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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 | 试论中国古代农民的群体性特质

摘  要

中国古代农民并非一盘散沙,亦非“口袋中的马铃薯”,而是具有较强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的社会群体,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质。村落中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的最大特点是村民参与的普遍性。村民们累世聚居,彼此间的联系与往来十分密切,自发的劳动合作一直相沿不息。在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以农耕文化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中,形成了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这既是农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是其精神与生存的相互依托。中国古代农民的这种群体性特质是由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结构所造就的,它一方面使古代农民可以形成共同关系,甚至可以保护自己的群体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存续和变革的基本力量。唐太宗所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是对这一社会规律的高度总结。

作者马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载/《文史哲》2019年第6期,第55-66页

长期以来,凡论及中国古代农民,多冠之以“自私”“分散”“保守”甚至“一盘散沙”等描述,也有学者引证马克思对法国近代农民的分析结论,将中国古代农民目之为“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彼此分散而缺乏联系,但他们并未意识到马克思所评价的法国近代农民与中国古代农民的明显差异,简单化地将马克思对法国近代农民的评价套用到中国古代农民身上,这样势必削足适履,难以明了中国古代农民的真实特质。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中国古代村落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与生产出发,探讨中国古代农民的合作精神与集体意识,对其群体性特质进行初步发掘,以裨于对中国古代农民乃至中国古代农耕文化的客观认识。

一、村落公共活动与村民的集体意识

中国古代村落自产生起,便具有较强的共同体特征,在长期的传承发展中,村落中的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一直较为丰富,既有祭社、祭神、驱傩、求雨、腊祭等祭祀活动,又有修路、架桥、凿井、建房等公共事务,还有春节、上元、清明、端午、中秋等各种各样的节庆娱乐活动。这些村落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具有若干突出特色。

其一,对于村落的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村民往往普遍参与。农民是中国古代村落的基本构成,村落中的农民固然以一家一户的小农为主体,每户农民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与生活单位,也都是直接在王朝政权管理下的编户齐民,但他们之间并非老死不相往来,而是同处于一个村落共同体中,积极参与村落的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以祭社为例。中国古代村落中的祭社一般分春社与秋社两次进行:“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谷丰熟;秋祭社以百谷丰稔,所以报功。”自先秦时期,人们便“唯为社事,单(殚)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祭社之际,村民会倾家而出,参与社祭活动。他们集合一处,杀猪宰羊,祭祀社神,然后分享祭肉、祭酒,共度社日。对于村落的其他公共活动,村民们也是踊跃参与。

其二,中国古代村落中的公共活动具有较强的自组织性。认真分析中国古代村落中的公共活动,不难发现,村落中的公共活动少有官方介入,基本都是村民们自发组织,共同参与。常见方式是组建社或会,推举社首、会首,全社或全会共同组织有关活动。作为民间组织的“社”起源于汉代,初时之社都是社祭的产物,其设置受官方控制,要得到官方认可。汉王朝时代,要求以里立社,不能随意立社。然而,在民间却出现了里社之外的私社,而且其发展呈现出不可遏止的势头。由祭社而生的村民的公共活动也延递而来,社自然也就成为乡村公共活动的重要组织者。汉代以后,村落中的各种结社层出不穷,如北朝村落中的佛教结社义邑、唐代敦煌的各种社邑、元代的锄社等,都很有代表性。至明清时期,村落中的各种会社更是多种多样。如清末对婺源县的调查表明,该地有“青苗会以保护农林为目的,桥会、路会以便行人、备水患为目的,皆以一乡一村为范围者也”。该地还有更大量的祭祀娱乐类的会社,“若同年会、戏会、土地会、社会、灶会、胡帅会、李帅会等,则不一而足。尤著者如城乡之四月八会、东乡汪口之三宝仙会、北乡清华之端阳会、南乡中云之重阳会,演戏至十余日,靡费至数百金”。这些会社中的多数都覆盖了村落社会,也都有村民的广泛参与。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除了通过社或会参与村落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外,村民们还可以自行制定村规民约,尤其是明清时期,订立村约现象相当普遍。

