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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包括以下九种: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

4.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的;

5.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

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 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

9.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52条、第69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7) 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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