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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房售假药被投诉,进价10元卖100,结果投诉人也被查了
我没有查验真伪卖了问题产品,如果和他们私了也许用不了7000块钱,但这样会助长这伙人的不法行为。你们处罚我算是我花钱买教训,今后会多加注意,但你们一定要狠狠打击这伙骗子,还市场一个清白和清静。
7月27日,城区某药房负责人握着荆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泄着情绪,执法人员给予了正面回复。
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政策宣传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下旬,一操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到该药房推销标称“虫草强肾王”和“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的产品(即百姓俗称的“壮阳药”),进价10元/盒,售价可达100元/盒,采取先铺货销售再结账的方式。

该药店在未查验供货人身份信息、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的情况下,受高差价诱惑,将其提供的7盒虫草强肾王、3盒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上柜销售。

2021年5月18日,同样操外地口音的一陌生男子以总价824元的价格将上述10盒产品买走。当晚,该男子即以买了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多次联系当事人索赔8000元,并向药房出示了购买该产品的录音录像资料和相似案例的处罚情况,药房拒绝赔偿,并明确表示会报警处理。

次日,该男子向市长专线12345及市场监管12315投诉该药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赔偿。

荆门市市场监管
综合执法支队
接到投诉转办件后
分别对该药房、投诉人
及送货人展开调查
经查

该药房购进销售的“虫草强肾王”和“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标注了伪造的食品生产批号“港卫食准字(2008)第186号”和“港卫食进字(2007)第0716号”,包装和说明书上都标注了含有涉及治疗疾病的内容,属于“一眼假”的地摊货。

该药房作为药品及食品经营者,不执行相关管理规范,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购进销售了包装、说明书中含有宣称治疗疾病内容的非药品,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在核查药房的同时,多次联系投诉人无果,进一步梳理案情发现,该投诉人对城区多家药店实施了类似的索赔或投诉。其不以消费为目的,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同一类型产品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办案机构已将此案件线索向市扫黑办和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因没有供货人的身份信息,加之产品标注的均为虚假信息,对送货人的核查和涉案产品的溯源工作无法进行。

处罚情况

该药房违法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理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有被诱骗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药房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24元,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该案投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将视扫黑办和公安部门的具体核查情况而定。

内容来源 | 荆门新闻网、药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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