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冲丁煞、辩余山方
辟谬曰:冲丁山方二煞,各通书皆无载,惟家吉独有之,其为新添无疑矣。查古课犯者甚多,此不录。
按冲丁煞系十二支山相冲,于理甚当,与八干四维山无碍,况克择者也无用冲山之理。
三方煞全无妨忌,也惟寅山一冲耳,而设立名色,强分双山三山以文其伪,而正以彰其谬,诚可笑也。
辩剑锋煞
月分:正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十一 十二
剑 锋:甲 乙 巽丙丁 坤 庚 辛 乾壬 癸 艮
辟谬曰:剑锋煞,乃系八干山得禄之月,谓之煞者,岂埋葬凶事不宜见禄耶?何古人有取建禄,堆禄、冲禄等格者?查前贤古课不忌者甚多,杨公葬辛山用八月,赖公葬庚山用七月,惠太师葬乙山用四辛卯,赖公庚公葬丁山俱用五月,非犯剑锋乎?观此愈知其荒谬矣。
按剑锋乃月建前一位,谓其旺惧有损伤,故忌埋葬。考其意,是窃年家巡山罗喉之义,然巡山罗喉且只忌立向,不忌开山,而况剑锋乎?其曰忌埋葬,是前贤所用建禄堆禄格者皆伪矣,毋怪李氏删除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