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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奥金:作为“人文主义正义”的性别正义

评苏珊·奥金的《正义、性别与家庭》

张继亮

摘要:苏珊·莫勒·奥金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一方面批评了当代政治理论家在阐述正义理论时对性别差异与家庭的忽略,另一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主张来终结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非正义的家庭和社会制度,最终实现人文主义正义或确立一个没有性别差异的正义社会。奥金从正反两方面构建人文主义正义观的努力存在一系列问题:她没有严肃对待家庭之间存在的差异,没有认真对待女性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没有认真对待工作场所存在的性别歧视等。虽然如此,奥金这本书对于自由与平等在人文主义正义观中得到有效的融合以及启发人们提出更具有系统性的性别正义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苏珊·莫勒·奥金;性别;家庭;人文主义正义

  苏珊·莫勒·奥金(1946-2004)是一位著名的当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理论家,她不仅是当代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位先驱者[1],而且她的影响力甚至超越了女性主义理论而远及多元文化主义理[2]。奥金的代表作有两部:第一部是出版于1979年的《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3];第二部是出版于1989年的《正义、性别与家庭》(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4]。她在第一部著作中集中探讨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绝大多数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忽略了性别正义这一主题。她的第二部著作一方面接续了《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一书的主题,即探讨当代政治理论家对性别正义这一主题的忽视,但另一方面,与其第一部著作有所不同的是,她详尽地探讨了终结性别不正义或促使“无性别差异社会”[5]得以实现的具体策略。为了更为详尽地分析并评价《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介绍《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分析这本书的论证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第三部分简要说明此书的贡献。

01
《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主旨[6]

奥金《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主旨简要地说是确立“人文主义正义”(humanist justice),具体地说,她试图终结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不正义或“性别之间的实质不平等”[7],促使 “无性别差异的社会”得以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她一方面批评了当代主流的政治理论家在探讨正义问题时忽略了性别正义这一议题的做法,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她探讨了实现性别正义的具体策略。

  奥金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首先分析了当代主要的政治理论家在探讨正义问题时忽略或回避了性别不正义这一议题。首先,奥金有力地驳斥了桑德尔(Michael Sandel)与布鲁姆(Allan Bloom)的论点: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家庭内部,家庭“超越于正义之外”,适用于家庭的是自我牺牲原则、利他原则与爱的原则。因为,毕竟家庭成员不仅在如何分担耗时性的家务与照顾孩子这些活动上存在分歧,而且在面对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在实现各自所具有的独特的“目标与梦想”[5]上也会出现冲突。其次,奥金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分析了社群主义者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和沃尔泽(Michael Walzer)、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Robert Nozick)、平等式自由主义者罗尔斯(John Rawls)等人的著作,通过分析,她认为,这些著作并没有“将女性与男性当成整全之人(full human beings)”[9]平等地去对待,或者说,他们几乎全都将女性排斥在他们的正义理论之外。最后,奥金批评了昂格尔(Roberto Unger)和沃尔泽对公共领域(国家与市场)与私人领域(家庭)的划分之假定的虚假性;虽然她没有完全认同“私人的就是政治的”这一激进口号,但她认为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同样蕴含着权力支配关系或政治关系。

  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奥金认为当代主流政治理论家基本都忽略了性别正义这一议题,但她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观念与沃尔泽的“复合平等”理论拥有能够被用来建构一种“充分人道的正义理论”[10]的潜力。首先,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设的基础上,奥金认为,人们不仅需要将个人的特性和社会地位抽离掉,同样人们也需要将男女之间性别的差异抽离掉,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确保“无知之幕”之下的人们会选择最理性,即最正义的制度。[11]其次,奥金借助沃尔泽的“复合平等”理论(一个社会领域之内的不平等不能导致其它社会领域的不平等)来批评性别不正义:性别差异是违反“复合平等”理论的重要例证,因为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架构是导致并加强各个社会领域不平等的根源,所以,基于此,人们要采取措施消除性别不平等这一社会架构。

