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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施行
本报讯 (记者付殿贵)从市房管部门获悉,本市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进行修改,从1月7日起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免于租赁担保。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房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据了解,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等方式。保证人在承租家庭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保证人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与保证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承租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须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予。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申请:“三种补贴”(“三种补贴”是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且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家庭;“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且申请公共租赁房时房屋租赁备案期在本年内届满的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记者了解到,有两类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一是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二是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1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应提供有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1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的家庭,可持公积金卡和身份证,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并交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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