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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事故案例 | 恩施市金山大桥“11.19”作业面坍塌事故


2014年11月19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恩施市金山大桥3#块作业面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0人受伤,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恩施市金山大桥桥梁总长280m,主桥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部分斜拉桥,引桥为预应力混凝土现浇连续箱梁,桥跨布置为:2x110m预应力混凝土部分斜拉桥 2x30m预应力混凝土现浇连续箱梁。桥梁投资预算为9746.82万元,预计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23日。发生坍塌的主桥主梁3#块箱梁长18m,宽 34.5m(含风嘴),顶面宽33.5m,底面宽17.5m,跨中梁高3.6m,砼强度等级为C55。3#块箱梁砼按照项目部施工方案共分两次浇筑,第一次砼施工高度为0.8m,浇筑砼数量166 m3。浇筑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第二次砼施工高度2.8m,砼预计浇筑数量为490m3。该项目于2012年12月31日取得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恩市发改投资〔2012〕199号),于2012年10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2-0057号),于2013年1月25日取得《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恩施市金山大道(西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恩市国土预审函〔2013〕3号),于2013年5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801201305240201)。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恩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监控单位为山东华鉴路桥技术有限公司。 

(二)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开发区于2012年6月1日成立金山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曹云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局,余典语同志任指挥部副指挥长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13年2月19日,金山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关于聘用王竹同志为项目总工程师的通知》(金建指函〔2013〕1号),聘请王竹专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注册资本19176万元,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5年3月12日,注册号是100000000001919,可从事市政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设计业务。资质证书级别:甲级,编号:010063-kj[4-2],许可范围: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项目总负责孟庆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为109101),项目审定:魏立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项目审核:罗嗣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四)施工单位情况 

恩施市金山大桥施工单位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程强,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营业期限为2005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注册号是420105000002390,可承担城市道路、机场跑道及各种排水管道工程:砼井盖座、路沿石、站卧石、步砖及各种市政设施用砼砌块制造,路基、路面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花卉、苗木种植,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A1104042010158-6/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6]002546-02),有效期为2012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7日。2012年12月19日该公司下发《关于恩施市金山大道西段(金桂大道至旗峰大道)工程S-02标段项目部的任命决定》(天创市政[2012]42号)任命许弟勇为项目经理(证书编号:鄂142111109394,考核证书编号:鄂建安B(2014)0438093),技术负责人为向李(工程师),安全员为张恒(证书号码:121700302027391,考核证书编号:鄂建安C(2014)09100696)。 

(五)监理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单位性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敬相海,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日期是2002年7月22日,注册号是500105100005551,可从事期刊出版(按许可核定的范围、期限从事经营)特种行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道路)工程咨询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材行业(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甲级;建材行业(水泥工程)专业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甲级;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咨询,生产、销售混凝土添加剂(以上凭资质有效期从事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前不得经营)。具有交通部许可的公路工程甲级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029-2005号, 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和建设部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资质(证书编号:E150005254-4/1,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2日至2019年08月26日)。按照《监理规划》,该公司派驻恩施市金山大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罗东波(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50001971),专业监理工程师为谢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50001081)和张琳(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50001951),监理员为谭秋生(工程师,证书编号0031269)和邬前河(证书编号2002621)。 

(六)监控单位情况 

监控单位山东华鉴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芳晨,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日期是2012年2月22日,注册号是422800000006719,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除外)(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业务。资质证书(编号:交GJC桥052,经营范围: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除外))等级类型为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有效期为2012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该公司派驻金山大桥项目责任人李光华。 

(七)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负责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该局下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是该局的二级单位,成立于2008年,地址恩施市大桥路60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全站编制6人,实有10人,其中在岗安全监督员3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18日19时金山大桥项目开始进行3#块(主梁东侧)第二次箱梁砼浇筑C55混凝土施工,预计浇筑砼490立方米。监理旁站人员邬前河、谭秋生,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许弟勇、吴其明、向李、张恒、李鸿江及施工作业工人(混凝土浇筑工和护筋、护模工等)共计22人到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开盘时由1台汽车泵在下游侧进行砼浇筑,约20时,增加一台汽车泵至上游侧进行砼浇筑。砼浇筑布料顺序为:从2号块梁端向3号块梁端进行,先浇筑中腹板第一层,再分层对称浇筑上游和下游腹板,后浇筑桥面板。浇筑至19日凌晨1点30分,腹板、横隔板砼浇筑已基本完成,正进行顶板桥面砼浇筑施工。当时下游顶板砼基本完成,浇筑工人在进行找平作业,刚进行上游顶板砼浇筑,浇筑约10方左右(一车砼未浇筑完)的时候,下游侧梁端突然向下坠落,从而造成支架失稳严重扭曲变形,致使3#块箱梁整体坍塌。造成进行砼振捣及找平作业的工人坠落,其中张正兴死亡、另10人受伤。在砼浇筑过程中上游侧汽车泵先后发生两次堵泵情况,每次排故用时近半小时,大约至23点左右上游侧汽车泵又因燃油用完停止了作业,等候及加油耗时约2小时,共计停工作业近3小时;加油后施工不到半小时,就发生支架坍塌事故。同时下游侧汽车泵一直在进行砼浇筑施工,下游侧累计多浇筑近90多立方砼左右,重量约220吨左右。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山大桥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级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报警求助。同时,项目部负责人现场指挥,迅速有序的抢救坠落施工人员,并通过项目部及120救护车辆将伤员及时分别送至恩施州中心医院(3人)、恩施市中心医院(8人)进行抢救。其中张正兴因伤势过重在恩施市中心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2014年11月19日凌晨4:05分,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其余10人经医院检查鉴定不同程度受伤,均无生命危险。 

