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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墙入室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就算他不对也罪不至死!

广东,广州。一男子入室盗窃被主人养的狗咬死,房主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赔偿4万,小偷家属嫌少,起诉索赔66万。

一、案例详情

赵先生是一位成名人士,家里积累了一笔可观的财富,有钱后,赵先生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条件,就在郊区一处山好水好的地方建了一栋别墅。

(案例来源于: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眼,赵先生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孩子上学住郊区不方便,赵先生一家平时就在城里住,只有周末偶尔回别墅住两天。别墅空着后,赵先生就养了两条大狼狗放在房子里,用来看家护院。

一天,赵先生的邻居突然联系他,说他家里出事了,让他赶紧回去。赵先生心咯噔一下,追问怎么了。邻居说,他家的狗坏事了,咬死人了!

赵先生大吃一惊,赶紧放下手头的事,一刻不敢耽误,开车赶回了家里。并且在途中就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赶紧赶往案发现场,结果发现一个男子躺在赵先生家的院子里,浑身是血。救护人员赶到后一检查,发现男子早就断气了。

民警通过附近村民的描述和附近的监控,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事发当天,被咬男子连某转悠到了赵先生家的别墅旁边,他见四处无人,就跳到了赵先生家的围墙上,准备进去行窃。

结果他刚爬上墙头,院子里的两条狼狗就听见动静扑了过来,冲着他一阵大叫。吓得连某赶紧又跳了下来。

但是经过这一打量,连某也大致看到了,这家人很有钱。不死心的他去买了两根大棒骨,还在里面加入了“蒙汗药”,准备把两条狗放倒后再次行窃。

一个多小时后,连某去而复返,隔着墙将两根大棒骨扔了进去,墙内响起两条狗争抢骨头的呜咽声和啃食声。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院子里没动静了。

连某见事成了,再次爬上了院墙,仔细观察后,确认两条狗都被放倒,他才一跃而下。

好巧不巧的,连某落地时,竟然一脚踩在了一条狗的尾巴上,不知道是劲力不够还是怎么了,狗竟然被这一脚踩醒了,它一睁眼看见面前有个陌生人,一翻身就冲连某扑了过去。

很快,另外一条狗也被惊醒,两条狗对着连某围追堵截又撕又咬,连某双拳难敌四手,很快被咬得惨叫连连,进气多出气少了。

附近的邻居听见动静不对赶紧过来查看,发现连某被咬得躺在地上不动弹,赶紧就联系了赵先生。

还原真相后,民警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为此事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并且,在此过程中,民警通过调查,还发现连某是个惯偷,曾经因为盗窃接受过两次治安处罚,两次刑事处罚。

赵先生对于这件事无限唏嘘,主动提出人道主义赔偿连某家属4万元。谁知,连某的家属却不领情,认为连某是被赵先生的狗咬死的,赵先生要为此事负责到底,4万元打发叫花子呢!

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赵先生也动了气,坚决不肯让步。连某家人见状,一纸诉状起诉了赵先生,要求赵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6万元。

二、法律分析

赵先生在别墅内饲养了两条大狼狗,初衷是为了看家护院。对于他来说,这两条狗是守护家庭安宁的忠诚卫士。

然而,法律对于养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尤其是对于大型烈性犬只。养狗必须遵守《动物保护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款,确保不伤害他人,不影响他人生活。

1、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饲养了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受伤了,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饲养人都要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侵权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连某喂养的是两只狼狗,并不在禁止饲养的规定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案中,连某两次试图盗窃,且第二次更是采取了投毒的手段,这是重大过失行为。因此,赵先生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或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2、正当防卫的确认和界限

赵先生在别墅内养狗,目的是看家护院。连某明知有狗却两次闯入,目的是行窃。连某翻墙闯入他人的住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事发当天,两条狼狗在闻到陌生人的气息后,出于保护领地的本能而攻击。它们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动物防御反应。

在此情境下,赵先生的狗在合理防卫时咬伤了连某,应被视为正当防卫行为。

并且,连某闯入被狗咬时,赵先生并不在家,他在主观上并没有放任结果产生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形。

因此,民警调查后,才会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连某家属要求赵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6万元。

然而,根据前述分析,赵先生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连某曾经因盗窃受到过两次治安处罚和两次刑事处罚,其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连某家属的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三、判决

庭审时,连某的家属称:

虽然连某有错,但是他还未动手,再说了,就算有再大的错也罪不至死。赵先生没有给狗栓绳,这才导致连某被狗咬失血过多死亡,赵先生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连某年纪轻轻就走了,给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赵先生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6万元。

对此,赵先生辩解称:

自己养狗是为了看家护院,而且养的并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是合法的。而且,自己的狗养在院子里,四周有围墙,是封闭的,并不是公共场所,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连某进自己家是为了行窃,本身就有重大过失,并且他第一次发现院子里有狗,却去而复返,用肉骨头药倒两条狗试图行窃。这属于故意行为,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连某自身有重大过失,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认为,连某第一次翻墙时发现了狗,不仅没有放弃,反而企图用肉骨头药翻两条狗好进屋行窃。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属于自甘风险。

而赵先生养的狼狗不属于烈性犬,不在禁养的范围之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赔偿的情形。

连某进入赵先生家被狗咬死,这一结果是其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赵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赵先生人道主义赔偿的4万元不予反对,予以确认,驳回连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有人说,连某是罪有应得,家属竟然还起诉赔钱,真的应了一句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有人说,赵先生好好的别墅,因为连某进院偷东西被咬死成了凶宅,应该反诉连某的家属赔偿。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记录我的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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