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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产权,不应公私有别|时事话题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清晰地指明保护产权要以公平为核心,坚持平等依法,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

中国对于产权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步。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将对非公有制及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其中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而“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眼下,中产人群日益壮大,财富阶层开始形成,对财产保护的需求与安全感的追求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障财产权,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国企股份制改革,都是对产权保护的探索和尝试,在法条上的表述也与其他有着完善产权保护的国家没有太大的区别。当然,无论在理念还是实践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私有财产依然被放在次一级的位置,未得到应有的足够保护。由此可见,《意见》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需要指出的是,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一视同仁,理念和制度只是前提,要令其落地,还有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正视。

譬如,产权不明晰导致财产权保障的不可预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物业所有者购置房屋获得的是70年的使用权,目前决策层已敦促研究续期的具体操作,这一速度应该加快。否则,尚未完善的政策不仅会让财产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带来普遍的不安全感,亦削弱了对未来的规划性,因为以何种成本来保障财产权、如何获得存续尚未可知,这不仅关乎个人与家庭,亦关乎房地产市场甚至整体经济。

又如,在财产征用中的越界问题,具体表现为公权力对私有产权的侵害,最典型的就是在城镇化过程中剧烈的土地矛盾背景下披着公共利益外衣的强拆、血拆。财产征用对私有财产是一种减损,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合法和给予足够的补偿,这些限制就是为了将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减损降到最低。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提倡进一步保障农民利益的政策,如提高征地赔款等,但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并不只是多赔一点钱的问题,而是要让农民有议价能力、有渠道进入博弈,建立有效的限制公权力的机制。

另外,在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不足中,有一点很突出的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及行政权力扩大化对于民营资本的侵吞,尤其是表面合法的侵吞。引发巨大争议的“吴英案”就暴露出公权力机构对民营企业的围猎嫌疑,由于民间融资一度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容易被装进非法集资等“口袋罪”里,令其成为民营企业家专用罪,导致公权可能利用法律法规的滞后而合法地对民营资本进行侵吞。目前,金融改革已在进行中,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已获确认,而立法的成熟与执行中的完善仍亟待跟进。

保障财产权不可侵犯,不应因属性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对待,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让私有产权得到应有的、比现在更好的保护。以此为契机,推动产权保护在实践层面更进一步,是保障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在稳定中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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