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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114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国家局、区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局(以下简称各级局)应当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区局规章制度,在“垂直管理、双重领导、相对独立”的原则下,按照国家局内管工作规范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区局全面领导全区各级局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实施办法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和异地交叉查找不规范经营线索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局内管处,对市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派驻办报告。

第三条 各级局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等相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

第四条 各级内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局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推进本辖区的专卖内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保证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  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区局内管处统一组织开展定期检查,每半年对各地区局(公司)检查一次。检查结束后,由区局内管处向受检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整改的要求。各地区局内管机构负责与各地区局(公司)协调沟通,落实《工作规范》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和整改处理事宜。区局内管处要抽调力量,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第八条 商业企业卷烟经营购进环节中的按合同购进、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入库等内容,要对货源分配、卷烟打码到条、供货公开等方面制订明确的内管内控制度规定,并与本级专卖内管机构共同审核确定;营销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要与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要明确修改客户信息、调整类别的权限及程序。对商业企业制订并执行有关内管内控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在区局内管处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第九条  各地区局专卖内管机构每季度要针对营销策略的制订与执行、重点品牌销售、高价位和紧俏烟销售、卷烟打码到条、配送到户等具体情况和环节对本级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十条 区局制订对卷烟打码到条进行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区局内管处每年对各商业企业卷烟打码到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码销售卷烟及打测试码、打通码等问题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查处卷烟经营单位及有关业务等人员的不规范问题。

(一)卷烟经营单位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求、盲目投放、冲击其他地区市场;以集资、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虚拟客户、无码销售、捆绑销售;直接向无证单位、个人销售卷烟等问题。

(二)有关业务人员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以停歇业零售户名义套购倒卖卷烟;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强制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卷烟然后回收倒卖;内外勾结参与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线路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为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提供方便等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内管机构可通过内管预警、举报投诉、市场信息反馈及真烟案件等渠道获取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十三条 区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卷烟经营预警自动排查机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抽取卷烟经营数据、进行运算分析排查异常品牌、异常订单情况,提出预警。

(一)异常品牌预警:月销量超过上月销量50%以上、单日销量占月销量15%以上的品牌卷烟。

(二)异常订单预警:零售户单次订购卷烟数量超过前3个订货周期平均数的200%的,月订购卷烟数量超过上月量200%的,单次订购卷烟均价超过3个订货周期均价200%的。

以上预警参数为日常参数,元旦、春节期间参数区局将根据全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客户信息预警:随意变更客户类别、订货电话、结算账户等信息的;不同零售户订货电话相同或银行结算账号相同的;营销系统实际供货零售户与专卖许可证系统内的零售户不相符的。

第十四条  实行异地交叉查找不规范经营线索,主要由区局内管处组织各市级局内管机构进行。

(一)异地交叉查找线索工作是各内管机构按照上级专卖内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异地查找违法违规经营线索的监管方式。

(二) 市级局内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查找异地重点关注品牌违法违规线索,被监管单位应及时在内管信息系统中公示该单位的卷烟购进、新品上市、货源供应策略和重点关注品牌等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局内管机构对专卖内管信息系统自动排查出的预警,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

(一)排除新品引进、到货不均衡、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的无效预警。

(二)确保不规范问题能及时发现处理。

(三)将已出现批零价格倒挂、外流到其他地区的品牌作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

(四)对异常品牌的预警,要辅助以品牌销量时间曲线图、区域销量时间曲线图、线路销量时间曲线图等分析工具,确定异常品牌销量突增的时间段、区域或配送线路,进一步确定订货不正常的零售户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五)要从总量异常的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品牌突增的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六)要从均价异常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高档品牌突增或紧俏的高档品牌突增的订单,尤其是地理位置偏僻、经营规模小、结构低的零售户突然订购数量较多高档卷烟的情况,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十六条  区局内管处负责对各地区局的预警筛选工作进行监控,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有关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专卖内管机构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填写《举报投诉信息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1),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市级专卖、营销、配送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本辖区的停歇业、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等情况,同时将资料分别报送区局专卖内管机构和各地区局专卖内管机构

(一)对于零售户停歇业的情况:

1.各级局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要将在日常工作掌握到的停歇业情况1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情况反馈表》(附表3-2上报各级局内管机构

2各级局专卖内管机构要在接到报告后开展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零售户停歇业的具体时间、停歇业期间是否仍在订购卷烟。对于在停歇业期间仍在订购卷烟的,各级局专卖内管机构当天就要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以书面材料向市级局内管机构报告并填写《市场反馈情况调查核实表》(附表3-3)。

(二)对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的情况,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法收购倒卖卷烟信息,应在当天通知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所涉卷烟品牌等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级局专卖内管机构报告;对专卖稽查人员在市场查处的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情况的,应在当天将案件情况及所涉卷烟品牌报区、市局专卖内管部门。