其三,中国古代农民对于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义务认同。以村落公共活动所需费用为例。村落中的公共活动既然是村民自发所为,所需钱财自然是向全体村民收取或摊派。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所言“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即指村民被摊派、敛钱祭社之事。这在汉代简牍中也有反映。如居延汉简有简文云:“入秋赋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地湾汉简还有一简记道:“八月戊午社计。”所谓“社计”,应当就是统计社内的社钱收敛情况。破城子汉简有一简记有收敛社钱的具体情况:“入钱六千一百五十,其二千四百受候长,九百部吏社钱,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敛取方式多为摊派,以人户为单位,平均负担。这一方式是中国古代村落公共活动的通则。唐宋之间西北村落中盛行的春秋座局席的活动方式便是轮流承办与平均分摊的结合。至明清时期依然如此。

二、村落生产活动与村民的合作精神


早在西周井田制下,中国古代的农民们就进行着集体性的劳动。战国秦汉以来,土地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井田制而授田制而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农业生产也由大田集体劳作转为个体的小农劳作,但村落的基本结构并未改变,村民们仍然是相聚而居,邻里相望,鸡犬之声相闻,彼此间的联系与往来十分密切。村民自发的劳动合作习俗一直延续下来。

就现有史料而言,村落中的生产合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一定时节的集体耕耘。它往往是在统一组织下,以秧鼓助力,活跃气氛,提高效率,其中也包含了互助、换工等方式。汉代水田劳动中已出现了秧鼓助力现象,在水田薅秧时,往往以一人敲击锣鼓领歌,组织有节奏的农作,减轻疲劳,提高效率。至宋代,一些村落中仍流行集体耘田的习俗,为了奖勤罚懒,耘田时还在田边置漏和鼓。在日常的生产劳动中,村民们多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这种劳动合作得以成立的机制,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换工”与互助。另一种生产合作方式是结社。村落农民为解决个体家庭中劳动力的不足,或为共同进行公共性生产行为,也会组成相对稳定的生产合作组织——社。为生产互助而形成的结社出现于汉代。《汉书·五行志》有“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的记载,颜师古注引臣瓒曰:“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农民所结田社的具体情况已不得而知,但应当是社内人员在耕地、收割、打场、脱粒等农作生产环节相互合作,共同使用场地、牲畜、水源、工具等资源。

汉以后村落中的生产合作性结社多为专门性结社,如唐宋之际的渠人社、元代的锄社等等。渠人社是村落农民为修治、使用水渠而形成的结社。敦煌文书中有若干件社司转帖,让我们可直观了解渠人社的活动情况。渠社具有民间性与官方性双重色彩,既被官方认可,接受官方指令,负责水渠维护、修葺;又自发组织一些合作活动,比如行水浇灌、房屋修葺、春秋社局、丧葬互助等等。两类活动在转帖中可以明确区分,当时的转帖中都有对不参与或迟到人等的处罚。一种处罚是决杖若干,另一种处罚则是罚酒若干。元代的锄社与此前的渠社颇有异曲同工之处。其先是民间成社,后又被官方推广,是北方一些村落自发组织的生产互助组织。元王朝统一全国后,鉴于乡村久经战乱,凋弊不堪,遂参照流行于北方地区的锄社模式,利用行政力量,向全国着力推行,以劝课农桑,恢复农业生产。锄社又转而成为官方基层组织的一环。但是,这种官方化的社制已失此前锄社中农民合作生产的本义。

三、村落日常生活与村民的邻里守望


邻里守望表达的是一种以地缘为基础、以农耕和村落为背景的人际关系。浸润在村落日常生活中的邻里守望,不仅是一种伦理要求,更是农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是村民精神与实际生存的相互依托与互助。