  在批评了主流政治理论家的基础上,奥金提出了具体的终结性别不平等的策略。在具体阐述她的这些策略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她对“(性别)不平等循环”的描述,因为这是理解她所提出的终结家庭与工作场所存在的性别不正义的具体策略的关键。简单地说,在奥金看来,“工作场所和家庭之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相互强化”[12],或者说,“权力关系与决定循环贯穿于家庭与工作场所之中,而且家庭与工作场所两者之中的每一个所蕴含的不平等都会强化另外一个所蕴含的不平等”[13]。具体地说,女性在结婚之前通过社会化获得了对其性别角色的期待——成为一个妻子或者做一个母亲,与这种性别角色期待相伴而来的是对教育与工作的期待,即由于一个妻子或母亲需要照顾家庭和孩子,而要做好这些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所以,这就使得女性在接受教育时不倾向于接受更高层面的教育,在选择工作时倾向于选择那些时间弹性较大的工作或不去工作。当女性与男性组成家庭并养育孩子后,女性会将性别角色期待与工作期待带到家庭中来,如果女性不去工作,那么她就没有收入,由于目前家庭内部收入的高低决定权力地位的高低,所以,没有收入的女性处于有收入的男性的支配之下。而如果女性选择出去工作,那么由于她接受的教育程度较低、对工作时间有弹性的要求以及工作场所中的歧视,女性即使参加工作,她们的收入和地位也会较低。在这种情况之下,女性的“理性选择”就是减少在外工作的时间甚至是放弃在外工作的机会,优先支持男性的工作,但她们这样做的结果是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内部不平等的劳动分工——女性从事无偿的家庭劳务与照顾孩子,而男性从事有偿的工作,同时也就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内部的男性与女性的权力不平等状态。

  在揭示了家庭之内存在的不正义与工作场所存在的不正义之间存在“邪恶循环”的情况下,奥金认为,人们要打破性别不正义以实现人文主义的正义或确立一个没有建立在性别差异基础上的正义社会的话,那么,人们就需要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打破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存在的“邪恶循环”(vicious cycle)[14]。奥金所提出的具体举措有两点。第一,对于那些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和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国家要采取措施来确保丈夫与妻子共同承担起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这些措施包括: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消除工作场所中的性别歧视与性骚扰;国家规定同样适用于婴儿父母的产假,以保证父母双方拥有同样的时间来照顾孩子;国家提供日托补贴;同时为了纠正孩子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对性别形成刻板印象,奥金主张对学校的教育内容与教师师资性别结构进行改造等等。第二,对于那些自愿继续采用基于家庭性别分工基础上的传统婚姻模式的夫妇而言,奥金认为,国家要强制雇主将丈夫的收入平均分为两份分别打入夫妻双方的账户上,以此来减轻乃至消除家庭内部的性别不正义。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了,法律要强制丈夫承担起赡养前妻与孩子的生活费用以及孩子的教育费用,丈夫所需支付赡养费的标准是确保她与孩子的生活状况达到与他相同的生活水准。

  奥金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措施,人们能够逐渐消除社会之中存在的性别不正义,即一方面,夫妻双方共同分担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家庭劳务、照料孩子等一系列活动,同时共同分享诸如“教育、收入以及政治职务”之类的机会[15],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消除男性对女性不正义的支配。总之,奥金认为,这些举措能够保证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不存在性别不正义的社会:“未来将是一个没有性别差异的正义的未来。在未来的社会架构与实践之中,一个人的性别(sex)将和一个人的眼睛的颜色以及脚趾的长度一样没有多大意义。”[17]

02

《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缺陷

  以努力消除性别不正义为中心,奥金在“破”——批评主流政治理论家忽略性别不正义——的基础上进行了“立”——提出了消除家庭与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性别不正义的具体举措——的工作。虽然,奥金试图努力达到其确立的目标,但如果人们仔细阅读她的这本著作的话,人们就会发现她的许多论证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包括:对家庭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够重视,对女性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够重视,对工作场所存在的性别歧视不够重视以及没有指明并论证无性别差异是否是最正义的社会。

  首先,奥金没有严肃对待家庭之间存在的差异。许多理论家从这一角度对奥金提出批评。例如,柯亨(Joshua Cohen)批评奥金使用单数的“家庭”(family)概念而不是复数的“家庭”(families)概念反映出她没有严肃对待“多样性的家庭形态”[18]。金里卡也批评奥金将焦点放在异性恋核心家庭之上,而且倾向于将“家庭内的成年成员”、“夫妇”等同于“父亲和母亲”[19]。法恩曼(Martha L. Fineman)同样指责奥金“在绝大数情况下所进行的观察和所得出的结论都指向了由一夫一妻式的、异性的夫妇与他们的孩子构成的家庭”[20]。拉泡赫(Sara Rapport)也认为奥金假定了“我们所有人都渴望的理想是由处于完全均衡状态下(in perfect equipoise)的男性和女性所组成的核心家庭。”[21]