(三)市级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人员、电访员在日常工作中,须提供有价值的市场异常等信息,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报告(包括零售户购进卷烟数量与经营能力不相符、向零售大户集中投放卷烟),并及时填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反馈表》(附表3-4)。

第十九条 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内部,要通过查处的真烟案件查找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一)级局专卖内管机构负责督促县级局专卖内管机构每月按时上报真烟查获情况,确保所涉及的品牌、数量、32位条码等信息真实、详细。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每月按时将市局专卖部门汇总的查获真烟条码情况上报区局内管处;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建立外流卷烟信息库(外流卷烟台帐)。

(二)区局内管处每月对查扣的真烟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情况,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码等信息发回卷烟流出地。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要根据区局内管处反馈的条码信息,查找出相关异常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二十条 对所有内部违法违规线索都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查明情况。原则上涉及卷烟经营单位的线索由区局内管处组织查处;其他线索由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组织市级专卖内管人员进行查处。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市级局专卖内管机构负责在接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查明并上报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区局专卖内管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调查核实前应安排好调查人员、做好调查预案、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1、线索和信息指向为行业内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应收集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制度规范。

    2、线索和信息指向为单位卷烟货源投放违规的,要收集零售户分类标准、相关货源投放策略等制度规定,同时重点收集线索所涉零售户相关信息(附表3-5:零售客户基础信息表),具体包括零售户的类别、所处区域商圈、订货方式、配送方式等基础信息,线索所涉及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否曾外流到其他地区被查扣等信息。另外还包括所涉零售户的历史购进数据、违法违规历史记录等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情况。除了掌握所涉零售户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收集其周边同类客户的经营数据,为即将开展的调查核实做好全面准备。

(二)专卖内管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具体事项,确定调查核实的具体方法。

1、询问相关人员。询问的对象包括询问行业内人员和行业外人员。

询问行业内人员,既包括一般询问,如询问货源分配政策,了解零售客户经营状况等,也包括针对违规行为嫌疑人的专门询问,对线索所涉零售户已经停业或反映没有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要询问相关配送人员调查有关卷烟的去向及具体操作过程;对代保管零售户的银行结算卡、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行业内部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询问。

询问行业外人员,主要指卷烟零售户,一般采用现场询问和电话询问等方式。询问的内容包括:核实零售户信息、了解零售户卷烟购进、配送,涉及品牌的市场销售等情况

2、要针对查找出的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调查零售户经营状况、收到所订卷烟及货款结算的情况,实地查看零售户库存,分析其所订卷烟与实际经营能力是否匹配。对零售户反映没有收到所订卷烟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货款的结算及银行结算卡(电子结算的具体结算明细由财务部门提供)的保管情况。对零售户反映卷烟送到后被收购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卷烟被收购走的具体过程,重点调查有无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事先给零售户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问题。

(三)各级专卖内管机构要采取监听电话访销录音,填写《烟草专卖局电话监听登记表》(附表 3-6)、检查网上订货客户上网的IP地址等方式,深入调查,查明真实情况。

1、监听电话访销录音:监听电话访销录音主要目的是核实客户是否真实,订单是否真实,是否有搭配销售、捆绑销售的问题。

2、检查网上订货客户上网IP地址:通过检查不同零售户用同一个IP地址上网订货的情况,调查核实不同零售户的网订权限是否被某一个客户或行业内工作人员控制。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调查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并对此次调查核实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卖内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有关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客观公正地查明情况。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各级专卖内管部门要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准确定性,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区局内管处,同时报市局分管领导、移交市局监察部门。各级局要在收到调查报告后2周内进行核实处理。区局对内部违法违规线索的调查及核实处理工作要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对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卷烟商业企业业务用烟及其他特殊需要用烟一律以零售价从自营店购进;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关系店、自营店区别对待,实行货源倾斜政策,各级局(公司要制定特殊用烟、自用烟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市专卖内管部门应会同法规部门每年对行业内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国家局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会议、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营造全员抓严格规范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建立交流、研讨专卖内管工作经验、方法、技艺的平台,促进专卖内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区局每年对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情况。

(二)考核结果要与被考核单位的年度工作业绩评定挂钩。

(三)考核应制订考核办法及方案,组成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通过听、看、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区局每半年向国家局,市局每季度向区局内管处报告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工作情况、各级专卖内管机构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及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出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辖区内查获的5万元以上的真烟案件,区局应在立案后48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卷烟品牌、数量报送国家局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卖内管部门应加强专卖内管档案管理工作。对卷烟经营活动监管所有产生的预警、排查出的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区局在专卖内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存储管理。各级专卖内管机构对每起线索的调查核实、整改处理的每个步骤都要在专卖内管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留存好纸质、视听材料等相关证据。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报表、营销策略等材料以及下级专卖内管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监管过程形成的相关表格、文书、视听资料等每月整理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专卖内管机构查出的内部违法违规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  区内各商业企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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