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人无法查明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未逃逸侵权人先行承担
肇事逃逸人无法查明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未逃逸侵权人先行承担 肇事逃逸侵权人与未逃逸侵权人分别对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肇事逃逸人与未逃逸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因肇事逃逸人无法查明,故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未逃逸侵权人先行承担,未逃逸侵权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肇事逃逸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石汉生系原告石明容等6人之父。2014年1月4日凌晨0时,石汉生在垫江县渝巫路峡口段附近行走时被一辆由县城往峡口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摩托车驾车逃离现场,几分钟后被告余小雪驾驶渝A72V09号小型轿车由县城往峡口方向行驶,经过出事地点时将倒在公路上的石汉生碾压,造成石汉生死亡。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肇事摩托车与被告余小雪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石汉生无责任。渝A72V0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垫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被告余小雪垫付了原告方37000元。另查明,石汉生系城镇户口。被告余小雪及平安财险垫江支公司以应当与肇事逃逸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解决。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垫法民初字第03223号判决,由被告平安财险垫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明容等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明容等30883元。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确认肇事摩托车与余小雪均对石汉生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意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余小雪分别对石汉生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石汉生死亡,故肇事逃逸人与被告余小雪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因肇事逃逸人无法查明,故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余小雪先行承担,被告余小雪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被告余小雪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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