  面对这一指责,奥金可能会回复说,她并没有忽略家庭之间的差异,因为,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她明确指出,“现在,越来越少的(当然并不是普遍的)家庭符合上一代人常见的家庭标准,即在外工作挣钱的父亲,加上在家操持家务的母亲以及孩子。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是由单亲当家;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充当父母的家庭也越来越多;许多儿童拥有两个在外工作的父母,而且他们在家庭之外接受早期的照料。”[22]不仅如此,她在此书中还指出,“家庭”包括“任何关系亲密的、相互忠诚的群体”,而且“家庭根本不是不可 避免地与它的性别结构联系在一起”。[23]

  即便我们承认奥金意识到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差别,但她实际上并没有非常严肃地对待这一差别,因为,她没有非常严肃地对待非异性恋家庭之中的儿童的正义感的培育这一议题。奥金曾多次指出,“家庭是一所正义的学校”[24],它对于儿童的正义感(a sense of justice)的培育非常重要,而正义感的形成需要人们拥有同情的能力,即“分享其他人的经验以及意识到与自己观点不一致的其他人的观点”[25]的能力,而这一能力只能在由父母共同抚养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形成。[26]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由两性构成的正义家庭对于儿童的正义感的形成意义重大的话,那么,单亲家庭或同性家庭之中的儿童的正义感或同情能力如何得以培养?按照她的逻辑推理的话,单亲或同性家庭之内的儿童的正义感或同情能力无法得以有效培养。那么,如果事实真是如此的话,人们该如何面对这一情形?奥金似乎并没有深入考虑这一问题,如果她没有深入考虑这一问题,这有可能意味着她没有认真对待家庭之间的差别,即使她在著作中意识到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差别。

  其次,奥金也没有严肃对待女性之间的差异。例如,普特南(Ruth Anna Putnam)就指责奥金在讨论妇女时,她所想到的是白人、中产阶级的妇女。[27]拉泡赫也批评奥金没有意识到“像种族和阶级这样的力量也能形塑性别并且经常使它成为一个不稳定的范畴”。[28]贾加尔(Alison M. Jaggar)同样也质疑奥金所提出的传统的建立在性别差异基础的家庭是导致性别不正义得以产生的关键这一论述可能并不适用于“同性恋或劳动阶级的妇女或有色人种妇女;因为对于她们来说,关键性要素可能是来自于异性恋或工作场所的歧视或者种族化的暴力”。[29]

  奥金可能会否认这些指责或批评,因为她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明确提到过女性之间存在差异。例如,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导言中,奥金指出:“性别分工所导致的不正义,尽管方式不同,实质上已经对社会上所有女性产生了影响。”[30]另外,她还指出,“女性作为女性经历了诸多不正义,不管她们之间存在多少差异,也不管她们经历了多少其他不正义,过去和现在的性别化的家庭以及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影响到了所有女性,不管她们是否生活在传统式的家庭中。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是要否认或贬低以下事实:性别可能以不同的程度和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亚群体之下的妇女。”[31]

  虽然奥金意识到了女性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她并没有意识到或者低估了这些差异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女性之间的支配。福莱克斯(Jane Flax)对奥金的批评已经非常明确地表达出了这一点:“(奥金)将视野完全聚焦于(妇女们)共同遭受的压迫这一做法模糊了同样非常重要的女性之间的支配关系……”这一支配起源于女性与女性之间在种族与地理区位等因素上的差别地位。[32]

  再次,奥金没有认真对待工作场所存在的性别歧视。奥金虽然将家庭内的性别不正义与工作场所中的性别不正义看做是构成“(性别)不平等循环”的两个关键要素,但她在论证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家庭是构成性别差异的关键性要素,它在一代又一代人中不断再造这种性别不平等”[33],她却不太强调工作场所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而且她在提出消除性别不平等的对策时,只是以一笔带过的方式提到要反对工作领域中的性别歧视而没有探讨具体的举措或策略[34],她的这一做法使得我们有理由怀疑工作领域中存在的性别不正义是否真的是构成“(性别)不平等循环”的关键要素之一。或者说,如果奥金认定工作场所之中存在的性别不正义是构成“(性别)不平等循环”的关键要素之一,那么她要说明她为什么没有具体解释或阐明这一关键性要素,或者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如果说我们将她没有具体解释这一关键性要素或没有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这一做法看作是她认为工作场所之中存在的性别不正义并不是构成“(性别)不平等循环”的关键要素的话,那么,她所提出的“(性别)不平等循环”这一提法值得商榷,因为,在这一循环之中,她毕竟赋予工作场所的不正义以重要的意义。[35]

