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
①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③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征收分别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两种类型,计算方法如下:
定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定额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全年核定的税额(x)大小分别确定。具体参照下表:
全年核定税额 | 计算公式 |
x≦250 |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5% |
250<x≦750 |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250)÷10% |
750<x≦4750 |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1250)÷20% |
4750<x≦10750 |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4250)÷30% |
x>10750 |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6750)÷35%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应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