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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克、李朔严|公共管理研究中的案例方法:一个误区和两种传承
作者:蒙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朔严(通讯作者),上海大学社会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原文刊发:《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9期
[摘 要] 当下中国公共管理学科中存在的循环论证式案例研究,无助于该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对中国公共管理实践的提炼与总结。为回应这一问题,本文梳理了案例研究中的两种取向——数据集传统和过程追踪传统,并在结合实际研究例子的基础上,探讨了两种传统对于因果的理解以及案例研究的特点。本文主张,只有摒弃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采用科学的案例研究设计,才有可能提高研究结果的分析性和知识积累的纵深性,从而为中国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打下牢固根基。

[关键词] 案例研究;公共管理;过程追踪传统;数据集传统;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之于中国公共管理学科发展:作为解决办法和作为问题本身

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自诞生起就一直维持高速发展的态势,体现了极强的生命力。日新月异的公共管理实践一方面为公共管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而丰富的素材,另一方面也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较于政治学或社会学等基础学科,公共管理具有鲜明的应用色彩,同时处于各个学科的交叉地,这虽然造成了公共管理这个学科边界的模糊,但也让各个学科的学者都能够从各自的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定量或定性方法对公共管理实践做出科学的研究,大大增强了公共管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1]

在众多研究方法中,案例研究对于公共管理研究乃至学科的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从研究方法上来说,案例研究作为一种实证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侧重于因果推断不同,不仅可以通过严谨的案例筛选进行比较研究,实现因果推断,还能够通过对案例细节的深描来展现因果的作用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是推动公共管理学科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必不可少的路径。另一方面,从公共管理的学科角度上讲,案例研究对于建构本土化的公共管理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公共管理研究应当面向中国的实践,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理论,而是应当坚持田野取向,扎根中国本土化研究。[2]在这一过程中,案例研究的地位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对公共管理实践的深描,才有可能深刻理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背后的运作逻辑,才能立足于本土对西方理论进行更合理的批判,从而推动中国公共管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虽然案例研究之于公共管理的重要性已经众所所知,但对于如何开展案例研究这一问题,学术界目前还存在着诸多误区,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自我循环式案例研究的大行其道。所谓自我循环式的案例研究指的是研究者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基于一个案例,“抽象”出一套理论框架;然后在成文时,将这个框架置于文章开头,再用同一个案例,来“检验”或支持这个框架。这种取向,貌似是既有理论分析又有经验证据支撑的实证研究,但其实是一种循环论证、同义反复。一方面,这种做法中所谓的“理论抽象”(theoretical abstraction),其实只是将案例中的具体行为者和行为的名称替换为类型学的称谓;另一方面,这种取向中所谓的“经验检验”(empirical tests)事实上只是用具体事实细节作为例子来说明(illustrate)或填充上述“理论”,而并非证伪或证实这个理论。这两方面看似相互支持,但本质上却是循环论证。

上述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的普遍化,造成了今天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系列大问题。首先,在具体研究层面,采用这种做法的研究一方面无法做出理论贡献(因为其只是为某些理论通过举例的方式增加了案例注脚),另一方面也无法阐明其所研究的案例的内部因果机制(因为其在进行“理论抽象”时,必然会舍弃那些难以理论化的案例细节,如果这些细节理解是该案例内部的因果机制所不可或缺的,那么这种做法反而会阻碍我们对案例本身的理解)。

其次,在整个公共管理学科层面,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即便能够提出新的理论概念,但这种概念往往缺乏足够的分析性,从而难以产生和推动下一步的研究议程;这直接导致了公共管理学科理论生产的碎片化(即不同的具体领域产生各自的理论,且这些理论之间难以对话),使得这一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只有横向的延展(即学者们针对不断涌现的各种公共管理具体问题分别创造了一个个新理论,但这些理论之间以及新旧理论之间却缺乏勾连),无法实现纵向的累积(即如经济学那样,针对新现实问题的新理论构建一定是建立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之上)。这是限制中国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循环论证式案例研究的特点及问题