  最后,奥金所设想的理想的社会是一个不存在性别差异的社会,她认为这一无性别差异的社会是一个更“好”的或更正义的社会。然而,问题在于,不存在性别差异的社会是否真的是一个更好的社会?难道说多元性别的社会不是比无性别差异的社会更好或更正义?即,对一个理性的成年公民来说,一个容许无性别差异、质疑性别差异与多重性别实践同时存在的社会难道不是比单纯的无性别差异的社会更好或更正义吗?[36]

03

《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贡献

  虽然奥金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的相关论证存在缺陷,但她在其中所做出的努力不容忽视。《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重要贡献有两个:第一、它将平等与自由两个重要的价值同时融入到她所提出的人文主义正义观中去;第二、它在很大程度上弥合了自由主义与女性主义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冲突;第三、它启发后来者继续思考如何构建出一套更严密、更系统的性别正义理论。

  首先,奥金在其《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同时将平等与自由两个价值融入到她所提出的“人文主义正义理论”[37]中去。《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主旨是消除性别不正义,同时确立起性别平等的人文主义正义,为此她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在这些措施之中,她并没有使国家过多地干预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她提出的所有措施基本都指向了人们在家庭外部的选择、激励、机会以及约束。如果按照她的实现性别正义或性别平等的逻辑,她应该针对家庭内部的建立在性别不正义基础上的劳动分工提出一系列举措,诸如在婚姻契约中规定强制性的共同承担责任的条款、将偷懒的一方规定为性别歧视以及成立专门的部门去规定与执行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的标准等等。[38]但奥金并没有倡导这些举措,虽然这些举措能够更有效地减少家庭内部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不正义的劳动分工,更能实现两性之间的平等,更有效地实现人文主义正义。这是因为奥金同时强调个人领域的自由对于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个人隐私的概念以及国家权威在其中作用有限的个人生活领域的存在意义重大”[39],而个人自由(个人隐私或个人生活领域)之所以存在的前提是人们对男性与女性在家庭之中的角色或作用的多元化理解。因此,奥金实际上将平等与自由这两种价值同时融入到她所提出的“人文主义正义理论”中去,她并没有像麦金农(Catharine A. MacKinnon)那样为了过分突出平等的价值(“个人的即政治的”[40])而牺牲自由的价值。奥金的人文主义正义理论用柯亨的话来说就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自由式平等人文主义”。[41]

  其次,与上一点密切相关的是,奥金在《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中缓和了女性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对立。传统上,由于自由主义者们经常将家庭以及包括在家庭内部的两性不公平的劳动分工归于家庭或私人领域之内,或者说将它们排除在政治或公共领域之外,从而引起女性主义者们的强烈反对。有些女性主义者甚至认为女性主义的主张与自由主义的诉求之间互不相容。奥金基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平等逻辑或自主逻辑重新将性别不平等这一有违正义的议题纳入到自由主义理论视野之内,从而修正了自由主义传统上对公私领域之间的划分,从而将自由主义修正为非男性中心的自由主义,她因此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女性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矛盾或尖锐对立。[42]

  最后,奥金的《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激发了人们特别是女性主义者们的想象,它引导人们继续去思考她未能有效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从而能够构建出一套论证严密的性别正义理论。虽然奥金这本书的论证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像《理想国》这些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一样,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贡献并不是提出一系列令人信服的论证,而是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议题,即唤起人们关注被当代主流正义理论家长期忽略的性别正义,从而使得之后的政治理论家在探讨正义问题时不能将这种忽略当作是想当然,不仅如此,像其他著名的政治理论家一样,为了终结性别不正义,她还提出了一系列很具有启发性的解决方案,即为实现作为人文主义正义的性别正义而提出的具体举措,虽然奥金对这一系列方案的论证存在问题,但这并没有妨碍其他人沿着她开创的路线继续走下去,从而提出更为严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Ruth Abbey,The Return of Feminist Liberalism,Routledge, 2014, p.23.