通过与死者家属协商,2014年11月30日晚约19:00时达成协议,对死者亲属补偿了112万元整,死者于2014年12月5日安葬。受伤人员石诗领、刘柳模于2014年12月1日出院,张翠华、李长金于2014年11月22日出院,韩克双、文权信、冷秋祥于2014年12月2日出院,杨友庆于2014年12月22日出院,韩国平于2014年12月24日出院,李先美2014年12月31日出院。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支架施工方案》编制不完善、支架施工未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浇筑施工组织程序有缺陷、支架地基弱土层有缓慢下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支架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对主要受力构件的荷载计算时参数取定不严谨,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构件的施工方案与计算结果不相符,规格型号随意替换;方案主要内容不全无详实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支架监测具体计划,特别是没有浇捣砼时桥体支架变形的适时监控的人员安排及措施,无支架分部分项检查验收的具体要求资料内容;方案专家论证形式不完整,专家组成人数不足,没有提交《论证报告》。 

2、支架施工未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钢管立柱与基础预埋件的连接处焊接质量不合格,支架立柱根部只焊接了4块加劲板(设计为45度一块,共8块),并没有将立柱钢管与预埋钢板焊接,更谈不上满足“满焊、焊缝高8mm”的质量设计要求;调节块拼组的焊接质量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且多层叠加增加了变形的可能性;主分配梁型钢规格型号、接长点焊接质量完全不符合《支架施工方案》的设计要求,分配梁Ⅰ63工字钢随意用Ⅰ45工字钢替代;随意调整钢管立柱间距,在没有任何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将边跨的钢管立柱间距由6.0m调为8.5m,改变了主分配梁的设计受力状态,达不到承重需要。 

3、浇筑施工组织程序有缺陷。本施工段未进行预压试验,未在砼浇筑过程中进行监测,对支架稳定性及地基沉降无法预知。浇筑施工未实行对称施工造成上下游两侧加载严重不均匀,致使支架失稳而发生倾斜。事故发生时下游侧砼面层已经浇筑完成,工人已开始找平施工作业。经计算下游侧砼增加的总重量约为240吨左右(净荷载),上游侧增加的总重量约为20吨左右(净荷载),两侧相差约为220吨左右,造成两侧加载不平衡,成为事故发生的一个诱导因素。 

4、支架地基弱土层有缓慢下沉。根据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恩施市金山大桥11.19事故3#块段坍塌部位地质调查报告》,大桥3#块段地处第四系(Q)软弱地层之上,部分有箱梁支撑的混凝土条形基础直接在第四系(Q)较软层面上敷设,正应力和剪切应力存在不平衡。2014年9月2日清江上游较大暴雨山洪对该工程的3#块段第四系(Q)软弱地层和白垩系地层造成侵蚀。在桥体重力、上部支架及施工产生的不均衡荷载共同作用下,造成地基局部下滑移动、缓慢下陷、下沉,导致剪应力过大而出现土层滑移或不均匀次降现象,使上部结构失稳,从而成为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二)间接原因 

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该项目曾于2014年10月29日发生一起一名工人被混凝土天泵软管打伤的事故,造成该工人两根肋骨断裂、肺部破裂,该事故被受伤工人举报到省委第一巡视组,造成恶劣影响。事故发生后,相关参建各方、相关监管部门并未组织开展相关整治工作,加强事故预防措施,导致20天后又发生本次事故。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相关企业未按照各级政府安排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保护工人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不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预防工作不力。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在支架及模板搭设完毕之后,未进行预压试验,未在砼浇筑过程中进行监测;未严格按照支架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对已搭设完的支架、模板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及专家回访等工作;在砼浇筑过程中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顺序均匀加载,从而造成加载失衡。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相关施工验收检查程序、未发现支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意进行下步施工;在砼浇筑旁站时,出现了加载不均的情况,未及时制止,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2、监管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事故预防工作不力,安全监管不力。 

