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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应抵尽抵'七大误区


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以来,一部分纳税人朋友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存在一些困惑,影响了企业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在此,小编为您梳理一下进项抵扣方面纳税人较为常见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
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我们看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包括:1.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税收缴款凭证。


误区二
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我们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时,无论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可以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我们可以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1号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误区三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种凭证,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形式条件之一,但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进项税额抵扣。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四
过了180天认证专用发票,就不能再抵扣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五
不知税控机以及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六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拆分抵扣


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换言之,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是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而是兼用于多种用途的,即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不动产要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有关规定进行抵扣)。如某项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既用于免税业务,又用于应税业务,则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无需按照免税业务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误区七
损失报废的进项税额都需要转出


 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对于自然灾害、市场原因等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来源:济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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