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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超554万!「网上卖药」被严查

 ▍来源第一药店财智

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是药店私域流量的重要场所,但不是法外之地。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微信售药被罚15万,156万,226万……8月2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开了多起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其中两起为微信售药,一人最高被罚超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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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超554万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案例1:王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王某某系某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派驻莆田的药品推广业务员,于2021年开始按公司要求推广销售“血脂康胶囊”药品,其间,通过微信认识的一位名叫闫某某的河南客户需要购买“血脂康胶囊”药品,当事人累计三次分别通过某平台以及药店下单等方式回购“血脂康胶囊”药品合计540盒,并以13.5元/盒的单价全部销售给闫超杰。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累计三次经营销售“血脂康胶囊”药品总计540盒,违法所得合计为7290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9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罚没款共计157290元。

案例2:吴某娟、朱某玲、方某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5月12日云霄县局收到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关于吴某娟、朱某玲、方某华等3名当事人涉嫌通过微信销售咳喘散三起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经查,当事人吴某娟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先后从朱某玲、方某华等人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156692.5元。当事人朱某玲自2018年11月28日开始,先后从康某娇、康某城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给吴某娟、方某华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59687.5元。当事人方某华自2019年3月份开始,先后从朱某玲、康某娇、康某城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60600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及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吴某娟没收违法所得156692.5元,罚款2111512.5元。罚没款合计2268205元;2、给予朱某玲没收违法所得59687.5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59687.5元;3、给予方某华没收违法所得60600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6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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