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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李英姿)几个月前,陈老先生因病去世,临终前只有小儿子陈凯在身边,远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和女儿未能赶回来送终。

在老人弥留之际,想留下一份遗嘱,陈凯专门找来了生意伙伴方先生作为见证人。因老人已无法拿笔写字,然后由父亲口述,陈凯代笔写下了遗嘱。在遗嘱上,方先生作为见证人签了字,陈凯也和方先生一起签了字,父亲按了手印。

因母亲几年前已经去世,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根据遗嘱的意思,陈凯是这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陈凯的哥哥和姐姐很快从外地赶回来,一起料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后事,陈凯拿出了这份遗嘱。哥哥和姐姐看后,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尤其对方先生作为见证人不认可。二人将陈凯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想通过法院解决此事,申请遗嘱无效。

陈凯拿着遗嘱,原以为胜券在握。但新市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审查后却告知,这份遗嘱属无效遗嘱。最终,陈凯和哥哥姐姐达成庭前和解,陈凯同意三人共同分割这套遗产,哥哥姐姐也认可弟弟照顾父亲的事,同意由陈凯个人继承房产的一半,另外一半由哥姐二人平分。

那么,陈凯手中的遗嘱为何无效呢?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法官说法

利益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解释,《继承法》第18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该法还规定,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首先,这份遗嘱只有按手印没有签名,不符合“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其次,立遗嘱过程中,只有一名见证人和陈凯在场,不符合“由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条件,且这唯一的一个见证人还是和陈凯属于有利害关系人。另外,陈凯是继承人,是和父亲立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其不能作为代书人,代书人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要有代书人签名这一要件。所以,这份遗嘱为无效遗嘱。

对“有利害关系”很多人不太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遗产的分配与其本人利益有间接或直接的关联,该类人员不应作为遗嘱见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官提醒,遗嘱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如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可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但是一定要符合《继承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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