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1、事项名称:未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2、法律依据: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处置: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5、注意点:日常查处主要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使用作弊秤
1、事项名称:对使用“作弊秤”行为的处罚
2、法律依据: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
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4、处置: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5、注意点:无铅封、铅封被破坏、在秤周围加贴有“销售商家名称、地址、电话”等现象均有重大“作弊秤”嫌疑。涉嫌违法的电子秤需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违法行为。
电子秤出厂没有作弊功能,是改装者或者销售者设置的密码,常见的作弊使用密码有:“1、3、5”等键+去皮键+“M1、M2… …”等功能键,“M7”为恢复键;去皮键+功能键;“126”+“去皮”+功能键等等。
随着技术进步,改装者打开秤体(破坏铅封)烧录非法程序,使得电子秤作弊更加隐蔽,一般通过断电重启就可以使作弊秤恢复正常,因此执法人员在检查电子秤时要谨防使用者将电子秤断电或者重启(可以遥控)。这类秤可由销售者从改装者哪里获取作弊“设置密码”,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通过“设置密码”现场按照使用者要求设置“使用密码”或者作弊功能,因此,如果能想方设法获取“设置密码”,也可以成为破解作弊秤的一个突破口。
三、销售作弊秤
1、事项名称:对销售“作弊秤”行为的处罚
2、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4、处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5、注意点:
无铅封、铅封被破坏、在秤周围加贴有“销售商家名称、地址、电话”等现象均有重大“作弊秤”嫌疑。涉嫌违法的电子秤需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违法行为。当然经过检验也有可能不涉及作弊,只是单纯的质量不合格,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予以处罚。
四、定量包装产品短斤缺两
1、事项名称: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不合法行为的处罚
2、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
4、处置: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5、注意点:
根据检验报告数据区分违法行为属于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的净含量或者单件商品实际含量超过允许短缺量范围。
五、汽车加油短斤缺两(加油机非法改装)
1、事项名称:对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计量器具超出允许误差行为的处罚。
2、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八)项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第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使用的计量器具超出允许误差。
4、处置: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罚款。
5、注意点:
加油机被改装,主要通过更换改装过的主板,因此,在执法检查时注意查看加油机电路主板有没有不正常的更换现象(比如主板编号与机器产品说明书不符,同时也没有主板更换维修记录或者与维修记录不符),必要时,可以向加油机的生产厂家进行确认。
6、检查方法:
1)检查加油机上是否加装有天线、遥控装置、脉冲发生装置(通过观察发现与一般加油机相比有异常);
2)加油机主板编号与出厂说明书不一致,也没有维修记录等;
3)检查加油机的工作日志,加油站销售油量与货油量和库存油量明显地不匹配。违法所得可以查阅加油站相关账目,也可以按照进油量、库存与虚假的出油量之间的差值进行计算,难以计算的可参照《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4)检查后台电脑,在电脑中搜索“机器调试程序.exe”等异常程序,也可以通过查看电脑最近使用的程序获得。
原创作者: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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