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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享受政策倾斜

 

   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出台办法,对风力发电、地面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对山东省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以及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海洋开发、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

    山东规定,对风力发电,逐步加大省级补贴力度,2010-2012年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元的标准执行;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在国家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再争取每千瓦时0.10元的临时补贴。对地面光伏发电,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办法,初步确定2010年、2011年、2012年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分别为每千瓦时1.7元、1.4元、1.2元。

    为大力发展新能源这一战略新兴产业,山东省提出,将通过三年扶持使新能源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到2012年,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占电力装机的比重超过5%,新能源产业增加值突破7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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