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
(1)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2)考试顺序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咐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日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3)考试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应提前预约,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中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1、科目二考试预约。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曰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满10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科目三考试预约。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日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满30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4)考试规定
1、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口后预约。
2、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3、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4、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车r-当有申请人和考自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官证书。
6、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驾驶证的核发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在指定驾校的考生,驾驶证均由校方统一办理;非指定驾驶培训机构的考生,可由个人直接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2日内核发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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