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
1.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和毒杀芬等禁止使用的农药;
2.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生长激素的;
3. 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仑特罗)等禁止使用的兽药;
4. 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 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苯胺绿、品绿)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6. 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硝基呋喃、避孕药等有害物质;
7. 用“无根水”、漂白粉等有害物质培育、处理豆芽;
8. 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给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药品,以及在屠宰时往牲畜体内灌注水、明胶等物质;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屠宰场从事屠宰生猪经营业务的;
10. 集中屠宰鸡、鸭等禽类时,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
11. 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12. 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提炼食用油;
13. 在加工米粉、米线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14. 在加工面粉、面条、馒头、糕点等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钾、富马酸二甲酯、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
15. 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块、碱性嫩黄(奥拉明O、盐基槐黄)、王金黄(块黄)、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6. 在加工肉松、火腿、烧鸡、烧鸭、烤猪、腊肉、腌肉、腊肠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
17. 在腌制肉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中添加敌敌畏、敌百虫等农药、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和亚硫酸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8. 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工业用盐、硫酸铜等有害化工制品;
19. 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酱、豆瓣酱等调味品中添加苏丹红、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0. 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等有害化工制品;
21. 在生产饮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22. 在加工银耳、龙眼、胡萝卜、姜、土豆、鲜竹笋、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3. 回收使用过期馅等原料生产月饼等食品;
24. 在生产冰淇淋、肉皮冻和果冻等食品中添加工业明胶等有害化工制品;
25. 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26. 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7. 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8. 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调料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29. 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
30. 在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漆绿)等有害化工制品;
31. 在生产味精中添加硫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32. 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碱、洗衣粉等有害化工制品;
33. 在加工蜂蜜中添加氯霉素等药品;
34. 用明胶、塑料等化工制品为原料制作猪耳朵;
35. 用糖精水和色素勾兑葡萄酒;
36. 用工业酒精、盐酸勾兑地瓜酒、白酒等;
37. 用毛发水加色素勾兑酱油;
38. 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醋等;
39. 在生产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壮阳、降糖等化学药品;
40. 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作坊、商户生产食品;
41. 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食品。
(三)在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及销售过期食品。
42. 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店经营过期食品或回收过期食品后更改日期标签再销售;
43. 餐饮企业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4. 餐饮企业经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
45. 在加工牛百叶和其他水发食品中使用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片碱(氢氧化钠)、工业双氧水、氨水等有害化工制品;
46. 在烹制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等有害物质;
47. 在烹制麻辣烫等小吃中添加罂粟壳或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品;
48. 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49. 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
50. 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水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