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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这条法律奇葩为何迟迟不废?

 

  3月30日凌晨,有题为“兰州现派出所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上流传。当日晚8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兰州公安”发布微博称,经兰州市公安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据《兰州晨报》)

  应该说兰州警方对事件的处理,是迅速而果断的。这虽然无法改变此事件的严重性质,但至少让受害者及其家属以及公众的心情,得到了少许的安慰。接下来,人们拭目以待的,将是这起案件的定性。究竟是按公众的心理期待,治之以“强奸罪”呢?还是不出预料地按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论处呢?大家都在满怀焦虑地期待着。这起案子的定性,不出预料地将成为具有风向标意义的事件。

  虽然刑法条款中规定:“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这样的定义,再清楚明白不过了。但遗憾的是,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之后,这条原本清晰的法律概念,就变得模糊不清了。而最让诟病之处就在于,这条罪名,完全消解了强奸罪当中涉及“奸淫幼女罪”的严重性,虽然某些专家揣着明白装糊涂地以嫖宿幼女罪判刑的下限为五年为论据,宣称此罪的处罚力度远大于刑期下限为三年的“强奸罪”,但被他们蒙住的法律条文的下半截分明写着“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甚至死刑。两相比较,究竟哪种罪的处罚更重?哪种罪的处罚更轻?

  本人并非一个死刑的迷信者,但不能不承认的是,死刑作为一种威慑,对某一类犯罪的震慑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某些有权有势的犯罪者,无论判多长的刑期,都能左弯右拐最终变成“保外就医”之类的司法现实,死刑可以说是一种表明事态严重性的高压线,它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于昭示它的不可碰性。这是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们的重要保护措施,也是给那些试图想越雷池的人们敲响明确的警钟。但与之相反的是,“嫖宿幼女罪”无疑是给这些人上了降落伞,让他们在以身犯险之后,又可以全身而退。而最可恶的是,从已曝光的案例来看,有这类“爱好”的,大多非富即贵,以至于人们暗暗怀疑,这条法律客观上起到的,就是为有权有钱者这种邪恶爱好保驾护航,让他们有铤而走险的勇气和侥幸心。虽然,这也许并非是立法者们初衷,就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事实证明它甚至走向了与初衷相反的路线,成为某些贪墨者的避险工具。

  韩非子曾说:法律应该如高山,明朗清晰,连山上的羊也不敢轻易乱走,跌入深渊;而不应该像泥潭,不清不楚含混飘忽,反而让人陷进去而不能自救。法律最忌讳多解和歧义,更忌讳这些多解与歧义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使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受到毁灭性打击。半年前,在深圳,一位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半年后,一位对法律并不陌生的派出所所长与十余名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应该算什么罪?人们在拭目等待着。

  当一条法律被舆论一再诟病,而立法机关的专家们,是不是也应该有个明确的表态呢?废除“嫖宿幼女罪”这条全世界司法界绝无仅有的法律奇葩,消除法律歧义,无保留地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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