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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施办法》46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若既有总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经营地开票,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总机构所在地开票范围内申报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企业外出经营,《征管法》规定,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对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原规定办理。(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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