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今年5月1日后对一家餐厅进行了装修,施工方是外省的企业,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施工方企业所在的省份的,并不是我公司餐厅所在省份。请问税务局对我公司此类的装修业务的专票,是否有必须在施工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具的要求?并请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
专家回复: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由原来在项目地开具发票改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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