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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 | 实务《建筑防火篇》(下下)背诵要点

64.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6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6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6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8.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陆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69.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0.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1.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2.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每层停靠;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3.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7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75.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质储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

76.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信道和检修信道,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

77.地铁防火设计中,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78.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79.地铁防火设计中,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80.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81.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82.LPGCNGLNG分别代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83.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84.加油加气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85.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86.在城市中心区内,各类LNG加气站应采用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或半地下LNG储罐。

87.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每两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每两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88.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³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二级站不小于15L/s,连续给水时间为2h

89.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房、除氧间、煤仓间和锅炉房),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级,要求厂房的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99.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集中控制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

90.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91.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92.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93.汽车库分为类。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为类汽车库;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小于等于10000 ㎡的汽车库为类汽车库;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 ㎡小于等于5000 ㎡的汽车库为类汽车库;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的汽车库为类汽车库。

94.修车库分为类。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修车库为类修车库;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小于等于3000 ㎡的汽车库为类修车库;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1000 ㎡的修车库为类修车库;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2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修车库为类修车库。

95.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96.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97.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98.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99.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00.除敞开式汽车库外,类汽车库、修车库;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2.电子信息机房分为ABC三级。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为A级。电子信息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为B级。其余类型的机房为C级。

103.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障人士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陆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105.人防工程内陆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106.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107.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108.人防工程中使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109.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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