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行政复议后,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并未废止,仍然属于有效的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与法释〔2015〕9号不一致的,以法释〔2015〕9号为准。
法释〔2000〕8号的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释〔2015〕9号[即2015年修订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既然法释[2000]8号没有废止,又没有和[2015]9号不一致,那么可以使用[2000]8号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的法律后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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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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