、风钻工、炮工、出碴工、喷砂工、浇筑工、玻璃打磨工、混凝土(砂浆)搅拌机司机、水泥上料工、材料试验工、刨机工、电(气)焊工、金属打磨工、除锈工、砂轮磨锯工等。
2生产性毒物包括:铅尘(烟或物)苯及其同系物蒸汽、锰烟尘、乙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硫化碳、沼气、氮氧化物气体、氡、聚氯乙烯、水泥、沙土扬尘等。
主要受危害的工种包括:电(气)焊工、喷漆工、涂刷工、放炮工以及深基坑施工、隧道凿岩工、水下施工、冬期暖棚施工等。
3 噪声振动包括:固体振动、金属磨擦、构件碰撞、不平衡旋转零件撞击、气体压力变化引起的气体扰动,磁场脉冲、磁场收缩引起的电器部件振动,交通运输等过程产生的噪声等。
噪声的声源主要包括: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打桩机、打夯机、钻孔机、凿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捣器、电锯、吊车、升降机、气压机、电动机、碎石机、砂轮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风镐、运送材料的卡车等。
4辐射包括: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激光辐射、放射线(χ射线、γ射线)辐射。
1)紫外线辐射源包括:电焊、氧气乙炔气焊、氩弧焊、等离子焊、夏季强烈日光等。主要受害工种为:焊接工、夏季露天工。
2)红外线辐射源包括:生产环境中的炽热物体、强光源、金属焊接、太阳光等。主要受害工种为焊接工、夏季露天工。
3)激光辐射源包括:激光测距仪、激光垂准仪、激光标线仪、复合激光焊机、激光切割机。主要受害工种为:激光仪器操作工。
4)放射线辐射源包括:工业探伤仪、焊缝质量检测仪、地基密度检测仪、地下或隧道施工中氡子体等。主要受害工种为:工业探伤工、焊缝检验员、地基密度检测员、地下或隧道施工人员。
5异常气象条件包括: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压作业、低压作业。
本条规定的职业危害程度应按说明表14.1.1-1~14.1.1-4确定:
说明表14.1.1-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
生产粉尘中游离
二氧化碳含量
工人接尘时间
肺总通气量(升/日、人)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0
-1
-2
-4
-8
-16
-32
-64
≤10%
-4000
-6000
>6000
0
>10%-40%
-4000
-6000
>6000
>40%-70%
-4000
-6000
>6000
>70%
-4000
-6000
>6000
说明表14.1.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指   标
分     级
(极度危害)
(高度危害)
(中度危害)
(轻度危害)
急性中毒
吸入LCM50(mg/m3)
经皮LD50(mg/kg)
经口LD50(mg/kg)
<200
<100
<25
200-
100-
25-
2000-
500-
500-
>20000
>2500
>5000
急性中毒
发病状况
生产中易发生中毒,后果严重
生产中可发生中毒,愈后良好
偶尔可发生中毒
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有急性影响
慢性中毒
患病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
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不致严重后果
脱离接触后,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致癌性
人体致癌物
可疑人体致癌物
实验动物致癌物
无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0
说明表14.1.1-3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8
4
2
1
85
88
91
94
最高不得超过115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A)]
8
4
2
1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说明表14.1.1-4  接触电离辐射危害程度分级(GB4972)
年有效剂量当量(msv)
3~15
15~30
30~50
50~100
>100
级别
0
1
2
3
4
14.1.2 本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制定。
14.1.6为了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用品的有效性,应设专人经常检查维护,并确保正常开启使用。
14.2.2通风除尘设备规格应根据现场除尘量大小进行设计。
14.3.3机械通风装置应能够将毒物浓度降低到合格标准。
14.3.5 为了防止病从口入,本条规定严禁在毒物作业场所饮食、吸烟。
14.5.1非作业人员不应在电焊作业场所逗留观望,旨在防止放射线直接照射伤害眼睛。
14.6.3 强调作业人员佩戴的防护鞋、帽、手套和防护服等应具备隔热、防暑功能。
14.6.4 强调清凉饮料是指防暑糖、茶等,且必须以实物或饮料形式发放到作业人员,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14.7.1 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针对性和操作性。
14.7.2瓦斯地段设置的通风及检测等设备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维护,确保其使用状态安全可靠。
15.2.1~15.2.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制定。
15.2.5本条所指大型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外用施工电梯、龙门吊、搅拌站用储料罐、空压机用储气罐、汽车吊、履带吊、打桩机等。
15.2.6雷雨天气不得进行钢结构的安装、拆除及焊接作业是为了防止人员滑落和触电事故。