总的来看,循环论证式的案例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首先,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所进行的理论建构(theory building),本质上是一种“比喻”。虽然这种案例研究在案例分析之前提出了理论框架,但理论框架的提出并不是基于已有理论的严格演绎,而是根据经验材料的抽象。这种做法看似为之后的案例分析提供了“科学”的分析框架,但由于缺乏理论演绎的过程,导致分析框架难以具有合理性,即分析框架中的因果关系难以找到理论依据。这也意味着这一分析框架无法与已有的理论体系相联系:无法得知分析框架中哪些部分是已有的理论,哪些部分是研究者自己所做的工作,这也妨碍了对文章亮点的把握。这种分析框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比喻,虽然对案例材料进行了抽象,但这一抽象过程却缺乏与已有理论的勾连,不仅影响了后面案例的分析,也使文章的理论价值大打折扣。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循环论证的案例研究在提出分析框架的时候也会有意识地从已有文献中寻求一些支持,但这种寻求支持的过程与其说是演绎,而不如说是举例论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基于单案例所提炼的分析框架,其包含的要素和因果机制往往比较多,大大增强了论证的难度,也使得分析框架异常复杂。

其次,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所进行的实证检验(empirical testing),本质上是一种“举例”。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说,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遵循了变量的分析思路,却缺乏科学的研究设计。为了证明前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会将案例依据分析框架分解为变量进行分析,尝试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证明理论框架的正确性。然而,这种分析方式在本质上属于举例,而不是科学的证明。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如果要证明自变量对于因变量有影响,就必须严格筛选案例,实现对相关变量的控制(即处理和回应竞争性理论),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的存在。然而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缺乏研究设计这一过程,由于是单案例研究,无法实现对变量的控制,因此也不能证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加上循环论证式的分析框架因果链条往往十分复杂,包含的变量众多,更难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证明。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分析框架本身就是基于这个案例所提取,因此自然能够契合分析框架,属于同义反复。科学的研究设计的缺乏再加上因果链条的复杂性,使得自我论证的分析框架本身存在诸多漏洞,也极易被其他案例所证伪。

这两方面的特点使得自我循环的案例研究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证层面都不具有优势。一方面,其所提出的“理论”虽然是基于现象的提炼和归纳,有着很强的田野取向,但却缺乏与已有理论的对话,因此不具有可分析性。另一方面,由于自我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往往声称其最大的贡献在于提出的分析框架能够阐述一般性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就意味着这一分析框架具有普适性或一定程度的外部效度,但在证明的阶段,这种研究又缺乏严格的研究设计,没有通过案例比较的思路来论证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这就使得其论证的过程大打折扣,其结论也不可能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度。这两方面的因素阻碍了学术知识的纵向积累,导致很多自我循环式的案例研究在提出一个分析框架以后往往就会陷入“无人问津”的地步,后人也不能进一步在这一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让公共管理的知识体系愈发碎片化。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追求分析框架的一般性,这种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在分析案例的时候需要将案例本身拆解为各个变量进行分析,反而将案例的处理结构化,丧失了案例本身的情境(context),很容易导致大量案例细节的缺失,消解了单案例研究原本的最大优势。这也不利于公共管理的实践者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案例。

