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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死母丧 叔嫂争夺遗产

 

     家务事难断,陈芝麻烂谷子,一直打到中院,结局出人意料
  是一起罕见的转继承案件。大儿子早于父母不幸离世,父母可继承大儿子部分遗产,但口头放弃;父母去世后,小儿子又要求继承父母原先应继承大哥的那部分遗产,但遭到大嫂和侄子的严词拒绝。小儿子的要求是否合法?法律对此如何界定?这起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开庭的案子,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大结局出人意料。

  这白发人送黑发人

  房产之争埋隐患

  肖老汉(化名)和老伴是栖霞市某村人,育有两男一女。夫妻二人含辛茹苦,把3个孩子养大成人,并相继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儿孙绕膝的他们本以为可以尽享天伦之乐了,没想到,大儿子1993年不幸因病去世,就此埋下一场房产之争的隐患。

  大儿子走后,留下一个正上中学的儿子,当年18岁,大儿媳体弱多病,没有工作。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大儿子身后的遗产,在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位老人与大儿媳、孙子4人,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属于大儿子名下的遗产。大儿子夫妇共有3间房子,其中1.5间应分出归大儿媳所有,另1.5间才属于其大儿子的遗产。

  考虑到大儿媳与孙子两个人孤儿寡母,生活艰辛,两位老人没有向他们要房子,口头上将房子留给了孙子。1998年,23岁的孙子找了媳妇,先后两次把这处房屋进行了修缮。

  随着时间的流逝,2006年,肖老汉与老伴也先后离世。农村的习俗:儿子要对父母养老送终,并继承父母的财产;女儿不养父母老,也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因此,小儿子认为,父母的遗产应由自己来继承,其中也包括父母应继承的大哥的那部分房产,折合人民币价值6000元。

  对于小叔子的要求,大嫂及侄子均不同意。小叔子遂于2009年3月一纸诉状将大嫂和侄子告上法庭。

  小姑子替嫂作证

  小叔子非要字据

  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该案十分典型,因为这涉及到一个转继承纠纷问题。所谓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就本案来说,指两位老人)的继承人(本案指原告)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应得的遗产。而构成转继承必须符合并具备2个构成要件:1、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其遗产分割之前,其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在法庭上,大嫂和侄子辩称,临终前,被继承人(本案指肖老汉的大儿子)曾把自己的儿子叫到身边,当着村里两个证人的面,嘱托儿子要照顾好妈妈,家中唯一的房产留给儿子将来结婚用。但证人没有到庭作证。大嫂和侄子又辩称,两位老人在生前也口头表示此房归孙子所有,还在女儿面前表示过放弃继承份额归孙子所有。

  对二老放弃继承大儿子遗产份额一事,老人还健在的女儿出庭做证,证明其父母生前常在她面前提起,其大嫂一直守寡,拉扯个孩子不易,他们不要儿子的房子,将房子归孙子所有。

  针对大嫂和侄子的观点及妹妹的证言,小儿子认为“口说无凭”,需要字据。
 
  口头放弃算有效

  原告诉讼被驳回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位老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其行为是否有效,小儿子是否有权分得哥哥留下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两位老人有权与大儿媳和孙子2人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大儿子的房产。继承开始后,到孙子两次修缮房屋,两位老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他们并没有干涉和主张权利,相反,多次在本案的证人(指老人的女儿)面前表示放弃继承,将应继承的份额归孙子所有。虽然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但该条同时规定:“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规定,到庭证人(即老人的女儿)的证据充分证明二老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两位老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原告以转继承人的身份主张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其大哥的房产,不符合转继承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债务问题,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一审法院于2009年底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叔侄俩握手言和

  大结局出人意料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10年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这是一起发生在亲人之间的纠纷,法官本着化解矛盾、挽回亲情的想法,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法官通过了解还得知,当年两位老人和大儿子还活着的时候,兄弟二人曾为赡养老人发生过矛盾。小儿子嫌大哥活着的时候,对父母不够孝顺;大哥死后,嫂子和侄子也没有对老人养老送终。心里一直憋着口气,为此,叔侄二人曾发生过激烈的言语冲突,侄子在一次酒后还狠狠地骂了叔父。从此,叔侄结下“疙瘩”。叔父当庭道出心里话:“我打这官司,也不是稀罕这俩儿钱,就是这口气不顺畅。”

  记者昨天从市法院获悉一个令人欣慰而意外的结果,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侄子当庭向当年辱骂叔父一事道歉,叔侄二人最终握手言和,叔父表示自愿放弃追究本案诉争房产的转继承份额。

  从对簿公堂,到化干戈为玉帛,失和的亲情回来了!
  主持人感言:

  房子,亲情,孰轻孰重?

  一起不大的纠纷,却从一审法院打到二审法院,这当中不难看出双方在“较劲”的成份,正如原告所说:“打的不是那几个钱,就是为了那口气。”农民有句俗语:一辈官司,十辈仇。试想,如果双方就这样“较劲”下去,无论是哪一方赢了,从亲情的角度来说,他们都是输家。因为你赢了官司,却永远失去了亲情。

  此外,不论原告说自己的哥哥生前没有好好赡养父母的事情是否属实,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人子女者,千万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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