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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采购员贪污受贿超 800 万元,判有期徒刑 2 年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华某利用担任海康威视公司高级行政采购专员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多家供应商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受贿金额达人民币529494.7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8月,华某要求上海坤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好处费,上海坤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按照华某的要求向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000元,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在收款后按照正规流程做账并扣除4000元应缴税费,于2016年9月将剩余16000元通过现金的形式直接交付给华某;

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河洛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与海康威视公司达成多笔订单,在此期间,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分十二次转账9万元至华某支付宝账户、两次转账2万元至其微信账户;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杭州赛威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向海康威视公司报价一份65000元的订单,华某宣称另有一家公司报价56360元,如要顺利签订合同,则需将两份报价差价8640元作为好处费,为顺利签订合同,杭州赛威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将8640元回扣款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华某要求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配件打印机及相关耗材,钱款按照采购订单支付,但货物只领取部分,其余作为回扣款,后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支付31940元、15180元给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在收款后分别将扣除实际货款后的3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华某、14250元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6年底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华某要求北京全欧光学检测仪器有限公司答应支付其利润点的7%作为咨询好处费,以帮助该公司中标海康威视公司的采购合同,北京全欧光学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在中标后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香港高某公司转账32459欧元(折合人民币236554.7元)至华某名下的尾号为9143的中国银行账户;

2017年1月23日,浙江太平洋电器(连锁)有限公司通过华某与海康威视公司签订一笔空调交易合同,为感谢华某帮助达成订单以及后期尽快支付尾款,该公司分2次将38000元回扣款通过经销商殷某账户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7年2月,华某要求上海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向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一台投影仪,钱款按照13000元一台投影仪支付,但不用实际发货,后上海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给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打款13000元,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在收款后未实际发货,并于2017年3月8日将该13000元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7年3月8日至10月29日期间,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华某帮助达成和海康威视公司的数十笔交易,将8450元回扣款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7年4月,华某在向杭州微丹电子有限公司询价过程中,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1000元作为帮助达成合同的好处费,4月26日,杭州微丹电子有限公司在和海康威视公司签订合同后将1000元好处费转账至华某微信账户;

2017年4月至8月期间,华某要求英福康(广州)真空仪器有限公司向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一台配件电脑,钱款按照13600元支付,后英福康(广州)真空仪器有限公司于8月4日给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打款13600元,杭州国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在收款后未实际发货,并于8月9日将该13600元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华某以家里有急事需要4万元钱为由,要求成都康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万元感谢费,后该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将4万元转账至华某支付宝账户。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华某利用担任海康威视公司高级行政采购专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受多家供应商抬高报价或实际中标价与最低报价之间差价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非法侵占金额达人民币300257.1元。(详情可参考《裁决书》)

2019年3月25日,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华奇向海康威视公司退还8285268元,其中829751.8元系其犯罪所得,其余系其在公司内部调查时不能说明来源的款项,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其自愿将该款项退还至公司廉洁账户。海康威视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华奇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华奇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参考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2cb789ea5b345d19cabab85009bd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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