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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市自治传统

中国的城市自治传统


吴钩






1、当我们说到传统的社会自治时,许多人会联想到田园牧歌式的乡土生活。而实际上,我们所说的社会自治,从来是包括“城市自治”在内的。明清时期,特别在晚清,有不少市镇是由于商业之发达而自发形成的,跟作为政治中心的“城”的发展路径大不相同。这些市镇,也最具自治之精神——因为是自发形成的,国家往往并没有在那里配置正式的行政实体,市政于是全由当地士绅、绅商、商人自治。




2、主持市镇、城市自治的管理者,叫做镇董、店董、商董,他们通常经由“地方公议”产生,其职责为组织市镇之社会建设、管理市镇之公共事务,包括治安、消防、仲裁纠纷等。在晚清的长沙城,街道的治安与消防由“街团”负责,街团也是士绅、绅商控制的城市自治组织,领袖称为团总,“遇有街团公事,经众议定”,向由团总“领衔对付”(杜迈之、张承宗《叶德辉评传》,岳麓书社1986年)。


 


3、佛山,就是那个因电影《黄飞鸿》、《叶问》名扬天下的武术之乡,早在明清时已是繁华的工商市镇。但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在明代天启之前,佛山并无一套由国家设立的正式行政机构,市镇的交易由民间习惯法进行规范。天启年间,佛山才出现了第一个常设的市镇管理机构,叫做“嘉会堂”,但嘉会堂也不是官府设立的,而是当地士绅创建、主持的民间自治组织。




4、晩清的社会自治程度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在蒙古的萨拉齐城市,由于绅商与行会势力非常发达,地方官几乎被市民们晾在一边,大至防卫事务,小至祭祀,几乎当地的全部公共领域,包括巿政及税收,都由行会负起自治之责。研究者认为,清末萨拉齐的城市自治,已经“具有和欧洲的自由城市相同的性质”。


 


5、晚清绅商领导下的会馆、公所、行会、商会,不仅仅是行业内部自治的机构,而是广泛介入了城市的公共治理,包括组织市政建设、与地方官府协商税额、训练消防队、管理福利机构、筹集救济金。清末的营口牛庄口岸便是一个由工商行会进行自治的市镇。在各省谘议局(相当于地方议会)中,绅商也是主体性力量,掌握着极大的话语权。


 


5、清末那些具有宪政意义的社会组织、政治组织,在制度上似乎“先天不足”,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展现出独立的强大力量。最重要的原因,我认为是时至清末,作为社会力量的士绅、绅商群体已发育得非常成熟,商会与资政院、谘议局等的诞生,只是让他们获得表达其社会权力的制度平台,故能克服制度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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