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盘庚开天地,农民,似乎总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年头盼年尾,盼不到一份辛苦钱!当“黑心老板”克扣了糊口的工钱时,面对年三十的一家老小,农民只能一袋闷烟望忧叹!
而今天,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生效了!从此,农民工兄弟不必再为工钱担心,国家拿法律给您当靠山!这把农民工兄弟的“尚方宝剑”,将以十一大亮点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指点江山”。
亮点一 ------实名制管理
《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亮点二----签订劳动合同
《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亮点三----建立劳资专员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代发工资、银行转账制度
《条例》第三十一条、五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五----工资保证金制度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亮点六----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亮点七----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用工单位使用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安排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
亮点八----出资人清偿保障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亮点九----开工项目资金准入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亮点十----人社部门维护农民工权益执法权大幅提升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亮点十一----政府兜底确保农民工保障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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