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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经贸和人员往来日益密切,大量中国公民赴海外工作、投资,因此境外所得在中国居民个人全球所得中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框架下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甘肃省税务局针对公告政策要点进行梳理解读,以便利我省“走出去”个人纳税申报、消除双重征税、降低实际税负,获得最优收益。



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



问题一:什么是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

答:下列九项所得为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1)至第(3)项统称为综合所得,第(4)项简称为经营所得,第(5)至第(8)项统称为分类所得。



境外所得抵免计算



问题二: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1)取得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取得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取得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三:境外经营亏损,是否影响境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答: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简单地说,只汇总计算盈利国家的个人经营所得,亏损国家的经营所得需待境外该国所得产生盈利再并入计算。

问题四:在境外取得所得,并且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为避免个人所得被双重征税,3号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表1 居民个人取得一国全部所得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其中:

表2 居民个人取得全球所得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问题五:哪些境外所得税款可以抵免?  

答: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以下情况不能抵免: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陆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问题六: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减免的所得税款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具体情况需要查询我国与所得来源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享受的减免税额,该所得来源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包含饶让条款,且饶让条款中明确规定该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额的,该减免税额可作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申报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申报时间和纳税程序



问题七:境外取得所得,应该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答:应当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问题八:去哪里申报纳税?

答:可选择的申报地点灵活便利,具体以下四种情况:

问题九: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年度申报纳税?

答: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例如:某国的纳税年度为公历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居民个人甲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取得了该国稿酬并缴纳了所得税,虽然取得所得的公历年度是2018年,但这笔境外收入在该国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2019年3月31日,对应我国2019年纳税年度,所以上述所得应作为居民个人2019年的境外所得在我国申报纳税。

问题十:我是被境内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境内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由谁来扣缴所得税款?

答:扣缴义务人应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支付且负担情形而定,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则境内派出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

(2)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3)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该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该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问题十一:境内派出单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外派人员信息?

答:境内派出单位需报送外派人员情况的,应当报送以下信息:

(1)姓名;

(2)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3)职务;

(4)派往国家和地区;

(5)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

(6)派遣期限;

(7)境内外收入情况;

(8)境内外缴税情况;

(9)其他所需信息。

问题十二: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该携带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境外征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确实无法提供上述纳税凭证的,可以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境外征税部门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税收抵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的,不能享受税收抵免。

问题十三:以前年度申报的境外所得,因为没有取得纳税凭证而无法进行抵免的,还可以继续享受抵免吗?

答:已经申报了境外所得却没有进行税收抵免的,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取得了纳税凭证后,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十四:以前年度已经申报了境外所得,而后取得的境外纳税凭证却显示缴纳税额发生了变化,应该按照哪个金额进行抵免?

答:自取得这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应该按照纳税凭证上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但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问题十五: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应该怎么怎么折算成人民币?

答: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的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办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未履行申报处罚



问题十六:没有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有什么后果吗?

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3号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将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受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告效力



问题十七: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可以适用吗?

答:3号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以按照3号公告有关规定处理抵免和结转。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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