《周礼·地官·族师》中就提出建立邻里乡人相互劝勉、相互协助、相互救济的睦邻关系。两汉以来,儒家伦理文化的倡导与中国古代村落的现实相结合,使传统的邻里相望逐渐内化为乡里民众的价值取向,规范和引导着村落民众的生活,村邻间的守望相助相沿成风。以丧葬互助为例。丧葬是古代村落中的头等急难之事。在两汉时代,乡村百姓遇有丧葬,便有吊丧、会葬之举。吊丧时不可缺少的是丧家的赙赗之礼。《公羊传·隐公元年》曰:“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赙赗即送给丧家的布帛、车马、钱财等。不过,上层社会之赙赗数额巨大,名目繁多,属于锦上添花,带有颇强的功利性与社交性。乡村农民的赙赗往往只有数十钱至百钱,都属雪中送炭,是较为典型的丧葬互助。正如《汉书·食货志》中晁错所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这里将吊唁死者作为农民的一项经常性支出。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编号为2的木牍,证实了晁错所言的真实性。乡村中的会葬在汉代文献和画像石中多有描绘。唐代敦煌结社社条中,也多有丧葬互助的内容。

村落中体现在日常的邻里守望,内容十分丰富,但唯其日常,更多地存于细微之处,缺少直接的记载与描述,我们只能从一些相关文字中去领悟。唐宋以来的诗歌对村落生活有了较多的描写,从中可以读到村落中守望相助的氛围。如陆游《农桑》诗描述了宋代四川农民在合作互助、修葺房舍时的欢快心情。诗中写道:“农事初兴未苦忙,且支漏屋补颓墙。山歌高下皆成调,野水纵横自入塘。明代邝璠所撰《便民图纂》中的《牵砻竹枝词》也描写了农民在打稻场上齐声唱歌的场景:“大小人家尽有收,盘工做米弗停留。山歌唱起齐声和,快活方知在后头。对村落日常守望相助情景描写得最生动的当属白居易《朱陈村》一诗。此诗前半部分讲述了朱陈村中“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温情脉脉,其乐融融。后半部分则讲述了自己虽然三十为谏臣,身居城市中,但却是“东西不暂住,来往若浮云”,“平生终日别,逝者隔年闻”。人情淡薄,亲情难温。最后感叹道:“一生若如此,长羡村中民。”充分展现了邻里相望这一突出的乡村文化特色。

四、中国古代社会与农民的群体性特质


中国古代农民所呈现出的群体性特质,是其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的体现,它来自于中国古代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结构,对中国古代社会道路施加着重要影响,不充分认识这一点,便无法真正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更无法全面认识中国历史上的农村与农民。那么,中国古代社会哪些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结构造就了农民的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呢?

第一,中国古代村落形态的最大特点是农民相聚而居的“集村”模式占主导地位,这一传统来自于原始聚落时代。进入农耕时代后,聚落成为人们基本的生存空间,几乎所有的农业居民都生活在大大小小的聚落中,比邻而居或共居于排房之中。在城乡分离、村落出现后,农民们的居住方式并未发生变化。这种村落形态一直延续到近代社会,在这种村落形态中,有着共同的公共活动、公共设施,也有着共同的公共利益,这是农民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的良好温床。对此,高明的古代政治家们早已洞察并因势利导,服务于强国固本。从管仲的“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实共亡”到晁错的“生死相恤,坟墓相从”,不正是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的养成吗?

第二,中国上古时代存在着相当时期的村公社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一个村落就是一个宗法血缘共同体,土地为宗族所有,每个个体家庭只是基本的生活单位,无论是农业生产、村落公共活动,还是其他经济社会活动,都以家族亦即村落为单位进行。

