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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证:1951年的廣州市居民證

1951年的廣州市居民證





廣州市於1951年5月實施居民證製度,規定年滿16周歲以上的居民須領取《廣州市居民證》。1954年,根據國家選舉法規定,改為年滿18周歲以上的居民才發給《廣州市居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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