15.2.7不应在列举出的危险部位停留和避雨是为了防止发生雷击事故。
15.3.1本条规定的在建工程防寒工作应包括材料加热、建筑物保温等防寒工作。
15.3.2~15.3.6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制定。
15.4.1本条规定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失。
15.4.2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水上作业船舶等不被台风卷走,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15.4.3 本条规定是结合已发生的台风经验,为确保台风期间人身安全而制定。
15.4.4 对各类临时建筑物设施进行检查加固、迁移,是为了防止其受到台风侵袭和破坏。
15.4.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员、车辆被台风卷入水中。
16.1.1 参照《青藏铁路施工新技术》(青藏铁路施工新技术编委会)制定。
16.1.2高原施工单位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所处的海拔等级和施工条件,编制高原地区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时,重点突出医疗保障,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施工安全。
16.2.1~16.2.6参照《青藏铁路施工新技术》(青藏铁路施工新技术编委会)制定。
16.3.1患有感冒发烧疾病的人员进入高原地区将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反映,因此本条要求参加高原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体检,防止感冒患者带病进入高原地区施工。
16.3.2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防止患有本条规定的禁忌病患者进入高原地区。
16.3.3参照《青藏铁路施工新技术》(青藏铁路施工新技术编委会)制定,本条涉及的海拔高度等级、高原定义表述如下:
高原概念:海拔高度在3000m以上的地区或处所称为高原。海拔等级划分应符合说明表16.3.3-1的规定。
说明表16.3.3-1  海拔划分标准
海拔等级
海拔高度(m)
适应性
高海拔
1500-3500
大多数人可以适应
超高海拔
3500-5500
个体差异决定是否适应
极高海拔
5500以上
无法完全适应
16.3.5为了及时分析、掌握高原病患者的发病原因和病情变化过程,对症治疗,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6.3.6为了给施工人员及时补充氧气,必须因地制宜地建立供氧系统、氧疗室,配备携带式供氧器等,防止因缺氧造成高原反应加重。
16.3.7高原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本条规定的作业时间,减少或杜绝因超时间作业引起的身体病变。
17.2.2 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参照《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第3.1.2条规定。
17.4.1 铁路便线是指工程量较小,为维护短期通车而修建的临时的铁路,通常在达到预期的使用后即拆除或废弃的线路。一般修筑在工程艰巨、短期内难以修通或发生严重障碍的铁路正线建筑物附近,作为临时通车或运送施工料具之用。
17.4.4临时铁路道口的设置、审批应符合施工所在铁路局(或铁路管理单位)的规定,设置必要的防护及报警设施并设专人进行看守。
17.4.5在铁路保护区内的临时道路没有营业线隔离栅栏时,应设置与营业线隔开的防护设施。
17.6.1施工过渡是指在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线路、桥梁或站场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施工中,为使行车设备由原来的状态转到新建状态而建设的临时行车设施的施工或转换过程中的施工,是为保证铁路运输而进行的施工。主要涉及工务、桥梁、信号、电力牵引、供电等专业。
17.6.2 不能因为过渡工程是临时设施而减少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正式工程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组织施工检查、计价、验收交接。保证过渡工程的安全。
17.6.3 设计单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在保证运输组织需要的条件下,结合新建工程的施工提出施工过渡方案。
17.6.6 施工单位应细化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在充分调查、核对既有设备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性的施工过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过渡工程施工,保证质量,确保行车安全。
17.6.7 行车组织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和地下管线设施的准确位置,提供正确的既有设备图纸,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并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对过渡工程进行验收交接。
18.0.1 本条所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2002版)(JGJ 130-2001);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
18.0.3本条相关内容参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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