三、案例方法的应用:两种传承

本文认为,公共管理的案例研究应当遵循两种传统:一是以数理统计为特点的数据集传统;另一个是以因果机制为特点的过程追踪传统。在第一种传统中,案例研究的分析工具是变量(variable),并将案例都视为同一类案例的一个观测(observation),而这个单案例的各个特征(以及这个案例中的各种事实),都被视为不同变量的某个取值,并被称为数据集观测(data-set observation,简称DSO),从属于这类案例的所有观测所构成的即数据集(data-set)。DSO本质上遵循的是结构化的思维,其认同案例间的可比性,于是跨案例分析(cross-case analysis)便成为可能。因此,遵循DSO传统的案例研究,其研究结果能够通过跨案例分析进行理论检验(theory testing),为知识的纵深积累提供了可能。在这一传统中,案例分析遵循同质性原则,即每个案例的解释变量取同一个值,则被解释变量在每个案例中所对应的取值也应当一样。[3]因此同质性的案例在理论上就应当具有相同的因果效应。依据这一思路,研究者可以通过有意识的案例选择,观察解释变量的不同取值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如果被解释变量随着解释变量的不同呈现系统性的变化,那么就可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为了实现准确的因果推断,这种案例研究的关键在于对案例的控制,即控制住案例的其他特征以最大程度排除相关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从而精准地观察解释变量的作用。[4]最相似案例体系设计(most similar systems design)与最不同案例体系设计(most different systems design)就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的典型研究策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只要有意识地选择案例,即便是单案例也能实现因果推断,理论最可能案例(most-likely-case)与最不可能案例(least-likely-case)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策略,前者是将案例置于一个传统理论的有利境地,如果被解释变量不符合理论预期的变化,则意味着新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产生了影响。最不可能案例则恰恰相反,是将案例置于一个传统理论的最不利境地,如果被解释变量符合理论预期的变化,则同样能够证明新的解释变量的作用。从本质上讲,这两种策略都是通过理论构建了一个理想的比较案例,从而实现对案例相关变量的控制,因此与比较案例的研究策略在逻辑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具体而言,DSO传统的案例研究从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上又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原因的影响”(Effects of Cause),这种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主要见于那些采取统计推断的社会科学学者,这种对于因果推断的理解是将原因(Cause)看作为干预(treatment),进而去比较那些受过干预的个体与那些没有受到干预的个体在统计意义上是否存在显著的区别。[5]第二类对于因果机制的理解聚焦于“结果的原因”(Cause of Effects),[6]即什么导致了Y?[7]因果关系不能仅仅表现为概率上的相关性,而是被理解为“充分性”(sufficiency)与“必要性”(necessity)。同时给定的结果不仅来自于多个原因,而且和组合也有关系,研究者可以通过案例之间的比较,识别案例中共同出现的导致结果的原因,并将其作为充分条件,或通过求异法识别只有哪些原因必须出现时结果才能出现。[8]虽然这两类对于因果的理解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都遵循了数据集的传统,将案例的信息结构化处理,探寻变量之间的关系。由于在研究设计时遵循科学的控制原则,DSO的案例研究的结论往往具有外部效度,而这也影响了DSO案例写作的结构:由于案例的选择需要根据理论的指引,因此在写作过程中,DSO的案例研究往往需要从已有理论出发,通过严密的逻辑建构因果关系的分析框架,然后再通过同质性案例的筛选在经验层面予以证明。

不同于DSO,CPO(causal-process observation)传统中的分析工具是因素/条件(factor/condition)。这一传统之下的案例研究,将案例视为一个自足的个案,并不将其与其他案例归为一类进行比较。于是,这种案例研究关注一个单案例内部的所有重要特征和事实,而不仅仅是那些能够被结构化地抽象成能适用于一类案例的变量的特征。这些独特的特征和事实,揭示了这个案例内部的因果机制(causal mechanism)起作用所必须的因素/条件,被称为因果过程观测(causal-process observation)。[9]这种案例研究,不依赖案例间的可比性,本质上遵循的是质性思维,主要依赖案例内分析(within-case analysis),聚焦于连接原因和结果的机制(mechanisms linking cause and effect)。在具体分析的时候,CPO通过聚焦案例的细节来实现对因果关系的新解释,但为了避免陷入细节困境而无法找到真正重要的影响因素,秉持CPO传统的学者认为研究者应当像侦探一样去关注那些诊断性的证据(diagnostic evidence),把这些证据作为寻找因果关系的关键。而寻找这些诊断性证据的关键则在于已有的“先验性知识”(prior knowledge),这种“先验性知识”既包括了已有的理论,也包括了生活中的常识。[10]在先验性知识的指引下,研究者可以依据诊断性证据再现整个的因果过程。于是,遵循CPO传统的案例研究,其在研究过程中不仅能利用因果过程观测与旧有理论形成理论对话,其研究结果所揭示的因果机制也能作为理论构建(theory building)的基础,从而也使得知识的纵深积累成为可能。值得注意的是,与DSO不同,CPO的案例研究不追求因果关系的外部效度,由于CPO的案例研究更侧重于案例内部本身的因果过程,其案例内的信息具有高度的情境性,对信息的抽象会损失案例的信息,因此CPO在写作结构上侧重于对于案例的深描与还原,也就不需要通过已有理论来演绎分析框架,因为任何结构性的框架都会构成对案例深描的束缚,反而不利于结论的理论提升。