春秋战国时期,乡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比如,井田制演化为授田制,国人野人演化为编户齐民,宗法血缘的种种组合演化为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乡里之制,等等。但在多数的乡村、多数的居民中,同一血缘关系中人们的聚居仍是这一时代的普遍现象。乡村社会中被打破的是原有的宗法血缘组织外壳,被取消的是宗法血缘组织的经济与政治功能,但乡村社会中的宗法血缘关系并未消失,而是以一种新的方式获得重生或转变,继续得以存续与发展。秦汉以来,王朝政府虽然在国家管理体系上已走出了宗法血缘体系,构建起以地缘关系为准则的郡、县、乡各级地方组织,但乡村社会中大小不同的宗族聚居依然延续,聚族而居的意识不断增强。直到近代社会,中国村落结构中的宗法血缘色彩始终十分突出,聚族而居或宗族聚居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宗法血缘共同体所形成的互助与合作意识源远流长。宋代以来,村落宗族间的经济互助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其集中体现就是族田、义庄的出现。族田与义庄的设置主要是为了祠墓祭扫和修葺、赡济鳏寡孤独和贫困残疾者、共度灾荒、开办义塾及补助本族子弟入学等,对于培养族人对宗族的依赖感情,维系宗族内部的精神纽带,进而加强宗法血缘关系,起到很大的作用。换句话说,它是实现宗法制下敬宗、收族的物质保障。宗法血缘共同体中的互助与集体精神既是村落中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村落中的其他农民施加着重要影响。

第三,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官方组织体系一直覆盖到村落,且最基层的官方行政组织与村落共同体基本重合,极大地促成了一村居民的组织性与集体性。如:汉代县之下实施乡里之制,里的设置与作为自然村落的聚基本一致,里正就是一村之长;唐代实施乡村之制,直接设置村长或村正。宋代以后,有保甲制、乡约、里甲等诸多设置,但基本是因村设长,作为官方基层组织的实质一直未变。汉代的里正也好,唐代的村长也好,宋代以后的保长、甲长也好,都要在官方组织下协助处理一村之务。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历代王朝并不仅仅是在村落设长,以村落为王朝最为基本的社会单元与组织单位,而且,在村落之内,又以什伍之制将每户村民都编制在官方体系之中。《后汉书·百官志》记道:“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除了上述功能外,官方还以什伍甚至村落为单位,实行各种形式的连坐制。这种村落管理模式自秦汉到明清相沿不替,在实现着历代王朝对村落民众组织控制的同时,又有助于村落民众合作与集体精神的养成。

第四,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以个体小农为主体,其最大特色是弱小与脆弱。自战国以来,凡论及农民,便以“五口之家,百亩之田”概括之。当时的百亩大致相当于后世的30亩左右。五口之家,每口六七亩地,是地道的小型经济单位。更重要的是,这百亩之田也只是在战国及西汉前期可以较为普遍地实现。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随着人口基数的不断加大,土地兼并的发展,每户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处在不断递减中。西汉末的元始二年(公元2年),整个王朝共有耕地827 053 600亩,人口59 594 978人,每口平均13.88亩;到清嘉庆十七年(1812),整个王朝共有耕地791 525 196亩,人口361 693 379人,每口平均2.19亩。如果考虑土地占有的不平衡性,普通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当更低于此。

小农经济规模如此之小,必然造成入不敷出,弱不禁风。李悝曾对战国的个体小农进行分析:“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据此可知,粮食收入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支出,经常造成亏空。晁错也曾如是分析西汉前期的小农之家:“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以上是占有土地较为宽松时代的情况。到了后代,随着小农家庭占有土地的递减,人均占有口粮及其他劳动产品的下降,生活更是艰辛。明清时代,普通小农之生活更是拮据。清代黄印在《锡金识小录》卷一《备参》曾记道:“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舂白而置于囷,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俗谓‘种田饭米。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小农的弱小与脆弱固然可能造成其分散与无助,但也正因为此,也造就了他们对群体与组织的向往与依赖。

中国古代农民并非一盘散沙,亦非口袋中的马铃薯,而是具有较强合作意识与集体精神的社会群体。作为“口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的法国近代农民,彼此间无法形成共同关系,无法形成全国性的联系或政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但中国古代的农民们则可以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形成全国性的联系或政治组织,甚至可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纵观中国历史进程,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农民们可以是君主的顺民,有较强的家国情怀与忠君观念;但他们也可以揭竿而起,掀起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将剥削、欺压他们的庞大王朝赶出历史舞台。因此,农民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存续变革的基本力量。至近代以来,依然如此。唐太宗所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是对这一社会规律的高度总结。

编 辑 /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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