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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奖金,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偶然所得”范围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奖金;还有属于“其他所得”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如此等等,要全面掌握,正确区分,准确纳税,不下一番功夫是绝对不行的。本文试就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系统解读。

 

一、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的计税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等的规定,个人因为受雇或者任职等原因,而从受雇或者任职单位取得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某些特殊人员如外籍个人为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其中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如果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时,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其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其二,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适用上述的计税办法。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8号)的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那么,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也按照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例]现有甲乙两人,均为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中甲为美国籍的高级工程师,在中国已经居住满两年;乙为中国人,为2009年10月新加盟企业,尚在试用期内。2010年1月,甲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6000元,取得一季度奖金30000元,取得2009年的年度一次奖金160000元。乙取得当月工资、薪金1200元,取得一季度的奖金500元,取得2009年度的奖金1200元。请问甲乙两人当月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甲乙两人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1)甲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与一季度的奖金合并计算纳税。应纳税额=(16000﹢30000﹣4800)×30%﹣3375=9045元。

(2)甲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的奖金应当单独纳税:

①先将奖金除以12找出适用税率:160000÷12=13333.33元,查税率表可知,适用税率为20%。

②其次计算应纳税额:160000×20%﹣375=31625元。

(3)乙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与一季度的奖金合并计算纳税。应纳税所得=1200﹢500=1700元<2000元,不需要纳税。

(4)乙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金应当单独纳税,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注意几个问题:

其一,必须考虑乙纳税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免征额2000元之间存在的300元的差额问题;

其二,乙纳税人2009年10月新加盟企业,并未满一个年度即12个月,但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在计算确认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时,也必须用年终一次奖金除以12,因为政策就是如此规定的,我们虽然知道政策的不合理,但是在政策调整之前,我们无法改变政策的规定。考虑到这两个问题之后,我们即可以计算出乙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1200﹣300)×5%=45元。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国税发〔2005〕9号文在年终奖金的处理方面存在着不合理问题,即未考虑工作未满一年人员的年终奖金的计算问题。完善的办法是增加这样的规定: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分红,应当将其取得的奖金除以其实际工作月份数,以确定适用税率。

 

三、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取得资金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发〔1994〕127号)等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适用“偶然所得”依20%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某年某月购买体育彩票中奖两次,分别获得奖金8000元和20000元。由于8000元未超过10000万元,因而不用纳税,而20000元,则需要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四、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663号)的规定,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因参加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奖金(奖品)的计税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金、奖品、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方法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取得省以下单位颁发奖金的计税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法规,因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的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取得的上述荣誉奖金,应按 “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取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的计税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25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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