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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

    在我国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是对公司设立申请人的要求,设立公司只能向人民政府负贵公司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包括由法定的申请人提出公司登记申请,在申请书中需要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等登记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公司登记。对于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贵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即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应当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则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这既是对申请人的要求,即申请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之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洞时,这也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即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取得批准文件,则不得进行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法律行为,经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公司即成立,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求全体股东在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付各自认缴的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的,申请人还应当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接到公司设立申请后,应当对收到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期限有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查登记。
    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香港公司营业执照。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公司条件,就可以依法登记为有限贵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原则;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批准方可设立公司,即为公司设立的核准主义原则。因此,我国实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公司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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