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亳复字〔2024〕47号
申请人:汪巨,男,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汪场镇江桥村11组8号,身份证号码:429006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牡丹路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00MB0U771795。
法定代表人:康红锋;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安徽芙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13次,举报5612次。其中2023年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我市企业267次,2024年1月份至今,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我市企业63次,多为购买枸杞、黄芪、酸枣仁等,投诉举报多为“包装标识”、“产品质量”等问题。2022年期间,申请人曾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4件,甚至一次向本机关邮寄与本案申请内容基本一致的十几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涉及十几家不同店铺,购买产品及举报事由均类似,本机关受理以后,根据案情以申请人的购物行为明显超过正常消费需要为由,复议驳回后续8件案件。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5月15日、7月12日、7月15日、7月18日、10月8日、10月20日、10月29日、11月5日、11月10日、11月13日、11月15日分别收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7件、4件、19件、5件、11件、2件、2件、3件、5件、6件、2件、2件,共计68件。2024年1月15日、2月3日分别收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1件、1件,共计2件。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产品及投诉举报事由均与之前类似。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购物行为明显超过正常消费需要,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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