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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住宅用地有新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有以下规定: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2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新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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