由此可见,DSO的案例研究与CPO的案例研究是两种不同的取向:前者是将案例的信息数据化、结构化,通过科学的研究设计将案例作为证明因果关系的素材;后者则是尊重案例内信息的具体情景,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例事实本身。这两者的区别也决定了写作结构与素材运用的差异。但无论是DSO还是CPO,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对假设进行检验。在DSO的案例研究中,假设是根据已有的理论演绎而来,然后通过科学的案例研究设计,来证实(证伪)变量关系。而在CPO的案例研究中,虽然它不像DSO一样直接提出需要验证的假设,但研究者在寻找所谓的“诊断性证据”的时候实际上是依据“先验性知识”来判断,这种“推理”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对假设的检验。接下来,本文将选取三个典型例子,分别介绍上文提到的两种DSO的案例研究以及CPO的案例研究。

首先是DSO传统中“原因的影响”的例子,本文选取了《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2期的《政治关联会影响中国草根NGO的政策倡导吗?——基于组织理论视野的多案例比较》一文予以说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探讨中国情境下政治关联对于社会组织政策倡导的影响。作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与西方不同,由于面临资源依赖与合法性压力的双重约束,政治关联对于草根社会组织政策倡导的影响呈现倒U型分布,即过弱或过强的政治关联都会阻碍草根社会组织的政策倡导,而与政府保持若即若离的社会组织则更有可能介入政策倡导。[11]在这里,作者采用了最相似案例体系的研究设计,选取了三个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自身的特征进行变量化处理,在控制其他相关变量(规模、成立时间等)的基础上,重点考察政治关联(自变量)对政策倡导(因变量)的影响。在作者看来,这三个案例在本质上属于同质性案例,即遵循着一样的因果逻辑,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在无其他干扰变量影响的基础上,自变量的不同取值会对因变量产生理论预期的影响,则可以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在写作逻辑上,作者遵循了理论演绎——提出假设——验证假设的顺序,通过整合资源依赖理论与合法性理论,提出了解释中国草根社会组织政治关联对政策倡导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倒U型的假说,接着作者用最相似案例体系的设计,通过比较案例研究证明了假说的成立。由于已经提出了理论框架,作者的案例分析的时候是围绕着变量的关系展开,舍弃了很多与分析框架无关的细节。之所以说这篇DSO研究更侧重于“原因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作者证明的更多是政治关联对于政策倡导的影响效果,即随着政治关联的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政策倡导倾向会先上升后下降,而非是一种充分性与必要性的关系(即有政治关联才有/没有政策倡导),因此本质上是一种数量上的相关关系。

第二个DSO的例子本文选取了《公共管理学报》2018年第4期的文章《混合型组织治理:政府控制权视角》,与上一篇文章不一样,这篇文章更侧重于“结果的原因”。作者首先从现象入手,提出“作为混合型组织,为什么农信社在2003年改革前持续全面亏损,而在2003年政府管理权下放省政府的改革后,盈利和支农绩效都大幅改善?”作者认为这其中的核心在于政府控制权与政府投入的相匹配程度。在这里,作者实际上是通过农信社的案例来要寻找混合型组织实现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12]受已有的经济学的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启发,作者认为如果控制权与投入不匹配,混合型组织的成本和风险会转嫁给有投入、但无控制权的政府主体,导致混合型组织资源被攫取、治理无效,因此只有当投入的主体也掌握相关的控制权的时候,组织的治理绩效才能改善。为了检验这一假设,作者首先用了多案例比较,以2003年农信社的改革为节点,比较了前后自变量(政府投入与政府控制的匹配性)的变化对于因变量(组织治理绩效)的影响,由于2003年前后农信社除了自变量产生变化以外,其余的特征都没有明显的变化,因此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最相似案例体系设计,能够有较强的因果推断。接着,作者又用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农村资金合作社两个案例对这一假设进行了稳健性的检验,发现因果关系依然成立。从写作的逻辑来看,这篇文章一样遵循理论演绎——提出假设——验证假设的顺序,案例的分析是基于理论框架的指引。因此虽然这篇文章更侧重于“结果的原因”,但由于同样属于DSO传统,其在写作结构和案例分析上与上一个例子具有一致性。

