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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男老师猥亵女生出狱后又强奸12岁继女 致其产下死婴被判十二年半


四川一男子幸某某曾因从教时猥亵女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又性侵自己未成年的继女并致其怀孕,幸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法院同时判决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安保、看护等工作。


1968年出生的幸某怀曾经是一名老师,2008年利用其作为教师的便利对女学生进行猥亵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到贵州省某县任教,期间他将自己12岁的继女强奸,并导致继女怀孕并产下死婴。近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幸某怀有期徒刑十二年半。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幸某怀在位于贵州省某县家中对与其生活在一起的继女杨某某(2008年1月2日出生)实施强奸。

其后,2020年8月31日晚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引产下一名死婴。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认定,被告人幸某怀、被害人杨某某系杨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引产的死婴的生物学父、母亲。

而被告人幸某怀为1968年出生,2009年1月7日就曾经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因幸某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其曾先后三次减刑共2年3个月,于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幸某怀作为被害人杨某某的继父,明知杨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利用与杨某某共同生活的条件对杨某某实施奸淫行为并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幸某怀于2008年利用其作为教师的便利对女学生进行猥亵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到某县任教,其间又性侵未成年幼女,结合以上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幸某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同时,被告人幸某怀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安保、看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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