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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保护啦!

1月17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省文物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曙光、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云涛介绍《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9年2月15起施行。就目前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物志愿服务三个主要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提供相关引导、扶持政策。


据介绍,《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社会力量的定义、参与的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文物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部分,是《办法》的重点,主要是规范性条款,规定了不可以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文物的修缮和利用设置了禁止条款。除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免费开放等作出规定外,更多地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第四章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部分,明确了志愿服务参与的范围,以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设置的禁止性条款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截至目前,《办法》是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步政府规章,是对山西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司法厅和省文物局组成专班,利用一年多的时间,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办法》草案。2019年1月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1月4日,经楼阳生省长签发,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正式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在省级层面是国内首次,本着突出优势、加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本《办法》就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三个主要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社会力量的定义、参与的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文物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部分,是《办法》的重点,主要是规范性条款。《办法》首次系统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文物的修缮和利用设置了禁止条款,回答了文物部门和社会力量最关注、最关心的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认养、认养的年限多久为宜、认养后如何利用等问题。这是本《办法》最大的亮点。

第三章博物馆公共服务部分,主要是鼓励、引导性条款,除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免费开放等作出规定外,更多地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比如:可以申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予以扶持,享受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馆的支持等。这也是《办法》的亮点之一。

第四章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部分,明确了志愿服务参与的范围,以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这是《办法》的又一大亮点。

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针对设置的禁止性条款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


《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规定是《办法》最大的亮点。省文物局副局长赵曙光解答了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是亮点,一是在于它有创新,二是在于它的可操作性。

所谓创新

一是完整性上的创新。对于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本《办法》第一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作出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


二是认养范围的突破。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养范围,过去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文物局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对文物认养范围框定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的要求,开阔了视野。《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在这里,没有进行认养级别的限定,这就扩展了认养范围,就是说:无论国保、省保还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都可以由社会力量来认养。当然,对于国保、省保单位的认养,主要是指那些还没有成立文物保护机构的国保、省保单位。


三是认养时间的限定。《办法》第九条规定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目前,在山西省认养不可移动文物签订的合同中,对认养期限的规定长短不一,短的3、5年,长的多达45年。《办法》在根据文物建筑修缮规律,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不超过20年的规定,在既能确保文物得到保护的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利用,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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