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事故预防工作不力。 

恩施市住建局落实《州安监局、州住建委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保护工人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不力,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力,事故预防工作不力。2014年5月12日,为遏制全州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高发的态势,州安委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恩施州安〔2014〕11号),恩施市住建局落实该项工作不力,致使本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一致认定:恩施市金山大桥“11.19”作业面坍塌事故是一起《支架施工方案》编制不完善、支架施工未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浇筑施工组织程序有缺陷、支架地基弱土层有缓慢下沉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建议 

(一)责任认定 

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未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管理责任;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事故发生承担重要管理责任。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强、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法人代表敬相海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弟勇、技术负责人向李、安全员张恒未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总监罗东波、专业监理工程师谢冰和张琳、监理员谭秋生和邬前河未依法开展监理工作,对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议进行司法调查的单位和人员 

建议司法机关对本案涉及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 

(三)建议给予处理的聘用人员 

王竹,男,1982年2月出生,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武汉桥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综合设计二所所长,恩施市金山大道建设指挥部聘用的项目建设总工程师,聘期从2013年2月1日起至金山大道西段工程建设完成,负责金山大道项目的技术、质量及安全生产。王竹未按照要求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中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恩施市金山大道建设指挥部对其予以解聘,并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扣发相应额度工资等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恩施州安监局对其依法给予罚款1万元的经济处罚。 

向华,男,1973年10月出生,恩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督员,金山大桥项目安全监督组组长,负责金山大桥项目的安全监管,编制《安全监管计划》,对该项目2个月一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各种专项工作不力,落实监管工作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以上处理结果抄送州安监局。 

(四)建议给予处理、处分的监管人员 

余典语,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恩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金山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金山大道工程建设和工程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及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黄世吉,男,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是该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事故预防工作不力,对本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张优碧,男,196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协管重点工程建设,联系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局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事故预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 察 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王旺,男,1974年10月出生,恩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主持安监站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事故预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记过处分。 

李建华,男,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科长、招投标管理科科长,负责建筑市场的宏观监督管理。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以上处理结果抄送州纪委监察局、州安监局。 

(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恩施州安监局对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依法给予罚款20万元的经济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恩施州安监局对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强、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法人代表敬相海依法各处其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恩施州安监局对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弟勇、技术负责人向李、安全员张恒、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总监罗东波、专业监理工程师谢冰和张琳、监理员谭秋生和邬前河依法各给予罚款1万元的经济处罚。 

禁止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两年内在恩施州境内开展有关工程建设的一切活动,禁止许弟勇、向李、张恒、罗东波、谢冰、张琳、谭秋生和邬前河两年内在恩施州境内开展有关工程建设的一切执业活动,由恩施州住建委落实,并抄告有关部门。处理结果抄送州安监局。 

五、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大桥使用的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JC20141126004、JC20141126005、 JC20141126006),抽样检验结果表明,所检样品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弯曲性能符合标准,为合格样品。事故调查组委托武汉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大桥的损坏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编号:武港检字〔2014〕第354号),检测结果表明:2#块取芯砼强度检测抗压强度值满足设计强度C55的要求;2#块东侧混凝土结构底板几何尺寸略有偏差,下腹板、底板砼破损严重,腹板箍筋剪切破损,部分钢筋折断脱落;竖向预应力锚头封锚端顶部有2处露筋现象;斜拉索索力最大差值和最大变化量有变化量;主梁结构测点标高出现明显变化;箱梁等部位外观有多处裂缝;主塔各塔偏观测点有位移,情况较轻微,不影响结构安全。 

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及调查结论表明,该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恩施市、住建行业在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预防控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州工程建设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严格复工程序,确保安全施工 

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控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和义务,严格加强大桥修复、加固方案设计及后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科学严谨制定相关方案,严格执行有关方案的实施程序。施工单位要对支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邀请专家进行再论证。建设指挥部须邀请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组织一次验收,对事故造成的质量损坏作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复专项方案进行修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用制度管人、管事。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制定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组织施工、组织监理监测。施工单位要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要严格现场安全作业,尤其要强化对专项工程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有人管,要管到位。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专项工程的监理。 

(三)树立“红线”意识,强化监督管理。 

恩施市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重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隐患排查“两化”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对违规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和处理。对隐患未及时发现或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以及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都要逐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要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要加强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防范事故的制度和措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本质安全作用,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扎实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关键设备、岗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杜绝“三违” 作业。 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保护工人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让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对“七条规定”烂熟于心,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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