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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0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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