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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超300平方米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加强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房管理等征求各方意见。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拟规定,我省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新宅基地的,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承诺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耕。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尚能使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后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七种情形可申请建房

《办法》拟明确,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房须先办理许可证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建房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制度。镇规划区内建房要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符合镇规划的建房项目,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乡、村庄规划的新建、扩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建房项目,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房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技术标准建设管理要求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技术标准、建设管理等方面也拟出了详细的规定。

技术标准方面,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建设管理方面,农村住房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建房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居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证上岗。

此外,拟鼓励依规建设,农村居民建房按村镇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报记者林思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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