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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诉后的法律后果

 

一、撤回行政复议后,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00310日起施行)并未废止,仍然属于有效的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与法释〔20159号不一致的,以法释〔20159号为准。

法释〔20008号的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释〔20159[2015年修订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既然法释[2000]8号没有废止,又没有和[2015]9号不一致,那么可以使用[2000]8号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的法律后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三、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5/1施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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