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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补充小陈税务以前的文章:

1.按照财税〔2015〕144号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税基础“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不是所谓的“合同权利金额”

2.总局已经明确: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3.小陈税务理解,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1)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则以“3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0.1%=300元

(2)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税额3.3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0.1%=300元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33.3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33.3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3.3万元╳0.1%=333元

4.小陈税务想说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增值税、印花税是印花税、土增税是土增税,.......,千万不能交叉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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