[2]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理论家金里卡(Will Kymlica)自称其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深受奥金有关性别正义论著的影响”,参见Will Kymlica, Liberal Complacencies, in Joshua Cohen, Matthew Howard, and Martha C. Nussbaum (eds.), Is Multiculturalism Bad for Women?: Susan Moller Okin with Responden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p. 34.

[3]Susan Moller Okin, 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4]苏珊·奥金的《正义、性别与家庭》一书的英文版书名为Justice, Gender, and the Family,然而中文版将其译为《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实际上,奥金在这本书中不断阐明的一个主题就是性别(gender)是对性(sex)的社会构建,因此,奥金在其书中非常明确地区分了作为社会构建产物的gender与作为身体自然差异的sex之间的区别,即她认为性别(gender)的本质是性(sex)差异的制度化,所以笔者还是根据原书书名将其翻译为《正义、性别与家庭》,对照[美]苏珊·穆勒·奥金:《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12.

[6]更为详细的概括参见郭夏娟:“欧金《正义、性别与家庭》”,载应奇主编:《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5~250页。

[7][美]苏珊·穆勒·奥金:《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8]同上,第42~43页。

[9]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23.

[10]Ibid.

[11]有关奥金与罗尔斯关于家庭正义的争论参见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p. 89-109.Susan Moller Okin, Political Liberalism, Justice, and Gender, Ethics, Vol.105, No.1,1994, pp. 23-43.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202页。罗尔斯:“公共理性理念新探”,载约翰·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612~657页。关于他们之间的争议的诠释参见Scott Sehon, Okin on Feminism and Rawls, The Philosophical Forum, Vol.27, No.4,1996, pp. 321-334.郭夏娟:《为正义而辩:女性主义与罗尔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蓝江、王欢:“正义原则与家庭正义:罗尔斯与苏珊·奥金的正义之争”,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2]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146.

[13]Ibid., p. 147.

[14]Ibid., p. 159.

[15]Ibid.

[16]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116n.

[17]Ibid., p. 171.

[18]Joshua Cohen, Okin o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2, No.2,1992, p. 263n.

[19]Will Kymlicka, Rethinking the Famil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20, No.1,1991, p. 84.

[20]Martha L. Fineman, Review of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Ethics, Vol.101, No.3,1991, p. 648.

[21]Sara Rapport, Justice at Home: Okin’s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Law and Social Inquiry, Vol.16, No.4,1991, p. 847.

[22]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18.

[23]Ibid., p. 125.

[24]Ibid., p. 17.

[25]Ibid., p. 18.

[26]Ibid., pp. 185-186.

[27]Ruth Anna Putnam, Why Not a Feminist Theory of Justice, in M. C. Nussbaum and J. Glover (eds.), Women,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A Study of Human Capabilit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313.

[28]Sara Rapport, Justice at Home: Okin’s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Law and Social Inquiry, Vol.16, No.4,1991, p. 842n.

[29]Alison M. Jaggar, Okin and the Challenge of Essentialism, in Debra Satz and Rob Reich (eds.), Toward a Humanist Justice: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Susan Moller Oki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72.

[30][美]苏珊·穆勒·奥金:《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导言第1页。

[31]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p. 6-7.

[32]Jane Flax, Race/Gender and the Ethics of Difference: A Reply to Okin’s Gender Inequality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Political Theory, Vol.23, No.3,1995, p. 503.

[33]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170.

[33]Ibid., p. 176.

[34]Joshua Cohen, Okin o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2, No.2,1992, pp. 280-285.

[35]陆品妃,“提倡性别正义之法:定位苏珊·欧肯之贡献”,载《思与言》2013年第2期。

[36]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23.

[37]Joshua Cohen, Okin o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2, No.2,1992, p. 267.

[38]Susan Moller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p. 128.

[39]Ibid., pp. 180-185.

[40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广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41]Joshua Cohen, Okin o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2, No.2,1992, p. 267.

[42]陆品妃,“提倡性别正义之法:定位苏珊·欧肯之贡献”,载《思与言》2013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继亮(1983-),男,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思想史。

(本文首发于《反歧视评论》2018年,经作者授权在本公号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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