最后是CPO传统,本文这里选取了发表在《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2期的文章《非正式问责、组织学习与政策执行:J市政府职能转变综合改革的案例研究》作为例子。作者针对当下官僚体制内部正式问责难以奏效的难题,尝试探讨非正式问责及其关联的组织学习等机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作者选取了J市政府职能转变综合改革作为切入口,重点考察了J市在改革进程中召开的一系列会议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通过对案例事件史的梳理,作者发现,工作组会议塑造出一种围绕政策执行的非正式问责机制和相关的学习过程,通过对工作组会议内部细节的再现和描述,作者归纳了相关的命题,首先,在存在竞争和不确定性的制度情境下,非正式问责有助于促使执行者推动改革,完成相关的政策执行任务。其次,组织学习是对非正式问责作用发挥的有益补充,高效、规范的组织学习机制有助于促进政策执行。作者还进一步对案例进行了讨论,与已有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对话,指出了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一条可能的思路。[13]在研究方法上,作者采取了单案例的研究思路,选取了一个市的政府职能转变的综合改革作为样本进行考察,与DSO强调通过案例比较探索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作者在这篇文章更多是还原和分析在改革过程中的主体的互动来查看非正式问责和组织学习对于不确定环境下的政策执行的作用,通过事件、深入访谈以及前人的已有理论,作者努力寻找那些“诊断性证据”作为提炼命题的依据。在这篇文章中,变量已经不作为分析的工具,分析的目的也不在于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去得出具有很强外部效度的因果关系,而是将作者所选取的案例——J市的政府职能转变的综合改革中所发生的事情——讲清楚。因此此时的因果关系具有很强的情境性,也就是说更多适用于这一个案例中。事实上,作者也没有刻意强调这一因果关系的外部效度,而是希望能够从这个案例中发现当下服务型村级组织所存在的问题。从写作逻辑上看,与DSO的例子不同。这篇文章更多采取了归纳式的写作逻辑,即一边描述案例的事实,一边对其进行分析,最后再进行归纳,提出相应的命题。这与DSO强调从演绎逻辑推出假设再通过案例分析证明的写作结构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这一研究不能像DSO一样进行因果关系的外部推论,但由于研究的目的在于还原事情本身,因此在分析的过程中能够看到大量关于案例的细节,使得案例的呈现更加鲜活,也成为进一步进行理论建构的基础。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无论是DSO的传统还是CPO的传统,都不属于本文开篇提到的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对于DSO来说,分析框架和相关的理论假设来源于已有理论,其中既包括直接借鉴,也包括基于已有理论的整合和演绎,而之后的案例分析则是对这一分析框架及假设的检验。对于CPO来说,因果关系不依赖于已有理论,而是通过对案例事实的还原和分析得以实现,其结论也不追求外部效度,因此也摆脱了循环式案例研究看似具有推广性的“科学”的帽子。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基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献中对案例方法的分析,讨论了当代中国公共管理研究在案例方法应用上的一个误区,并建议采用案例研究中的两种方法传承来纠正这个误区。本文认为,当下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误区,即循环式案例研究的普及。这种案例研究看似规范且科学,但却造成了很大的问题,不仅使得各种概念和理论层出不穷,阻碍了相关知识的纵向积累,影响了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同时也没有将公共管理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深描和分析,影响了对公共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

本文回溯了案例研究的两种传统,分别介绍了以数据集为特征的DSO传统以及以过程追踪为特征的CPO传统这两种案例研究的特点。前者以变量为分析工具,将案例作为检验假设的数据,通过严格的案例比较来实现变量之间的因果推断。后者以因素作为分析工具,侧重于案例内部所有的信息和事实,通过先验性知识寻找诊断性证据,从而再现整个因果机制。不同的取向也决定了两种案例研究的目的以及优势存在差异,DSO的案例研究更适用于理论检验,实现对理论的证实(证伪),但由于将案例的特征进行结构化的数据处理,实际上损失了很多案例的细节,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对于案例更加细致的理解,不过其结论却能够有较强的外部效度。相反,CPO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具体案例的因果分析,具有高度的情境性而不追求外部效度,但一方面由于最大程度地还原事情本身,CPO的案例研究能够呈现大量的细节,从而帮助人们理清具体的因果关系,对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另一方面,其所积累的案例素材也能够为今后学术研究的理论建构打下基础。

其实从本质上讲,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是DSO和CPO的混合体,具体表现在:1.其理论框架的提出是CPO式,即通过案例归纳进行提炼,而非DSO的逻辑演绎式。2.其分析路径是DSO式的,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在分析案例的时候是基于变量的分析思路,希望通过单案例论证分析框架的合理性,从而说明分析框架的外部效度,因此其目的不在于把案例本身讲清楚,而是追求分析框架的一般性。因此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其内部存在合理性的要素,但由于DSO和CPO在研究目的、因果认识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这种混合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两种传统内在矛盾的不可调和,最终变成了“四不像”,既丧失了理论上的追求,也消解了经验材料的优势。因此循环论证式的案例研究从根本上讲是无法适应公共管理学科和实践发展的需要的。(① 关于归纳法、演绎法和循环论证,本文认为这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其“理论负载”(theory-laden)的程度。所谓“理论负载”,指的是观察行为受理论的指导程度。在这三者之中,演绎法的“理论负载”程度最高,因为它完全依赖于文献中的理论,从中推导出可观测的意涵(observable implications),然后再根据这些意涵来“按图索骥”,在现实世界中寻找是否有相对应的现象。归纳法的“理论负载”程度次之。虽然归纳法似乎只是对大量现象的共同特征的概括和总结,但其背后仍然隐含着理论的指引,这是因为事物的特征千千万万,观察者选择了这部分而非那部分特征来进行概括,这种选择本身就需要一定理论视角的指导(这种理论视角可能来自于理论文献,也可能源于前人的经验提炼)。相比演绎法和归纳法而言,循环论证的“理论负载”程度最低。本文所指的循环论证,它既不像演绎法一样高度依赖于理论推导,也不像归纳法那样取材于大量现实。它所做的,只是基于单个案例,利用研究者个人的经验和判断,将这个案例的某些特征置换为抽象的概念。因此,在不使用任何理论推导或理论视角这个意义上,循环论证的“理论负载”程度最低。


本文认为DSO和CPO这两种传统对于中国当下公共管理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从学科的角度来说,中国的公共管理一方面需要国际化,融入世界,另一方面需要本土化,扎根现实。前者要求学科在研究范式上与西方统一,从而在技术上实现对话的可能。后者要求对中国的实践经验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提炼理论从而在内容上与西方有所对话。无论是DSO还是CPO,都能够实现这两个目标。DSO和CPO作为两种案例研究的传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案例研究的路数,也各自拥有很多优秀的研究成果。因此,只要是采取这两种传统的案例研究,就能够在研究范式与西方一致,同时能够扎根于中国公共管理的实践,有利于为建构本土化理论提供经验素材,因此也为与西方的理论对话提供了内容。

其次,从公共管理的实践角度来讲,当下中国公共管理的实践纷繁复杂,亟需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总结。这就需要对案例本身进行深入的调研,只有将案例的细节最大程度的呈现,将事件本身最大程度地还原,才能够对公共管理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做出精准的判断,从而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CPO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众多的政策可能会在各阶段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实践者来说,他们更希望得知的是案例内部的知识,从而为修正政策提供更多的依据。CPO的研究可以通过展示案例细节,为实践者提供足够强的内部人的视角,从而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案例研究对于公共管理学科和实践的意义至关重大,因此必须采用正确的案例研究方法才能推进学科知识的纵向积累以及对实践经验的精准概括。这也需要公共管理研究者不仅在研究的过程中要遵循两种传统的原则,也需要在教学中准确地传递相应知识给学生。中国丰富多彩的公共管理实践为案例研究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宝库,相信对案例研究范式改革的一小步,将成为推动公共管理更好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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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政治关联视角下企业发展与创新环境优化研究”(编号:2018EGL00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创新研究”(编号:17ZDA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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